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齐婧茹,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二零一七年至今就职于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执业领域:环保法领域方面。
齐婧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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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渗坑”从哪儿来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并在第八十三条规定了法律责任,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二、“渗坑”是什么
《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不经法定排放口排放污染物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渗井、渗坑是指无防渗漏措施或起不到防渗作用的、封闭或半封闭的坑、池、塘、井和沟、渠等……” 。
另外,执法人员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对“渗坑”的理解不一,生态环境部进一步明确通过渗井、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不论渗井、渗坑是否隐蔽,均应当认定为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移送行政拘留。
三、以案为例,准确把握“渗坑”问题
环保法及配套办法典型案例之一:宁德市凯达报废汽车回收利用有限公司通过土壤浅坑渗排危险废物案。
该案中该汽车拆解厂将切割后的零部件露天堆放在未硬化和防渗的场地上,废机油漫流地面,通过土壤浅坑渗排地下。
首先,从表观看,浅坑是凹凸不齐裸露的土壤,并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土坑,但其长期利用这些浅坑漫流渗排危险废物,达到与利用渗坑排施、倾倒危险废物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同样的危害。因此,最后将其认定为通过渗坑排污。
其次,从表面上看,该拆解厂并没有直接将废机油通过浅坑渗入地下的暗管排污的直接故意,似乎不符合本项违法行为的主观认定,但从该拆解厂经营者长期从事汽车拆解未按照危废规范化管理要求贮存、处置含有废机油的零部件,而是随意堆放在未硬化和防渗的场地上,可以推断经营者主观认知为“明知”,即使没有直接通过浅坑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危险废物的行为,但其对长期露天在未硬化和防渗场地堆放含废机油零部件导致废机油漫流地面,通过浅坑渗入地下的事实有放任的态度,应视为间接故意,符合本项违法事实的认定。
该案中,宁德市环保局对该汽车拆解厂的5台气割机、1台供电箱予以查封,并对其涉嫌污染环境罪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