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杀人回忆》真凶被抓,对比分析追诉时效问题

1986年9月及其后的五年中,韩国华城郡先后有10个女人遇害,年龄最大的一个已经70岁,最小的一个只有14岁。韩国警方先后投入200多万人搜查,凶手仍逍遥法外。此案成为电影《杀人回忆》的故事原型。

就在2019年9月18日,韩国警方确认了华城连环杀人案的凶手。但根据韩国法律规定,杀人案的追诉期为15年,华城连环杀人案的诉讼时效已于2006年结束,嫌犯可能会因此逃避相应的法律惩罚。

可能会有很多人在愤愤不平,为什么如此穷凶极恶的人,却不能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周厚林律师为您一一解析。

首先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追诉期是什么。

追诉期及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即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则不再追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的设立目的是由于从法律角度来看,经过长时间不再犯罪,行为人已经主动自我矫正,而为了体现刑法的保障人权的精神,因此设置了追诉时效。根据韩国的相关规定,对于在2007年之前发生的案件,其公诉时效是15年。而该案件的最后一起案件是发生在1991年4月3日,早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如果该案件发生在中国,杀人凶手能否因追诉时效的问题而逃避开法律惩罚呢?

该案可以对比我国的甘肃白银案,嫌疑人高某第一次作案时间为1988年5月(距今约28年),最后一次作案时间为2002年2月(距今约14年),期间在1994年7月、1998年1月、1998年1月、1998年7月、1998年11月、2000年11月、2001年5月分别七次作案。

根据我国刑法,无论是故意杀人罪还是强奸罪法定最高刑都是死刑,那么犯该罪的追诉期限应为20年。

但是,由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并且嫌疑人有逃避侦查的行为,符合刑法第八十八条“追诉时效期限延长”条件,不再受二十年追诉时效的限制。以此类推,高某实施的九次犯罪均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在中国,《刑法》的第87、88、89条,对追诉时效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原则是综合考虑公正与功利。从公正的角度来看,罪行越重,追诉时效越长。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20年。

但是,追诉时效可中断,在追诉期限内犯了新罪,要重新计算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甚至可以连续计算。这背后的法理是,如果犯罪之后,再犯新罪,就说明根本没有自我改造好,良心的折磨对其微乎其微。例如张三有强奸的犯罪行为,法定刑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所以追诉时效是 15年;在第11年,张三又发生了交通肇事的行为,那么,从第11年开始,重新计算强奸罪15年的追诉时效。

另外,追诉时效也可延长,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时效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对犯罪人追诉至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司法机关启动了侦查或审判程序,犯罪人故意逃避的,那么无论过了过久都可以追诉。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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