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决书现13处错误法官拟被处分,究竟是什么错误,应不应该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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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平法院一份判决书出现13处错误一事的通报

近日,今日头条号“河南联播”发布《驻马店遂平法院民事判决书13处“错误”遭投诉》报道遂平县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却有“13处明显错误”,遂平县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网上反映的情况,立即进行核实,现将情况通报如下:

该判决书内容为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韩新建等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经核实,该判决书确实存在13处错误,其中,11处是将被告韩新建的名字误写为韩建新,另2处将金额数字书写错误。本院立即启动纠错机制,于2019年10月11日作出补正裁定,对判决书中的13处错误予以纠正。同时启动问责程序,经研究决定,拟对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张剑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张剑向当事人登门道歉

最后,我们由衷的感谢媒体和社会各界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帮助,也欢迎媒体和各界朋友继续支持和监督我们的工作。为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遂平法院将在全院开展警示教育,深刻汲取教训,改进工作作风,狠抓办案质量,切实做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遂平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

有些人,连判决书都没看见,就开始评议谁对谁错了。究竟是一份什么判决书,错在哪?法萌君找到这篇“映象网”的《驻马店遂平法院 民事判决书13处“错误”遭投诉》。

映象网驻马店讯(映象网记者)近日,驻马店市民韩新建向映象网“大象帮办”新闻热线投诉称,驻马店市遂平县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中却有“13处明显错误”,其中包括案件当事人名字及涉案金额,且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庭并做出判决,他表示要给自己讨个说法。

  市民投诉:我是韩新建不是“韩建新”

根据投诉人韩新建提供的,2015年3月15日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原告的起诉状中显示,2013年8月27日,韩新建在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50000元,马某芳和周某伟提供担保,约定2014年8月27日到期,月利率为10.1‰。从2013年12月1日到2013年12月31日共清利息2120.99元。因本金和相应利息未清完,他被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起诉到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年6月10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遂民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被告韩建新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000元及利息,被告人周某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韩新建告诉记者,这笔贷款的确是自己要求贷的,但是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没有把这笔贷出来的钱转给自己。韩新建说,“遂平法院根本就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另外判决书里名字也写错了,我是韩新建,不是韩建新”

该判决书只有开头写的是韩新建名字,后面几页写的都是韩建新,韩新建认为,出现如此低级的错误是遂平法院对该案件不认真、不负责任的表现。

  民事判决:起诉5万被写成9万和90万

更让投诉人韩新建气愤的是,不仅自己名字多处书写错误,判决书中提到的涉案金额也存在问题。“记者你看看,这份判决书原告人起诉5万元贷款,法院一会儿写让我偿还借款9万元,一会儿又写让我偿还借款90万元。”韩新建质疑,判决书本来是个很严谨的事情,这里面从5万到90万,债务一下翻了18倍,自己想问问法官这判决书上的借款9万元和90万元,到底是哪儿算出来的?”

映象网“大象帮办”记者在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中看到,遂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原告诉称,2013年8月27日原被告之间达成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韩新建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3年12月1日,韩新建清息2120.99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韩建新借款90000元及以后产生的利息未按约定还款,被告周某伟和马某芳也未履行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00元及利息。”

遂平法院:确实是工作失误

映象网“大象帮办”记者电话联系负责此案审理的审判长张剑,当记者表明身份问及到遂平县人民法院(2015)遂民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中13处“错误”时,他表示自己正在开会,稍后会落实回复记者,两天后记者多次拨打张剑的手机均不再接听,发短信询问该判决涉及的问题也一直没有回复。

遂平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陈荣翔表示,(2015)遂民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中出现的问题,记者联系才知道,是审核不够仔细造成的,确实是工作的失误,我们下补正裁定更正。

对于遂平县人民法院这样的回复,投诉人韩新建表示不认同,有法律权威的判决书把5万写成9万又写成90万,还是生效法院判决明显是失职行为。

映象网“大象帮办”记者将持续关注遂平县人民法院后续处理结果。

(以上信息来源:映象网)

法萌君语首先,判决书出现错误,尤其是把被告人名字、诉讼金额这样的关键性信息写错,是不应该的。有人提出,这份将被告名字写错的判决书,就不应该生效,被告可以拒不履行。这里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尽管都是日常口中的错误,但法律层面上的裁判文书中有“错误”和“笔误”的不同区别认定和处理方式。

关于笔误,法律上有“瑕疵”和“笔误”两种说法但处理基本相同,说白了就是根据上下文,能够不发生歧义的明确理解裁判内容和具体对象,只是裁判文书中字面书写错而已。“笔误”和“瑕疵”的法律后果是,不能改变裁判结果,只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更正而已。

《民诉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

《民诉解释》第四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民诉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规定,裁定书,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至于裁判文书上的错误,一般是指影响到案件定性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发生错误,需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因几个错别字也不改变裁判结果,就启动动辄以年计时的审判监督程序,不是资源的浪费吗?

根据以上规定和上面的新闻报道可以看出,尽管出现了被告名字11处将韩新建的名字误写为韩建新,另2处将金额数字书写错误的地方,但根据判决书的上下文,可以毫无争议的看出判决书要指向的唯一具体被告、具体金额,尽管“错误”的地方很多,但也应该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上的“瑕疵”、“笔误”一类。

为什么说这么详细,是因为现在流行一种不好的现象:有人认为,能从裁判文书上挑出字面错误就可以不用执行裁判文书上规定的义务了。这是错误的。

人们一提到法院、法官,就喜欢用公平正义、不该出错这样的“高帽子”,其实,法官年均结案数百件,有的速裁庭法官名下一天就审结三四十件,每天过目定稿的文字数以万计,毕竟也是人,出现失误导致的字面错误,在所难免。反过来讲,法官也不希望自己的裁判文书出现错误,错了对自己只有坏处而没有半点好处,所谓什么“阴阳判决”、“开庭”写成“开房”,绝对是无心之错。

当然,司法是一项严谨的工作,背后代表着司法权威和一份信任,出现低级错误是不应该的,适当的追究责任也是应该的,比方说,有的法院就规定,出现错误扣罚一定数额的奖金等等。动辄处以党纪处分,是不是混淆了党纪和政纪的关系?根据相关规定,党内受警告处分的,“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明明有《公务员法》和法官职业纪律,为何适用党纪处分?

裁判文书出现“笔误”性错误,是不应该的,有些裁判文书上的关键字“笔误”在没有修改之前,确实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困难,比方说,离婚判决书上的当事人名字错误,直接会影响到人家的再次婚姻登记,房产纠纷上的名称错误,直接影响到人家在房管部门的房产登记等等。

法院裁判文书上的笔误性错误,在法律人看来,很是常见,但闹到社会上,几乎是隔一段时间就会出现甚至会闹成轰动性的新闻。法萌君认为,既然是人都会犯错误,裁判文书出现字面上错误也不必大惊小怪,关键还是出现文书字面上错误后的处理态度问题,涉事法院不能出现问题不管不问,非要让小事闹到舆情满天飞,最后法官受处分、司法公信受质疑的地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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