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 构架涉及的协议
境外上市主体为了取得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权以及转移业务利润,通常会安排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控制的WOFE 与境内运营实体公司及其股东签署一系列协议,一般而言,该一系列协议会包括以下类型:
(一)借款协议
即WOFE 借款给内资运营实体的股东,股东将资金注入企业发展业务。
(二)股权质押协议
内资企业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运营实体公司的股权完全质押给WOFE。
(三)独家顾问服务协议
通过该协议实现利润转移,协议规定由WOFE向经营实体企业提供排他性的知识产权及技术顾问服务,而实体公司向WOFE 支付的费用额为全年的净利润。
(四)资产运营控制协议
通过该协议,由WOFE实质控制经营实体的资产和运营。
(五)认股权协议
即当法律政策允许外资进入实体公司所在的领域时,WOFE可提出收购实体公司的股权,成为法定的控股股东。
(六)投票权协议
通过该协议,WOFE 可实际控制运营实体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或直接向董事会派送成员。
VIE 构架的法律风险及解决对策
(一)合规性法律风险
VIE结构主要用于境外投资机构投资我国禁止性行业和规避2006 年商务部颁布的10 号文的关联并购审查制度,在境内的适用本身不排除涉嫌规避我国对外资禁止性行业的准入规定,合规性尚无明确定论。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判决了VIE结构第一案:亚兴公司和安博教育关于VIE构架的股权纠纷案件,并且支持了VIE结构的合法性。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在最高院这个层面触及到VIE 结构的合法有效性这个议题,虽然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但是从现阶段看,VIE 结构的适用安全性是能够得到保证的。
(二)控制风险
VIE构架下,WOFE作为运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投资人将需考虑限制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权限的风险控制安排,包括加强投资方参与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决策与管理的权力,由投资方人委派的人选担任外商独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至少成为董事等,以防止境内企业实际控制人全权操纵VIE 结构的存续,并确保在境内企业违约时能及时触发VIE 控制协议中股权质押等权利的行使机制。
(三)WOFE 和运营公司合约风险
改进和优化WOFE 和运营公司之间控制协议的条款规定,提高企业控制协议的可执行性和建立违约风险控制措施,从而切实提高VIE 结构的稳定性。
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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