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交通违法行为查实可惩处,2003年曾引争议
南都记者关注到,由公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并作为处罚证据的举措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当年广州警方就曾开展过类似行动,但2004年3月,一名被处罚的车主以“行政违法行为证据须由执法机关获取”为由上诉,同年12月,广州市中院终审裁定该车主胜诉,认为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就此曾引发市民拍摄提供的相关画面是否可作为举报违法线索的讨论。
有法律界人士曾明确指出,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调查取证是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成部分,不能委托公民行使。但市民拍摄的交通违法画面可以作为举报违法的线索,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后作为处罚的证据。
近年来,随着交通监控技术的不断发展,摄像头以及车载记录仪的不断普及,地方也逐渐尝试鼓励市民拿出视频和照片等作为证据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作为治理交通违法的重要举措。
2009年4月1日,公安部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正式施行,其中即明确: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
2013年,公安部发布《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再次对群众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作出明确规定:群众拍摄记录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举报的机动车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行驶等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可作为违法信息录入。
多地将群众举报交通违法作为证据,奖励几十元至百元不等
南都记者发现,就在此次征求意见稿出台前,过去十几年间已有多地交管部门开展相关举措,不仅规定市民举报内容可作为证据,还对举报内容给予现金奖励。
如上海市在2004年8月1日即出台规定,上海市民如发现身边有动态交通违法行为如逆向行驶、违法变道等可用照相机、摄像机进行拍摄,并向上海市交巡警总队交通违法举报受理中心举报,经过核实确认后,警方将给予举报者20元/起的奖励。
当年的举报实行备案制,举报人在第一次送证据材料时,必须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到举报中心注册登记,由举报中心对其身份进行备案。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一月一结算,每人每月举报数不限,但每月奖励限额1000元。
2016年,上海市率先搭建交通违法行为视频举报平台实现举报智能化,市民持车载行车记录仪记录的闯红灯、违法占用专用车道、车窗抛物、实线变道等机动车交通违法视频资料均可作为举报的内容。除平台举报以外,举报人还可持原始视频资料,到违法发生地交警支(大)队进行举报。
2017年1月1日,厦门推广“一键拍”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平台向市民开放,只要采购安装符合该平台接入技术标准的行车记录仪并通过随车wifi联网,路遇随意变道、加塞、占用应急车道、逆行等严重影响交通秩序与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抓拍后,可将相关违法行为视频在3日内举报给警方,每起奖励人民币50元。
今年5月1日,天津市实施《天津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可将抓拍的违法照片、视频上传至“天津交警”微信平台和微信小程序、“天津公安APP”、“天津市道路交通违法举报平台”进行举报,并规定举报如闯红灯等8项交通违法行为每起奖励20元,举报故意遮挡号牌、使用伪造变造号牌交通违法行为线索的,查证属实每起奖励100元。
建议细化举报程序,避免不实举报和信息泄露
将举报视频或照片作为证据,如何确保证据的真实性是公众一直以来关心的焦点问题。近日的网友讨论中也表示,要考虑如何避免举报不实行为。
还有网友担忧,因不少地方均要求实名举报,同时要求收集手机号等信息,在举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个人信息泄露。
也有业内人士向南都表示,实行举报制度,若无法保证公正执法即容易滋生腐败。
如何解决上述弊端?南都记者关注到,此次修订意见稿中并未对此有更明确的规定。
有业内人士就此建议,要在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严格举报要求,细化举报程序,同时明确对执法机关的执法要求,建立问责机制,以真正发挥举报制度的作用。
南都记者也发现,此前在地方实践中,有一些做法值得借鉴。
比如,为了确保举报真实,上海市即规定,举报人必须实名举报,要如实描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违法机动车牌号、外观和具体违法行为,并能够与举报视频相互印证。此外还明确,视频时长要严格控制在1分钟以内,必须是原始视频不得后期加工,若举报人存在诬告、虚假陈述、伪造证据、谎报案情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南都记者 蒋小天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