
43岁的王女士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附加提前给付的重疾险,保额50万,投保的时候健康告知全部勾选的否。直到同年11月份,王女士才想起之前做过阑尾炎的手术,怕保险公司查出来,后期引起不必要的理赔纠纷,于是主动进行健康告知。
保险公司接到补充告知后,要求王女士进行体检。体检结果显示王女士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于是保险公司选择拒保并且结束保险合同,仅仅退还现金价值。
王女士表示很不理解,自己投保的时候是没有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这些病情的,是投保成功之后才得的这些疾病。为什么不能继续承保,而且只能退还现金价值呢?
小保之前给大家分析过健康告知的重要性,健康告知一般都是投保之前告知,而补充告知是投保之后告知。健康告知最坏的结果是自己被拒保、保障除外或加保费;而补充告知的结果可能使自己原有的保障消失,还会损失多年的保费。
01
补充健康告知的重要性
许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我都已经投保成功了,为什么还要补充健康告知呢?会不会多此一举呢?
其实,补充告知和健康告知是一样的,都是为了避免后期引起不必要的理赔纠纷,也是为了你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失。
若是后期发生事故,需要理赔,但保险公司却发现你曾经有相关病史,并且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就会认为你刻意隐瞒病史,进而拒绝理赔,这种情况不是没有可能。
02
补充告知后被拒保,怎么办?
许多人在投保的时候,并非刻意隐瞒健康告知,而是真的忘记健康告知了,但想到自己补充健康告知后,很可能被拒保或是保费受到损失,不知道应该怎么办!
这里面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犹豫期内补充健康告知。
若是你刚买完保险,还在犹豫期内,但想起之前自己住过院或是得过某种疾病。这个时候,一定要快速的进行补充健康告知。万一要求体检,退保或合同解除,是可以退回全部保费的,最多损失的是10元工本费。
第二种情况:犹豫期后补充健康告知。
过了犹豫期之后补充健康告知被退保,正常的情况下是退还保险的现金价值。当然也有特殊情况,看投保人是故意没有进行健康告知,还是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法》第16条规定如下: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费。
这里面要看投保人是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还是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一般情况下投保人主动选择补充健康告知,应该不是故意隐瞒,但也不妨碍出现套利情况。
那啥是套利呢?
假如我是保险代理员,辛辛苦苦卖了一张保单,没要求客户进行健康告知,成功承保,保险公司把佣金发给我了。然后我让客户补充健康告知,保险公司重新核保后,发现客户身体异常,拒保,退还保费。
这个案例中就会出现套利的情况,我无形中赚取了佣金,保险公司就会出现亏损。若全都这样干,保险公司没几年就会被掏空。所以大多数情况保险公司只能退还现金价值。
03
不补充健康告知,两年不可抗辩
大家都知道保险有一个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合同生效两年内,保险公司如果发现客户有不如实告知,且不如实告知足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保险公司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但这块需要大家注意,解除保险合同有三个前提:生效两年内+不如实告知+不如实告知足以影响承保。这三个缺一不可。
两年后,过了不可抗辩期,保险公司也不能解除保险合同。若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保险公司是一定要理赔的。
下面小保说一个因健康告知的问题被拒赔的案例:某客户投保一款产品,5年左右病故被拒赔,拒赔的理由是带病投保。大家看了2年不可抗辩条款觉得保险公司应该给理赔。
关于这个案例,小保和理赔人员沟通过,一般遇到这种情况,他们都是先拒赔,若客户主张使用不可抗辩条款,再跟客户协商。
有人觉得保险公司这么做可能有问题。其实,这样做恰恰在不可抗辩条款的保护性和误伤性找到了一个均衡点,避免一些客户骗保欺诈的行为。若客户明显欺诈骗保,被拒保,客户也觉得理亏,往往双方就好妥协。
04
总结
为了自己的保障利益,不管是健康告知,还是补充告知,都要如实回答为好。这样既可让自己的健康得到保障,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理赔纠纷。
若投保的时候,真的忘记了如实告知,病情严重一定要补充健康告知,切不可隐瞒,而像普通感冒发烧这种的就不用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