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曾经一度以“卖官封爵”增收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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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施展·国际政治学40讲》的第八讲“内政和外交:英国为什么能彻底击败法国?”结束后,很多朋友对英国在英法争霸中表现的战争融资能力感兴趣。

而我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西欧金融史》(商务印书馆出版、金德尔伯格著)的部分书摘,就旨在从 英国惯用的征税方式(比如国王靠出卖官职和封爵来筹集战争所需资金)出发,进一步探讨英国政府和民间在共同助力英国升级财税体制层面的关系。

1.

英国内战和光荣革命后,征税权开始由议会掌握

17世纪英国经历两次革命——1642年爆发的由奥利弗·克伦威尔领导的内战,以及1688年的光荣革命。这后一次革命中荷兰奥林奇的威廉被立为国王,取代了被废黜的詹姆士二世。

两次革命均和君主与议会的财政权力之争相关,同时也与诸如1640年査理一世夺取铸币厂的金库及1672年1月査理二世关闭财政署这种随意的不负责任的行动相关。

这两次革命大大削弱了国王使用以税收和贷款方式筹集款项的权力,并使支配权转到议会手中。在管理王室收入及偿付债务方面,这两次革命本身都没有产生重大的直接变化。

2.

靠出卖官职和封号,英、法和威尼斯的战争筹款压力得到了缓和

都铎王朝(1485~1603,大概对应大明王朝中后期)和斯图亚特王朝(1603~1714,大概对应明朝晚期和大清早期)早期不得不用中世纪管理财政的方法来治理现代国家。

国君的一般开支是王室、侍从和卫队、及固定支出。这种开支由正常税入来弥补。皇家婚丧喜事、加冕、尤其是战争等所需特殊开支则通常必须由议会表决。

亚当·斯密曾解释过为何国家需为战争而借款。支出迅即开始,即便增加新的陚税,其征收过程也是缓慢的,因而必然会出现赤字。

然而,税收和借债并不是满足皇室挥霍和战争经费的唯一紧急手段,国王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拖欠债务。

尽管高利率会使王室开支增加,他或她可以变卖现有财产,不管这种财产是否在已属皇家领地之内,如拿破仑出卖路易斯安那所得,如亨利八世(英国都铎王朝第二位国王)与寺院及寺院财富一案中仓促获得的,还是像官职和封号这种新创造的财产。

▲ 亨利八世画像,现存于北约克郡霍华德城堡

不仅国王出卖官职和封号,如英国和法国,而且早期威尼斯。这样一个共和国也普遍这么做。

1510年,威尼斯为其参加康布雷同盟战争的军队筹集军饷而大肆出卖官职。17世纪威尼斯大量出卖封号,出现了无论何人只要出10万杜卡特就能挤入贵族阶层的局面 。

3.

相比爱买官的法国人,英国人更热衷于买封号

与法国相比,英国对官职的热情较低,但对封号可能较感兴趣。

劳伦斯·斯通在《1558-1641年贵族的危机》(1967年)中说,伊丽莎白一世时期,中产阶级很难得到骑士之类的封位,伊丽莎白一世对其朝臣也很吝啬,不轻易赐予红包和津贴。

詹姆士一世改变了上述作法。 起初,只要出1095郎英镑现金,并为30名驻爱尔兰士兵提供一年军饷,便可被封为骑士和男爵,后来这些爵位被赐给朝臣,再由他们出卖给最高出价人或转赠友人。

随这种出卖的爵位增多,至1619年时价暴跌至700英镑,1622年继而骤降至220英镑;绅士阶级的兴趣转向他处。

分配爵位的权力获得了金钱价值; 莱昂内尔·克兰菲尔德以373英镑1先令8便士这样—个奇怪的小零头数价格从他那无甚吸引力的朋友阿瑟·英格拉姆那里买下封授六个骑士爵位的权力。1603年至1629年,出售爵位所得总收入约62万英镑。

此外,詹姆士一世向廷内幕僚,尤其是支持他登位的苏格兰贵族,赠款及津贴达400万英镑之多。

出卖官职在同一时期所得收入与出卖爵位所得收入大致相等—约65万英镑,其中10万英镑落入了那些享有封官权力的贵族和廷臣的腰包。

像财政大臣、王室财务主管、王室司库、卫队队长之类每年官薪仅数百英镑,但能通过放债、出卖较小官职、收受新年礼物和受贿可得到数千英镑额外收入。

4.

