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笔成为「攻击性武器」的法律界限在哪?

香港浸会大学学生会会长方仲贤前晚因购买10支观星用雷射笔,被警方以涉嫌藏有攻击性武器拘捕,引起公众争议,昨晚有千人手持雷射笔到太空馆外观星,质疑「是不是带鸡蛋出街都犯法?」香港的议员、工程人员和和律师也质疑警方的认定有争议,「买刀不犯法,看你怎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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镭射笔=攻击性武器?

香港警方O记高级警司李桂华详述香港浸会大学学生会会长方仲贤拘捕经过——

当晚有五名O记休班探员到深水埗食饭和买电筒套,晚上约7时半路经鸭寮街一排档,见到一男子向档主询问「高性能雷射枪」,档主以同样方法示范「雷射枪」性能后,该男子以4,200元购买10支。李形容该男子其后在附近徘徊,形迹可疑,五名休班警上前截查,但该男子却想逃走,最终被制服,并以涉嫌管有攻击性武器为由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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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观星笔并非受管制武器,但李引用《公安条例》245条,指「适合用作伤害他人的物品」都可视为攻击性武器。他又指,近日不少警员在大型警群冲突中,都被类似物品照射而受伤,甚至有摄录机被直接照射后感光功能失灵。他又读出网民在讨论区的帖文「一见到有狗开枪就照佢只眼,但前提要火数够大。绿外线射程远,对眼睛伤害大」,以证拘捕的合理性。

何谓镭射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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镭射笔(Laser pointer),又称激光指示器、观星笔等,是将激光模组(二极管)设计、加工制成的便携、手易持握的发射可见激光的笔型发射器。常见的激光指示器有红光(650-660nm,635nm)、绿光(515-520nm, 532nm)、蓝光(445-450nm)、蓝紫光(405nm)等,功率通常以毫瓦为单位。通常被会报、教学或导赏人员用它来投映一个光点或光柱指向物体。因为激光会伤害到眼睛,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让镭射光直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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镭射笔照射出光点的表观亮度不光取决于激光的功率和表面反射率,还取决于人眼的色觉。例如,由于人眼对可见光谱中波长为520-570nm的绿光最敏感,对更红或者更蓝的波长敏感性下降,所以相同功率下绿光显得比其它颜色亮。在夜晚即使是低功率的绿光由于大气分子的瑞利散射也可以看见,这种激光笔常被天文学爱好者们用于指点恒星和星座。绿光激光笔可以有多种输出功率。5mW(三类a)使用起来最安全,并且在较暗照明下也可见,所以为指点目的是不需要更强的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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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激光由美国国家标准学会和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分类。功率小于1毫瓦的可见光(波长400-700nm)激光笔为第二类(Class 2 或 II);功率介于1-5毫瓦的为第三类A(Class 3A 或 IIIa)。第三类B(Class 3B/IIIb)激光(功率5–500毫瓦)和第四类(Class 4/IV)激光(功率大于500毫瓦)按法律不能以激光笔的名义推广销售。

2014年3月15日的中央电视台315晚会。曝光了镭射笔的潜在危害,随后淘宝网上的相关产品全部下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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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蛋雨伞算不算武器? 

警方O记高级警司李桂华被记者问到火机也可伤人,也曾有示威者用鸡蛋或雨伞攻击警方,质疑市民购买这些物品是否亦被认为违法。

李桂华初说,鸡蛋是否属攻击性武器,法例本身有说明,根据《公安条例》,任何制造、改装或适合用作伤害他人的都是攻击性武器,物品本身可能有其他用途,「但有伤害他人用途就可以算是」。但他后来补充说,鸡蛋伤害性未如雷射笔,不会因此构成攻击性武器。

议员范国威指,过去有案例提到有关武器需要同时证明到能伤害他人,法律上才能定义为攻击性武器,斥做法荒谬。本是医生的议员郭家麒提到,有关雷射笔能量比医学用的弱,医院内使用雷射笔时戴上眼罩便不会受到伤害,批评警方,「回去读一下书」。浸大师生昨亦就事件发出声明,指雷射笔是香港市民日常生活的平常用品,警方是次拘捕购买日常用品的市民,是滥权行为。

香港天文组织「星汇点」创办人蔡锦滔指,有镭射光的观星笔,几乎是天文爱好者观星时必用的工具,方便以光柱指出星体,一般一次过会买数支或以上,故在市民身上搜出观星笔不离奇。他又称警方称观星笔为「雷射枪」,惟事实上两者功率相距很远,坊间能购买到的观星笔输出功率约在0.05至0.2瓦,实验室用雷射枪大多超过0.5瓦,不能相提并论。

