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红包要交个税?是的,没有错!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公告,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
不过,并非所有在网上抢的红包都需要缴税。此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并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之前税法规定的“其他所得”这一应税项目。为顺应变化,做好政策衔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公告)将原“其他所得”进行具体规定,将其中三项收入调整至“偶然所得”,一项收入调整到“工资、薪金所得”。
哪些收入算“偶然所得”得奖:
个人因在各行各业做出突出贡献而从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取得的一次性奖励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93号)
中奖:
一、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98号)
二、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
三、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第一条
中彩:
一、个人购买体育彩票的中奖收入属于偶然所得。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7号)
二、境外博彩所得。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境外取得博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63号)
受赠:
一、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以下情况除外:一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二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三是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二条
二、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
其他:
一、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依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一条
二、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个人支付不竞争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7〕102号)
应纳税额
计税方式:按次或按月,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税率:比例税率为20%
计税依据:一般情况为每次收入额,特殊情况如下:
单张有奖发票:奖金超过800元的需要全额缴纳,不超过800元的暂免缴纳;企业赠送礼品:自产的按照市场销售价格,外购的按照购置价格;受赠房屋:按照赠与合同标明价值-相关税费计算,如果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则按照转让收入-原捐赠人购置成本-相关税费。
案例说明案例一
小税考上了名牌大学,作为民营企业家的舅舅很高兴,决定将名下一套学校附近的学区房赠予他便于日常起居。
按照规定,这属于偶然所得,要按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这里的赠与人如果是外公的话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案例二
上周小税和经理参加了B公司的产品展销会,收到了他们派发的代金券,现场我还抽奖,抽中了一个电子现金红包。当天还是小税的生日,亲戚朋友给小税发了好几个微信红包。
这里代金券是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礼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根据《公告》规定,企业发放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哦。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礼品、网络红包,是不在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