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缴个税会影响个人征信吗?

图/全景网 2019年以来,新个税方案全面实施,除起征点、税级标准、代扣代缴、专项附加扣除等作出了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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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以来,新个税方案全面实施,除起征点、税级标准、代扣代缴、专项附加扣除等作出了较大变更,在纳税流程上,现行的方案与以往最大的不同,即为现行方法加入了年终的“汇算清缴”,需要纳税人自行申报全年所得,从而计算实际纳税额,并进行“多退少补”。

这项流程,对于仅有固定单位的工薪收入一项收入来源的纳税人而言,影响不大,每年实际应缴税的额度与单位代扣代缴的总额相同;而对于有多项收入来源(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的人,如果不主动进行年终申报,则很有可能发生缴税总额与应该缴税额度不相等的情况,甚至产生了遗漏。那么,以后这类行为也会影响个人信用吗?

两部门发文加强个税信用建设

8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加强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

《通知》围绕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信息安全和权益维护、强化组织实施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有序推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建设深入开展。其中,针对“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管理机制”提出了3项重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人所得税申报信用承诺制。

税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格式规范、标准统一的信用承诺书,纳税人需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守信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提醒和引导纳税人重视自身纳税信用,并视情况予以失信惩戒。

(二)建立健全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

税务总局以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为唯一标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全面建立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采集、记录、查询、应用、修复、安全管理和权益维护机制,依法依规采集和评价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形成全国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库,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三)建立自然人失信行为认定机制。

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恶意举报、虚假申诉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其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于个人所得税纳税过程中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将如何进行奖惩,《通知》也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

对个人所得税守信纳税人提供更多便利和机会。

探索将个人所得税守信情况纳入自然人诚信积分体系管理机制。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相关部门应提供更多服务便利,依法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鼓励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时将其作为参考因素予以考虑。

对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

税务部门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个人所得税严重失信当事人联合惩戒机制,对经税务部门依法认定,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专项附加扣除和享受优惠等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相关信息并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动态更新机制,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纳税人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由《通知》可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应重视纳税的申报过程,注意填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纳税信用优良可获得一定奖励,而违背诚信的行为也会得到严厉的惩罚。

不过,如是因政策理解偏差或办税系统操作失误导致轻微失信,且能够按照规定履行涉税义务的自然人,税务部门也将提供一定的修复程序,及时对其纳税信用进行修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指出,纳税人在办理相关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以在点滴间积累自身的纳税信用:

一是事前关注信用承诺。税务部门已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了信用承诺书,提示纳税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信用承诺的履行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二是事中注重诚实守信。《通知》规定,税务部门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研究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制度办法。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持续优良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激励;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三是事后关注合法权益。《通知》规定,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有异议时,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将及时回复并反馈结果。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信用修复渠道,鼓励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开展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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