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发布四则
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通告
涉及以下四个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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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0号
因牡丹区2017-24号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区政府于2018年9月15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牡丹区2017-24号地块一期以东、规划永昌路以南、太原路以西、丹阳路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发布通告。自征收通告发布以来,广大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截止目前,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个别被征收人虽经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单位多次做工作,仍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确保牡丹区2017-24号地块(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对被征收人苑建国、李秀林、王福元、王鲁明、王辉、王成、侯巧莲、王鲁刚等8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通告。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9日
2
〔2019〕53号
因牡丹区2013-18号地块(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区政府于2017年3月4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对解放街及双井街以东、中华路以南、牡丹路以西、长江路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发布通告。自征收通告发布以来,广大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截止目前,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个别被征收人虽经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单位多次做工作,仍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确保牡丹区2013-18号地块(三期)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对被征收人张本忠、武翠华等2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通告。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9日
3
〔2019〕52号
因牡丹区2018-7号地块(二期)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区政府于2019年3月26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牡丹区2018-7号地块一期以东、规划支路及学林嘉园项目以南、南平花园小区以西、铁路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发布通告。自征收通告发布以来,广大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截止目前,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个别被征收人虽经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单位多次做工作,仍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确保牡丹区2018-7号地块(二期)旧城区改建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对被征收人李瑞凤、张文喜、宋凯、李继存、张剑、赵凤兰、孟昭喜、刘敬民、刘雪玲等9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通告。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9日
4
〔2019〕51号
因牡丹区2016-10号地块(洪湾)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区政府于2017年9月10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人民路和牡丹公馆项目以东、高速路以南、张集居民点以西、赵王河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发布通告。自征收通告发布以来,广大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开展房屋征收工作。截止目前,该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个别被征收人虽经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单位多次做工作,仍未能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确保牡丹区2016-10号地块(洪湾)棚户区改建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现对被征收人付景菊、洪学坤、洪钦配、洪廷武、洪永强、洪廷英、洪世畅、洪学进、洪学行等9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通告。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