包税制给英法政府带来的好处:稳定的收入来源,国家信用不再高度依赖君主的个人信誉

在官职之中特设有征收关税和国内货物税、管理专营公司、以及充当军队和王室的付款代理的官吏。

英国有既征收关税又征收国内货物税的普通包税所,也有征收甜酒、无核小葡萄干、明矾等税的专门包税所。包税人买下按规定额度征税的权力,扣留余额归己,并可在向财政大臣缴款之前这段时间挪用征得的税款。

包税人往往借钱以个人或辛迪加(法语译词:垄断组织形式之一)的名义买一个包税所。他也可能不是通过直接购买,而是因向王室放债而得到一个包税区。斯蒂芬·福克斯爵士就是因为向国王提供3万英镑贷款而为其侄子购得海关税官的职务。

实行包税的好处是国家无需再设立自己的机构,收入得到了稳定,国家有了债款的来源。自行牟利的会计师被认为比带薪管理人员干劲足、效率高、开支省。

16世纪托马斯·格雷欣爵士曾敦促将由政府官员征收关税的制度改成包税制,他认为选那些曾经从事走私并了解如何逃避关税的年轻商人当税务官,如果给予适当的好处,将比政府官员效率高。

此外,还有个代理问题:让低薪的、易于收买的官员去征收小笔款项是拙劣的做法。

其它因素是:当开支上升或收入萎缩时,政府尤其愿出卖征税权,以稳定收入。

实行包税制,国家的短期信用较少依赖声名狼藉的不可靠的君主的信誉,较多地依赖于个别金融家的个人信誉。

当时,法国各省从税收中扣留必需或被认为必要的份额作为地方开支,然后把余额上缴中央政府。由中央管理的包税制可以说是对这种制度的一个改进。征收过程中的税款被认为是死的资金,应该让其流动,以刺激王国发展。

5.

英国提高包税制效率的做法:面向民间,拍卖有限期的征税权

提高包税制效率的方法多种多样。法国的通常做法是审查包税人的帐目,但这一过程很缓慢,至少需10年之久,而结果往往要等包税人死后才能揭晓。

在英国,较通常的方法是拍卖在一定期限内征收一般税收的权力,期满后可再度拍卖给原包税人或别的辛迪加。

5年期限被缩成3年,至1628年继而减至1年,然而并未带来多少实质性变化。

一个琼斯—索尔特一加拉威辛迪加至1604年至1621年承包英国关税,然后包税权由艾博特一加拉威一沃尔斯顿霍尔姆一雅各布集团接管,至1625年,后者继而将包税权丢失给平德集团,而沃尔斯顿霍尔姆和雅各布随之加入平德集团,并一直承包到1641年。

然而,詹姆士一世常将一些待征的税收赏给七大贵族。而这些贵族随即把税项卖给经商的承包商,从而取得 27500英镑的净年利,由此可见,国家往往远不能最大限度地取得税金。斯通认为这一制度除诱使国王增加关税外,无甚坏处。不管以何种方式征得,税收的效果是存在的。

6.

由英国议会主导的包税制改革及其影响

英国包税的名声不像法国那样坏,但反对这种包税体制的呼声经久不息。许多同时代人指出,君主如果能建立一个有效的管理体制,他就有可能取得包收关税所获得的利润。

阿瑟·英格拉姆爵士是改行经售王室土地的海关官员,他曾呼吁终止包税制,或把包税期限缩得很短。他的传记作者认为,当时提出这种主张不切实际,因为既得利益集团太强大,甚至最坚决最开明的改革者也无法取得进展。

罗布特·艾什顿认为王室的财务状况始终不允许这种转变;纠正的代价太高,此外,关税承包使公共权力掌握在私人手里,虽然造成了一大堆长期困难,却部分地解决了短期收入问题。

