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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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表现为权利人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或者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依权利内容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一)支配权

支配权,又称管领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某种客体,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支配权具有直接支配性,权利人可直接支配和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无须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支配权客体具有特定性,包括物、权利、知识产品、人格利益、身份利益。支配权具有对世性,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且义务人承担消极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侵犯支配权的义务。支配权具有排他性,同一客体上不能存在两个内容不相容的支配权。

支配权一般是确认之诉的对象,当事人对支配权归属产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可以提起确认之诉来确定其归属。但是,支配权受到侵害时,也会产生给付之诉,如请求损害赔偿。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权利主体享有的权利是请求,权利的实现则需要义务主体履行义务。请求权的客体是行为,通过请求他人为给付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因此,请求权对标的物不具有支配性。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又称对人权、相对权,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其效力仅及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排他性。如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身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请求权一般是给付之诉的对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时,他方得提起给付之诉。

请求权一般在两种含义上使用:作为实体权利的请求权和作为权利保护方法的请求权。

1.作为实体权利的请求权

这种意义上的请求权,是一种民事实体权利,即债权。但请求权和债权不能划等号,请求权是债权的重要权能,但不是债权的全部,债权还有执行力、保持力等权能。

2.作为权利保护方法的请求权

在这个意义上,权利保护请求权包括权利本身的保护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1)权利本身的保护请求权。这是权利本身包含的保护性的请求权,一般是指绝对权请求权,包括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这些绝对权请求权是客观存在的,是绝对权保护自身的一种手段。此种请求权随本权利而存在,一般不受诉讼时效限制,随本权利消灭而消灭。

(2)侵权请求权。是新生的保护权利的请求权,即权利受到侵害后,被侵权人产生此请求权,以补偿其损害。侵权损害赔偿虽也是债的一种,是侵权行为所生之债,但一般不认为其属于实体权利的请求权,而是属于一种方法性的请求权。一般受诉讼时效限制。其请求权内容包括损害赔偿等。

(三)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依照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如效力待定法律行为中的追认权和撤销权、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抵销权、解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共有物或遗产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抛弃等。

形成权可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如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的法定解除权;也可以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如合同的约定解除权。形成权无相对义务的存在,权利人行使形成权时,相对人处于容忍地位,即容忍因形成权行使而导致的法律效果的发生。形成权具有从属性,须依附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存在。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约束,期间经过,权利本身消灭。

形成权依权利行使方式是否以诉讼为必要而分为简单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简单形成权不以诉讼方式为行使之必要,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行使即可,通知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关系变动之效力,无须对方作出对应意思表示或辅助行为;如果权利人以诉讼方式行使的,则自其诉讼副本送达相对人时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力。大部分的形成权属于简单形成权。通知可以明示方式作出,如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通知可以默示方式作出,如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通知还可以沉默方式作出,如受遗赠人在知道遗赠事实之日起2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又如试用买卖的试用人到期不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形成诉权须以诉讼方式行使为必要,自胜诉之判决生效时产生形成力,即发生法律关系变动的效力。如可撤销法律行为中的撤销权、债权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

(四)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拒绝给付的权利。抗辩权具有法定性,抗辩事由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抗辩权具有被动型,抗辩权因请求权人行使请求权而得以行使,请求权人未提出请求时,不能主动行使。

抗辩权不同于否认。抗辩权以承认对方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针对的是请求权构成要件之外的法定事由,即权利人有请求权,但义务人因法定事由可以拒绝给付,如时效抗辩、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否认也属于抗辩,但不属于民法所说的抗辩权,是直接否定对方请求权的合法存在,即权利人无请求权,包括权利未曾发生的抗辩或权利已经消灭的抗辩。

抗辩权根据行使的效力可以分为一时的抗辩权和永久的抗辩权。

一时的抗辩权,又称延缓性抗辩权,是指因抗辩权的行使而导致向对方的请求权暂时不能实现,并非永久不能实现,在法定事由消除后,请求权人仍可以主张而义务人仍应当履行,如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诉抗辩权。

永久的抗辩权,又称消灭性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行使可以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如时效届满之抗辩权。

【典型真题】

关于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08-03-51,多)

A.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乙对甲享有的要求其还款的权利不具有排他性

B.丙公司与丁公司协议,丙不在丁建筑的某楼前建造高于该楼的建筑,丁对丙享有的此项权利具有支配性

C.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人以债权人未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为由拒绝履行,保证人的此项权利是抗辩权

D.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赠与合同的权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答案:ABCD。A中要求还款的权利就是债权请求权,不具有排他性。B中丁公司享有的权利是地役权,是物权的一种,具有支配性。C中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是先诉抗辩权。D中撤销权即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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