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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概念
1975年,Williamson提出了“Governance Structure”这一概念,译为治理结构,是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概念的雏形。 “Corporate Governance”—— 公司治理,这个词正式出现则是在1983年由Fama和Jensen提出,随后出现了大量西方学者关于公司治理问题的专著,公司治理问题成为了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催生了公司治理的产生。 公司治理一方面需要通过一定制度的安排向投资者和经营者提供激励; 另一方面则需要通过控制权的安排对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约束。
公司治理的内涵应包含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机制两个层次: 治理结构是指以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以及投资者权利保护为内容的产权安排; 治理机制则是指利用法律、行政法规和管制框架,控制权市场,公司制度设计等来实现的降低代理成本,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代理问题的各种制度或机制的总称。
简而言之,公司治理是一整套制度安排,用于管理和协调公司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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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的典型模式
目前,各国比较有代表性的公司治理模式包括英美模式、德日模式、家族模式和转轨经济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这里主要介绍前两种模式。
一
英美模式
1. 股权结构特征
总体上来讲,英美国家资本市场成熟,股权结构高度分散,社会公众持股较为普遍,股权的流动性非常强; 机构投资者注重长期投资,积极参与公司治理,为公司改善治理结构、提高绩效水平做出自己的贡献。
2. 治理机制特征
在内部治理机制上,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垂直型公司治理单层模式,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其治理结构详见图1。
图1 英美模式内部治理结构图
该模式的治理逻辑是,由于股权高度分散,股东大都不愿投入太多时间和精力去管企业,因此作为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的职责主要变成了选举董事会成员,将其权力委托给董事会。 为了使得董事会确实能够有效监督经理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同时为了让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发挥得更加充分,又进一步建立了专门委员会制度,因此英美模式形成了以董事会为中心、以独立董事和委员会制度为核心的内部治理机制。 此外,为了使公司经营者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一致,英美模式通常会采用股权激励机制。
在外部治理机制上,由于英美国家具有发达的资本市场,控制权市场(接管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等,因此可以更多地依靠市场力量对经理人进行监督和控制,这也是英美模式又叫做市场控制模式的原因。
二
德日模式
1. 股权结构特征
一是相对集中的法人股东持股; 二是法人企业以集团的形式互相持股。 近年来,日本企业的股权结构也产生了一些新的变化,稳定股东持股比例和互相持股比例都有所下降。
2. 治理机制特征
在内部治理机制上,德日模式的内部结构主要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经理层组成,具体的治理结构详见图2和图3。
图2 德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图
图3 日本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图
德日模式的两个突出特征表现在:
一是独特的内部治理结构。德国公司内部设立垂直的双层董事会结构,即执行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权力非常大,主要体现在人事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三个方面。如:对执行董事会的董事有任免权、薪酬的决定权等,同时接受执行董事会就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的汇报。德国模式实际上是把英美模式中本归属于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一些重要的决策权、控制权和监督权授给了监事会。日本也是采取董事会与监事制度并存的内部双元治理机制,监事或监事会与董事会并非德国的垂直设计而是平行关系,两者处于平等的地位共同对股东大会负责。
二是员工参与决策。德国采用的是职工参与制,而日本釆用的是终身雇佣制、年功序列制。德国的治理模式又称为“共同决策制”,主要表现为监事会中一定会有一定数量的劳方代表,监事会不仅是股东利益的代表机关和监督机关,同时也是劳方利益的代表机关和劳方机关。
在外部治理机制上,一是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突出,德国的全能银行和日本的主银行制度突出体现了银行在德日模式外部治理中的巨大作用。例如,当公司出现盈利下降或危急情况时,德日银行不会像英美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而是直接“用手投票”,改组或解聘董事会和经理层,直接发挥其震慑力和影响力。
英美和德日由于公司治理目标与治理基础的差别,形成了不同的治理模式,其模式各有利弊。在治理目标上,英美模式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治理的核心目标;英美模式解决资本配置和代理问题的主要途径是外部的资本市场,其最大的优点便是市场固有的灵活性、激励和约束。但是,高度发达的股票市场导致了公司的股权结构流动性非常强,经理人员为了减少“用脚投票”机制和恶意收购事件的发生,往往采取短期行为,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而德日模式在治理目标上,更关注利益相关者而非股东的利益最大化;德日股权集中,大股东尤其是银行的监督积极性很高,解决了分散股东“搭便车”的问题;另外,通过股东、银行、职工等利益相关者的互相监督的模式,既解决了公司的委托代理问题,又避免了资本市场的短视行为。但是,这种模式的一大缺点便是容易产生公司的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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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治理模式现状
我国在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设计上学习和借鉴了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主要表现在:
一是借鉴了英美模式的董事会设置,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和专门委员会制度。如,我国上市公司要求1/3的董事必须是独立董事,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二是在治理结构上学习了日本的“平行三角制”模式。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管理决策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不同的是,由于中国引进了独立董事和委员会制度,因此董事会权力比日本的要大;而日本更多依赖监事履行监督职能,因此其监事权力大于中国模式的监事会。
三是在监事会成员构成上学习了德国的“共同决策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理论上讲,我们将世界上最典型、最具特点的治理制度移植到了我国的治理模式中,该治理模式理应是最好的,但实际效果如何呢?
我国治理模式中,监事会平行于董事会,既有职工参与又独立于管理层,应该说可以独立地行使监督职责。 但现实情况是,监事会在运行中存在不少问题,如没有明确赋予监事会强制董事履行责任的权力,董事会和经理层不向监事会报告,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经理层人选没有足够的话语权,职工监事是企业内部人,受制于董事会和经理层等等,导致监事会很多时候无法有效实施监督,更多沦为一种摆设。
还有,后来引进了独立董事和委员会制度后,我们可以发现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与监事和监事会的职责是存在相互交叉和重合的,这也是双重监督机制带来的明显弊端,可能不仅不能实现更严密的监督,反而会导致更多的权力斗争。
总体来说,我国的公司治理模式设计得较为复杂,尤其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会更突出一些,显得有些虚胖和不适应,需要进一步“瘦身健体”,在厘清治理逻辑的基础上,科学设计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使得各治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能发挥相得益彰。
作者:刘道柱,北大纵横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