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士尼再卷版权争议,IP形象二次创作权该归谁?

近期,有位来自日本的创作者公开表示,自己于2014年以迪士尼卡通形象“奇奇与蒂蒂”为基础创作并公开发

近期,有位来自日本的创作者公开表示,自己于2014年以迪士尼卡通形象“奇奇与蒂蒂”为基础创作并公开发布的漫画作品,在未被告知的情况下,就被制作成实体衍生品在上海迪士尼销售。还未完全走出“翻包风波”的上海迪士尼,又卷入了涉嫌侵犯版权的争议中。

国内知名漫画家Buddy提出,根据迪士尼的规定,公开使用迪士尼的形象进行二次创作,就等于默认版权归属于迪士尼,这是其允许二次创作的前提条件。

相关内容在微博上发布后,引发了许多关于二次创作版权归属的讨论。一方面,很多网友认为迪士尼这样的规定能够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部分人表示,迪士尼这种版权规定无异于“霸王条款”,即使是二次创作的作品,在进行商业开发前也应取得作者许可。

有律师表示,在中国现行的《著作权法》中,迪士尼对于二次创作作品默认拥有版权的规定是不受法律支持的。

迪士尼拥有旗下卡通形象著作权,任何第三人用这些形象进行创作、对原作品进行改变,都需要获得迪士尼的许可,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改编就是侵犯著作权,迪士尼可以起诉作者进行维权。但这并不意味迪士尼可以直接利用二次创作的作品开发衍生品,而迪士尼单方面进行的说明,也并不具备合同法律关系。

在我国法律下,二次创作作品在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一些条件时,著作权由二次创作者享有。因此,创作者可以主张自己对二次创作作品中的独创部分享有著作权,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均不能使用,即使是原作也不行。不过若二次创作的时候没有得到原作授权,创作者也侵犯了原作者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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