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保有量也越来越多,作为业主代步工具的存放地点,车位和车库的辅助功能也越来越重要。可以说,车位和车库与居住环境、生活条件越来越密切,成为现代城市人们生活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小区车位产权归属谁?

目前我国商品房住宅小区停车位,除了露天的占用公共道路的车位,主要分为三种形式:第一种是不是公摊的停车位;第二种是在公摊面积内的地下室车位和陆地开放式的车位;第三种是地下人防停车位,对于小区的这些停车位究竟是属于哪一方,业主还是开发商?
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车位、车库的归属,存在着较为激烈的争论。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是业主共有说,即认为车位、车库应当归业主共有,因为车位、车库已经计入了所有购房者的成本,而且车位、车库是为了发挥专有部分的效用,必须作为配套的设施,应当作为共有部分的客体。二是约定说,即认为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通过约定来确定。
物权法第74条第2款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可见物权法采纳了“约定说”的观点。约定的方式包括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所谓出售,就是指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卖给业主;所谓附赠,指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赠给业主;所谓出租,指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租给业主。各种形式都可以作为解决车位、车库归属的方式,从而满足业主的需要。
而对于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车位的归属,物权法第74条第3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不属于建设单位所有,而属于业主的共有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6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这就进一步明确“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而形成的车位归业主所有”这一规则,即在规划以外利用共有道路和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不应归属于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而应当为业主共有,从而明确权属,并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简单来说,除了地下人防停车位,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如何收取停车费
小区内收取一定的停车费也是合理的,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接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有权对车辆在小区内公共场地或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的停放进行管理和收费。收取的停车费按照物业公司与业主大会达成的协议进行利益分配。
但实际上,物业公司并不是收取停车费的主体。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只是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业主停车进行收费,因此,也就不存在合不合法的质疑。如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也是决定收取小区停车费的权利主体。
与此同时,小区停车位可以收费,但并不意味着可以自由收费。收费必须取得市物价部门的允许,按照相关标准执行。焦聪利律师认为,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应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车位的产权问题
一、车位是否有产权
车位首先要看是不是属于开发商所有,即开发商是否有车位的所有权。《物权法》规定:小区里面的公共配套设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果车位是公共设施,开发商就不对其享有所有权,更不能将车位进行市场交易(车位使用权或所有权的买卖)。
如果车位不属于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商必须取得车位的所有权,房产管理部门在进行审批时,会予以核准,会发一个车位的《所有权证》,里面的内容明确了开发商对车位享有的所有权,包括车位的数目、面积等。
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是可以将车位的使用权卖给业主的,这种交易的实质是租赁。此外,开发商拥有的车位的所有权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对于时下有的楼盘推出的买房子送产权车位的活动,购房者一定要确定开发商拥有该车位的产权。
2、车位产权年限
车位产权办出《房地产权证》后作为物权拥有是无期限的,但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是有使用年限限制的,年限与车位所在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致。因此,应该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其土地使用期限。但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所以不用担心该车位使用年限问题。
3、哪些车位可以买卖?
首先要先确定该车为是否已经作为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是无权出售的。
这类地下车位属于全体小区业主所有,可由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出租收益在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如果地下车位的面积没有被分摊,且具有独立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则开发商有权出售。(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除外)
4、车位使用年限是多少年?
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质是一种租赁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建议业主在签合同时要问清“年限”,否则日后起争议就比较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