香港中文大学物理系高级讲师汤兆昇指出,观星笔的正确名称为雷射指示器,0.05瓦以上的指示器属第3B类激光产品,确有一定风险,曾有人因直射令眼角膜受损,但是本港未有对激光产品销售作管制,如市民被搜出雷射指示器但同时有合理解释不应视作违法。

工程师卢觉强指,观星笔与雷射枪有异,前者输出能量功率相对小,但两者均可能伤及眼球,若一支观星笔在两至三米内照射时,具有三秒烧穿纸张能力,推算要射穿视网膜则用约半秒。但他称若在200米外照射最多只是令人感到视力模糊。有眼科专科医生称,相信坊间购得款式未必达至可严重伤眼程度,「好快咁望一望,一般都OK嘅」,而且一般人被强光照射自然会合上眼睛或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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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买刀不犯法,看你怎么用 

大律师陆伟雄表示,雷射笔单纯管有,「就好似刀一样,购买并不犯法,反而係要睇你点用(看你怎么用),伤人或有意图伤人就肯定犯法。」对于警方指购入雷射笔的数量过多,有合理怀疑用于攻击警方。陆则认为,拥有的数目并非控罪理由:「即使只拥有一支都可以攻击,最重要是要证明被捕人係咪(是不是)有犯罪意图。」

至于售卖雷射笔,陆表示,根据《消费品安全规例》,任何人不得供应、製造或进口消费品,除非该等消费品符合该条例的一般安全规定,违例者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十万元及监禁一年,而其后各次定罪则最高可被判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两年。

大律师公会执委沉士文认为,方仲贤被拘捕的情况不合理,警方有「砌词」之嫌,指任何本来不属武器的物件,指当时环境及用途最为关键,「呢件案係乜都冇,袋住(观星笔)喺袋度,冇任何事发生都变成武器係唔合理……你可以话拒捕、不合作,但唔可以话观星笔就变成武器」。

拿证物演示 干预程序 

被问到案件进入司法程序,警方在记者会上展示证物效力,会否对当事人不公,影响法庭审讯。警方O记高级警司李桂华回应称,衡量公众知情权后,认为有关做法恰当,不觉得要谘询律政司意见;又指并非抹黑,相信法庭处理案件时会考虑专家口供等。

本身是大律师的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杨岳桥质疑,警方在记者会上用证物作示范的做法欠缺常识,一般证物须置于密封袋内,按程序每次开封都要有被告和双方律师在场,并要有记录,又质疑警方今次巨细无遗地披露案情,「同以往一贯交代案情手法有出入」。

法政汇思成员杨嘉纬亦指,辩方可以证物受干扰,对被告有不公平审讯为由,向法庭申请终止聆讯。

大律师陆伟雄也批评警方拿证物演示的做法「极之不智」,有机会对证物造成不当干预。他举例,如在示范途中不小心将此雷射笔证物整烂,则会破坏呈堂证物,辩方将有合理理由反对该证物呈堂。他又认为,其实警方可以用同类的物品示范,一般如演示超速,可用同类型车辆作示范,而不必使用涉事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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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昨日记者会,以至方仲贤前晚被捕的简报会,警方一直强调搜获的是「高能量雷射枪」,而非一般观星笔,警方昨更即场示范,由警员紧握其中一支证物「雷射枪」,射向约一米距离的报纸,约7秒后冒烟,15秒后焦黑。O记高级警司李桂华明言,大家知道此次示范想带出什么讯息,「以往一啲比较暴力的事件里面,都有这样的雷射光线出现」。

因为大型活动镭射笔出现过镭射光,伤害了警察,警方就认定市民买镭射观星笔就是违法,就可以以「涉嫌藏有攻击性武器」罪名拘捕他,这样的举动对不对,尽管律师、技术人员和市民各有各的说法,但是相信在独立断案的法庭会有公正的说法。

笔者无意分出这位学生会头购买镭射笔算不算攻击性武器的究竟,但是从休班O记随机执法,到盘问拘捕过程,到开记者会给自己的行为解释,到相关大学师生以及社会各界的质疑,这么的过程,让我们这些法律淡漠的北佬,好好上了一课。香港回归法治,冷静下来,不难界定。

学生到底是不是因为参加攻击行动而被盯上,这又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尽管阿sir声称事先并不知道他们抓的镭射笔购买者的身份。不论怎么,局外人只看热闹,顺便学法律程序。香港值得大陆学习的,就是一个序——法治之序、交通之序、生活之序、健康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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