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岛中程证券索赔案有了重大进展,有投资者一审胜诉,获赔28万元。更重要的是,目前投资者依然可以加入针对该公司的索赔。
历史数据显示,2018年9月5日,第一批青岛中程虚假陈述索赔被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起诉金额共计270万。2018年4月11日,青岛中程(300208,原简称“恒顺众昇”)公告其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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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利空消息致股价大起大落
根据整体资料显示,2018年4月11日,青岛中程(300208,原简称“恒顺众昇”)公告其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青岛中程存在四项违法事实,包括:
第一,未及时披露股东所持5%以上股份被质押及解除质押的信息。
第二,未如实披露严重影响投资计划进展的信息。
第三,隐瞒关联关系。证监会认定青岛中程与ASI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自2014年下半年起,青岛中程曾多次公告与ASI签订了合同金额为17260万元的《特种设备合同》和折合人民币约40467万元的《高炉二期合同》,但是青岛中程却对以上巨额海外大单属于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情况作出了隐瞒。
第四,提前确认多个重大合同的销售收入,包括青岛中程在2014年半年度报告中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采购收入约940万元、利润约392万元;在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提前确认与四川电力的采购收入7991.4万元,利润2834.9万元。
基于前述违规事项,证监会对青岛中程处以60万元顶格罚款,对多名高管、股东予以警告、罚款,青岛中程现任法定代表人贾晓钰也在受处罚人员之列。
由于隐瞒上述利空消息,只发布巨额海外大单和财务数据,导致青岛中程的股价飙升,很多投资者作出了错误的投资决定,最终损失惨重。
青岛中程股民一审获赔28万
2018年9月5日,第一批青岛中程虚假陈述索赔被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起诉金额共计270万。近日,青岛中程索赔案有了重大进展,青岛中程示范案例胜诉,有投资者获赔28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岛中程抗辩投资者损失主要是因为2015年年间股市系统性风险所致。青岛中院委托了投服中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就系统性风险的扣除比例及损失予以核定并出具相关报告。法院据此作出了损失认定和判决结果。
公开信息显示,青岛中程的前身是恒顺众昇,于2011年在深交所上市,2019年2月因公司业务调整,公司更名为青岛中程,股票代码不变。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邓律师指出,公司名称的变更不会导致公司任何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转移,青岛中程还需要承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
根据青岛中院一审判决,邓律师确定在2014年8月26日至2015年8月3日之间买入青岛中程,并且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炜衡金融315团队正在准备协助已登记的投资者准备诉讼材料,青岛中程案仍在三年诉讼时效内,尚未参与索赔的投资者仍可加入。
全国首例青岛中程投资者索赔案
法院引入第三方机构核算投资者损失
一般而言,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主要分歧点在于投资者损失与上市公司违规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也同样如此,由于恒顺众昇公司抗辩投资者损失主要是因为2015年年间股市系统性风险所致,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投资者律师与上市公司方面分歧巨大。
本案中,青岛中院委托投服中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扣除比例及损害赔偿金额进行核定,投服中心根据法院委托,设计了相关计算软件,结合原告的每笔交易情况并考察同期指数情况进行核定,用该方法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同时也扣减了部分系统风险。
据本案投资者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该核算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新的一种尝试,目前尚未有生效裁判和明确的法律规则支持。原被告双方任何一方如不服一审判决结果,都可在15日提起上诉。一旦上诉,将由二审法院来审查第三方核算机构出具的《核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
先判一案对其他同类案件起示范意义
2018年9月5日,臧小丽律师代理的20位股票投资者诉恒顺众昇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获得青岛法院立案受理,这是第一批正式进入到诉讼程序中的恒顺众昇股民索赔系列案。 原告胡某,是20位参与起诉投资者中的一位,考虑到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典型性和代表性,胡某案件被选择成为作为示范案例,经过多次开庭审理后,青岛中院率先作出了先行判决。
证券纠纷案件,原告一般人数众多,最近一两年以来,北京、上海等地区的法院开始尝试引入示范判决机制来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 由人民法院先行选择一案来处理,待该示范判决在生效之后,根据示范判决所认定的共通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标准来处理其他同类平行案件。
而恒顺众昇案则是在山东省内首次尝试运用示范判决机制来处理证券纠纷。
更名免除不了法律责任
青岛市恒顺众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为“恒顺众昇”,股票代码300208。 该公司于2011年在深交所上市,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 2019年2月,公司名称变更为 “青岛中资中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名称改为“青岛中程”,股票代码不变。
臧小丽律师指出,公司名称的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任何法律权利和法律责任的转移,也就是说,变更前的“恒顺众昇”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均由变更后的“青岛中程”来承担。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法律理念,法院判决由更名后的青岛中程公司来承担投资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