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免证事实,程序法多作出较为系统的规定,而实体法多就某些免证事实(如推定等)作出一些规定。如何理解免证事实,刑事诉讼法的免证事实包括哪些?
网友咨询:什么是免证事实,免证事实都有什么?
广东新安律师事务所余创林律师解答:
免证事实,是指不需要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 即可以认定的事实。立法及司法解释确立免证事实,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负担,提高诉讼效率。在诉讼中,有些事实是显著事实,其真实性一目了然;有些已经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或经公证机关所确认,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其真实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了六种免证事实,即: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推定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所认定的事实、仲裁机关生效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公正文书所认定的事实。
免证事实包括: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余创林律师解析: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以下简称《刑事诉讼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
(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
免证事实的标准:
一是为大多数人所周知;二是为本案的审判人员所知晓。
法院依其职责或者职务所知悉的显著事实,在许多国家和地区通常作为免证事实。法院因依法履行其职责或者执行其职务所知道的事实,例如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决内容以及其他法院或法官所作的判决、作为法官职务上应留意的破产宣告的公告、失踪宣告等,既包括在本案中所知的,又包括在其他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中所知的,也可因办理非诉讼事务所知的。但是,这类显著事实并非包括法官在职务之外的私人经验的事实,如果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在法庭上陈述或者提供这类事实的则为证人。
推定事实:是指由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前提事实推断未知的结果事实存在,并允许当事人举证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其中据以作出推断的事实,即已知的前提事实,为基础事实;根据基础事实而推定存在的事实,即结果事实,为推定的事实。应当明确,结果事实是支持诉讼标的或诉讼请求的要件事实,并非以前提事实为直接基础。
由于推定的事实并未由证据来证明,并且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高度的然而并非是确然的因果关系或逻辑关系,所以允许对方当事人举证推翻推定的事实。对方当事人(1)可就基础事实提出反证;(2)可对推定事实提出反证;(3)举证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或逻辑关系。
当事人自认的事实,说明双方当事人对此事实无争议,所以无需作为证明对象。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必须作为判决的根据,是辩论主义的基本内涵之一。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而原则上不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