长期议会(专指英国1640—1660年的议会的名称—译者注)开始了改革的过程;内战将这一过程推向深入。 此前,査理一世曾拒绝了约翰·哈里斯爵士要求改革的建议。

长期议会提出了一个要求没收包税商财产的法案,结果征收了15万英镑的罚金,这是一个很大的数目,因为包税商所提供的贷款据估计(可能估计过高)为25万英镑。

这些贷款一直拖延到1661年国王复辟时才偿付。这次罚款及1720年英国下院表决通过的对南海诈骗案的罪犯的处罚,是英国最近似法国模式的法院处罚。

斯图亚特王朝于1661年恢复包税制的时候,斯蒂芬·福克斯爵士之类的财务官,和前朝的莱昂内尔·克兰菲尔德一样,是偷猎人出身的猎场看守人。

福克斯并非以经商起家,开始是—名廷臣,他是靠在王室中担任各种官职发起来的。最后官至军需部长。

根据这个条件,他向总税务官支款,约在1674年,他意识到把这些财务机构融为一个机构的好处。当税入不济时,他用自己的钱以及借款垫付王室开支,如在第三次英荷战争中那样。

克里斯多弗·克莱称福克斯于17世纪60至70年代推行的体制是政府财政史上鲜为人知的一章,这一体制尽管很快夭折了,但为18世纪税收管理革新铺平了道路。

这一改革的另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是,18世纪末由对货物征税到直接对土地征税的微妙转变,这一转变是随拥有土地的贵族在1688年后势力削弱而发生的。

有一位叫约翰·班克斯爵士的商人、保险商、金融家兼地主发现他的税金(1689年前没有单独核算过)由1692年的789英镑猛增至1699年的1370英镑,到了晚年,税金已占他的出租财产—大部分是农场收入的20%。

然而,尽管他的根基在金融业而不在绅士阶层,他没有将增加的税金转嫁给佃户。

7.

包税制改革对英国的非预期影响:国内债券市场的蓬勃发展

这次金融革命的有利的结果,不仅在于税收和支出的集权,这种集权在革命之后几乎是自动出现的,大大地加强了政府征收国民积蓄的能力; 而且在于资本市场的扩大使政府债务具有流动性,从而使投资者更愿放弃把土地的投资当作唯一的安全资产而削弱土地投资。

▲ 英格兰银行

如上所述,英格兰银行的建立、南海泡沫、乃至东印度公司,章程的更换是这一过程的几个方面。

英格兰银行成立前一年,曾有过以通蒂式养老金形式筹集100万英镑的尝试(通蒂,以法国红衣主教马扎然的一名叫洛伦佐·通蒂的意大利执事姓氏命名,是付给一伙投资者的年金,直到最后一个投资者去世,这笔年金在他们中间是平均分配的)。

这次尝试是失败的,仅获108,000英镑。100万英镑的整数额是在1693年和1694年初通过出售终身年金保险而凑足的。1694年有一笔10万英镑的中签贷款,此后16年中投资者的利率是根据抽签而定,抽着空白签者年息为一英镑,而抽中头奖者年利可达1000英镑。

继此之后,英格兰银行的创办人于4月份认购了120万英镑的款项。

1696年,一种新的短期债务形式被采纳,即“增息”国库券(Exchequer Bill,这种债券采用日复利率),认购100英镑者每天可得3便士利息,年息为4.6%。

这一新方式延续 200年,直至1877年为“扣息”国库券(Treasury Bill,这种债券认购时本金中扣除贴现息)所取代。后者是沃尔特·巴杰特创设的,这种债券的利息体现债券发放时的价格与兑现时面值之间的差值。

长期债务付息基金的建立和增息国库券的出现,也扩大和深化了政府债务市场。

政府公债和南海公司、英格兰银行、东印度公司(三家处于政府与其股票持有人之间的中间机构)的股票创造了一个能为政府筹集全国储蓄的资本市场。

奥地利王位继承战争期间放过一系列新债,1749年英国议会还采纳了亨利·佩勒姆提出的立即将利率为4 %的政府债券转换成利率为3.5%的债券的建议,并在1757年前变成3%,同时使之不能兑现。

这一过程的第一步是使当时显赫的金融家萨姆森·吉迪恩负责将东印度公司的债券转换至3%债券。这次发行的不可偿付的债券便是所谓“统一公债”(Consolidated Debt,亦称Consols),在此期间收兑各种债券5770万英镑,重新发放公债5075万英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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