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什么坚持WTO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

10月25日,韩国政府召开对外经济部门长官会议,宣布韩国在未来的世贸组织谈判中,放弃享受发展中国家特

10月25日,韩国政府召开对外经济部门长官会议,宣布韩国在未来的世贸组织谈判中,放弃享受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这是继今年3月巴西宣布放弃发展中国家地位之后,又一重要国家作出此决定。作为全球经贸治理体系中的重要成员,面对当前全球经贸秩序的新变化,中国有必要更加坚决支持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这一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支持和坚持的基本原则,并推动经济全球化朝着包容普惠、互利共赢的方向发展。

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

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Special and differential treatment)建立在成员之间存在发展差异的前提下,指在一定范围和条件下,发展成员方可以背离各协议所规定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相对发达成员方享有较优惠和特殊的待遇。在1955年对GATT1947第18条的修订中,首次承认发展中国家成员的特殊情形及在履行某些GATT义务时享有一定的灵活性,以保护和培育其国内产业;1979年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谈判提出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概念的授权条款,通过了《有差别与更优惠待遇、对等以及发展中国家充分参与》的决定,为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提供了法律依据;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也包含了有关“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内容并进一步扩大了SDT条款的数量和适用范围,从货物贸易协定扩展到《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以及许多部长级会议;2001年多哈发展回合谈判更是以“发展”为中心,确认“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协定的必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逐渐明确,有关发展中国家地位界定的讨论也应运而生。然而对发展中国家的认定往往涉及一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国际上尚未形成普遍认同且由国际法加以确定的发展中国家定义标准。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有2/3以上是发展中国家,分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两类。联合国认定的47个最不发达国家中有36个已经成为WTO成员,WTO对此进行了列举和确认。虽然WTO没有从整体上对发展中国家进行明确界定,但在个别协定中仍体现了一定的分类标准,如《反补贴协定》中采用了将“发展中成员”分为最不发达成员、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在1000美元以下的发展中成员和其他发展中成员的分类方式,但WTO未对最后一类成员明确判定标准,对一些协定、协议的执行带来不确定因素。

目前,《WTO协定》共包含六大类145项不同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条款,包括“主动型条款”和“被动型条款”两类。在前者中,WTO成员可以“自称”为发展中国家,从而自主享有《WTO协定》给予发展中国家制定经贸政策的灵活性;在后者中,某一成员是否具有发展中国家地位是由其他WTO成员来认定的,并据此决定在对外贸易中是否给予该成员更优惠的措施和差别待遇。总之,特殊与差别待遇是WTO处理发展成员方经济发展问题时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帮助发展中成员方全面参与和融入全球多边贸易体系,是更好实现成员方共同利益的需要。

坚持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义

虽然在WTO中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且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效果,但由于规则本身的缺陷和发达国家对自身义务的规避,难以实现贸易秩序的实质公平。之所以坚持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地位不动摇,一方面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尊重发展中国家平等发展权,推进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以及加强全球治理话语权的重要制度保障;另一方面,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符合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长远利益,是实现世界经济真正公平发展和各国共同繁荣的必然选择。

首先,建立特殊与差别待遇制度安排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利益,协调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之间的差异,WTO给予发展中成员更优惠的市场准入、非互惠的市场保护和技术援助等待遇,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发展中国家融入经济全球化的困难,保证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应有份额,确保国际贸易规则相对公平。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地降低关税,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进而激励发展中国家向着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的方向前进。此外,现行全球治理规则多由发达国家掌握话语权,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的代表性和话语权严重不足,甚至成为利益受损方。坚持和维护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能够加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社会上的身份认同,支持并推动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其次,事实上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不只考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发展差距,更是世贸组织为维持世界经济秩序稳定、平衡全球经贸格局做出的举措。当今世界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存在较多的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各个国家或地区面临许多共同挑战。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基础薄弱社会保障能力欠缺等因素,遭受危机时冲击力度超过发达国家,一旦放弃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 很可能进一步引发广大发展中国家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担忧和疑虑, 降低其主动向世界开放市场的意愿,给国际经贸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只有坚持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促进发展中国家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逐步提升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才能增强其进一步开放市场的信心,让其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实现各国的共同繁荣,进而为世界经济强劲、可持续、平衡、包容增长贡献力量。

中国坚决支持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

当今,逆全球化思潮沉渣泛起,单边主义、保护主义抬头,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不能再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并实行所谓“对等”开放,这严重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特殊与差别原则及制度安排。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参与者、维护者和贡献者,中国坚决维护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致力于在特殊与差别待遇规则上达成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的条款,保障WTO中发展中成员的合法权益。

2018年6月28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对外发表了《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白皮书,全面、客观地介绍了中国履行加入世贸组织承诺的实践,阐释了中国参与多边贸易体制建设的原则立场和政策主张,支持世贸组织将发展作为工作重心,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从国际贸易中获益。中国对发展中成员在参与全球价值链分工、参与国际经贸治理等方面面临的困难表示关切,对发展中成员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了务实有效的支持,促进缩小南北发展差距。2018年11月23日,商务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立场文件》,提出WTO改革应基于保障发展中成员发展利益这一基本原则,改革应保证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反对有些成员借世贸组织改革质疑甚至剥夺一些发展中成员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中国指出发展中成员在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产业结构和竞争力、区域发展层次、参与国际治理能力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全方位差距,不能简单地用经济总量来衡量。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愿意在世贸组织中承担与自身发展水平和能力相适应的义务,但绝不允许任何成员剥夺中国理应享受的发展中成员特殊与差别待遇。2019年5月13日,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提交了《中国关于世贸组织改革的建议文件》,提出在发展仍是当前时代重要主题的背景下,WTO应在维护发展中成员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的前提下,纠正世贸组织规则中的发展赤字,解决发展中成员在融入经济全球化方面的困难,为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作出积极贡献。中国进一步提出了细化建议:一是加强对世贸组织现有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条款的执行和监督力度,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关注的“免关税、免配额”待遇和服务豁免机制实施;二是增加技术援助的针对性和具体性,确保其有助于发展中成员融入多边贸易体制和全球价值链;三是根据《多哈部长宣言》要求,继续推进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条款的谈判;四是在未来贸易投资规则制定中,为发展中成员提供充分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五是鼓励发展中成员积极承担与其发展水平和经济能力相符的义务。

当然,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坚定支持WTO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已经在积极主动承担更高的义务,如《贸易便利化协定》、信息技术协定扩围谈判以及正在进行的电子商务谈判。因此,在坚持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的前提下,中国也愿意和鼓励其他发展中国家积极承担与自身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在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下,为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营造共同的发展机遇和空间,为世界经济增长提供强劲动力和稳定环境。

作者单位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

(编辑:孙明胜 校对:颜京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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