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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老子“道可道,非常(恒)道”新解》一文中,作者对“道可道,非常(恒)道”作了不同于通行观点的解释和说明。不过,前文所作的解释都是从中国古典哲学的角度说的,本文承接前文,从西方本体论的角度,再对这句话作一下补充说明。
前文中说过,对于“道可道,非常道”解释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大类(注:每一类中的解释又稍有不同):第一类解释认为道是不可言说的;把可道之道解释为言说;把“道可道,非常道”解释为:道若可以言说,就不是恒常的道。第二类解释认为道可言说;这类解释把可道之道也解释为言说,但却与第一类解释正好相反,把“道可道,非常道”解释为:道可以言说,但这种可言说的道不是恒常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的。这两类观点中,都认为第二个道的含义是言说。
先说一下这两类解释的不合理之处。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论述,一是从原文的语义方面,二是从道的本质方面,三是从本体论方面。
从原文语义方面,第一类解释不合原文语义。道若可以言说意思即道是不可以言说的,但其中的否定词“不”在原文中并没有,假设词“若”或“如果”之类在原文中也没有,原文中没有的东西强加上去,岂能契合原文语义?
从道的本质方面,第二类解释与老子的道也不符合。老子所谓的道是变与不变的统一,但第二类解释中认为道不是恒常不变的,而是不断变化的,这其实就是把变化作为了最高原则,但变化恰恰是不能作为最高原则的。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里特说过:人不能两次踏入同一条河流。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河水是一直在流动的,一直在变化,在一定的时间空间内它是存在者,但过了这个时间和空间,相对于上个时空,它又不是存在者,因此它既存在又不存在。如果以变为最高原则,则存在者就会既存在又不存在,因而就不会再是真正的存在者。由此可以看出,变化是不能作为最高原则的,而老子的道又恰是最高存在原则,因此第二类解释的不合理之处显而易见。
从本体论方面来说,两类解释中把第二个道解释为言说不符合道的存在原则。
第一类解释中认为老子的道不可言说,这就是把老子的道理解成了非存在或感性共相,而这不是老子的道。对人类来说,不可言说的东西大体有两类:非存在和感性共相。
这里的非存在并不是指不存在,也不是指空无,而是指不可被思维表达从而不可言说,硬要说之,只能说是非存在。非存在即与存在无关,因此不可言说。而老子的道是存在,不可能是非存在。假如老子的道是非存在,即思维所不能及的,那老子又是如何知道道内涵的运动规律的?
感性共相即形如“这朵花是红的”中的红,而这个红也是不可言说的。这种说法比较难理解,这里解释一下。大家想一下,对于红来说,如果不借助感性直观或者具体事物的类比,一个人通过纯语言的描述能向另一个人说明什么是红么?这肯定是不能的。也许有人会以与红类似火的颜色这样的类比来反驳。但火是现实的直观,没有这个现实的感性直观,人也不知道火的颜色。知道火的颜色得通过直观,语言中的描述必须在感性直观的基础之上才能描述火的颜色,仅仅靠纯语言是描述不出火的颜色的。明白了这个道理,就明白感性共相为什么不可言说了。而老子的道不可能是感性共相的,这个问题具有自明性。大家想啊,红是感性共相,它可能是老子的道么?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不可言说的东西指向两类:非存在和感性共相,而这都不是老子的道,因此第一类解释是不符合道的存在原则的。
第二类解释中认为老子的道可言说,这就是把老子的道理解成了感性的东西,而老子的道是超感的,因此这种理解也不符合道的存在原则。要解释清楚这个问题,非常难,需要很大的篇章才行,但既然在这里提出了这个问题,再难也要说,因此下面就简单说一下。
作者提出的这个问题,首先会给读者造成很大疑惑:既然前面说了老子的道不可言说是错的,为什么认为道可言说又是错的呢?
解释这个问题之前,首先对“言说”作一下说明。一般情况下言说包括两部分:感性直观和思维内容的外在显化,但二者又有很大不同。感性直观的东西是都能言说的,这很好理解,但思维的内容有些是不可言说,比如前面说过的感性共相是思维的内容,但不可言说。同时,大部分思维的内容都内涵了逻辑规律,逻辑规律要想让人知道必须用语言表达,因此语言本身是内涵逻辑规律的,从而可以进一步这样说:对思维内容的言说的本身就是逻辑规律。因此,思维内容的外在显化与一般的所谓的言说是不同的。我们一般所谓的言说是不掺杂逻辑推演的言说,它的对象一般情况下是在感性范围内的。
说到这里,大家应该明白了,前面说道可言说是错的,不是指道可言说本身,而是指在感性范围内的对道言说是错的。这种说法也许又会使读者产生新的疑问:如何能从第二类解释中看出道可言说针对的对象是感性的呢?
对于这个疑问,有两种原因。第一种原因即前面对言说一般意义的说明;第二种原因即第二种解释中把变作为了最高原则,而变恰恰是感性的。正如古希腊哲学家巴门尼德认为的:变化是感官所感知的,所以不是真理,只是意见,把变化视为最高原则,是不对的。
讲到这里,新的疑问又会产生了:为什么在感性世界言说老子的道是错的。这是因为在感性世界永远找不到第一因。对于这个问题的解释必须从古希腊哲学家探寻第一因的历史说起。
在巴门尼德开创本体论之前,古希腊哲学家对世界本原的说法大体有五种。泰勒斯(又称泰利斯)是严格意义上的古希腊第一位哲学家,他提出了水本原说,认为世界的本原是水。其后的阿纳克西曼德提出了无定说,再后的阿纳克西美尼、赫拉克里特、毕达哥拉斯分别提出了气本原说、火本原说和数本原说。这五种本原说基本都是在感性的经验世界寻找第一因(注:数本原说介于感性与思想之间)的,因此永远也找不到第一因。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如果第一因还在感性世界中,就会仍然具有特殊性,而特殊性的东西都会面临一个来自哪里的问题。因此,第一因之上还有原因,第一因总是第一不了,还得追问前因,如此循环,本原永远无法追寻。这正如庄子所说:
“有‘始‘也者,有‘未始有始‘也者,有‘未始有夫未始有始‘也者。”
既然在感性的世界找不到第一因,因此在感性世界言说老子的道根本就是错的,因为老子的道是超感的。第二类解释的错误之处不言自明。总之,上述两类解释中,以感性有限的言说来规定无限的道,以有限规定无限,本就潜藏着极大的不合理。“道可道,非常道”作为《老子》的开篇语,应起到总揽全篇的作用,而用空泛无内容的言说来规定道,注定了言说不会且不能画龙点睛道,因此诸如此类言说类解释应该寿终正寝了。
说完了两类解释的不合理之处,再回到文章的起点,说一下“道可道,非常道”的含义。而要解释这句话的含义,首先必须知道第一因的本质。前文说过感性的世界找不到第一因,但如果我们仍然要寻找,我们就得必须先了解这个第一因的本质,也就是说第一因的规定性。对于第一因的规定性,王德峰老师有如下两点描述:
“第一,这原因必须不再是其他事物之结果,即它自己同时即是自身的原因;”
“第二,这个原因必须是能保持自身不变的。换言之,必须以自因取代第一因。”
“自因之为自因,在于它既是自身存在的原因,又是所有他物存在的原因。”
明白了第一因的规定,新的疑问又会同时产生了:我们该如何寻找那个传说中的自因。前文说过,感性世界是找不到第一因的,由此我们必须把对自因的探求转向非感性的世界。对于这个问题,因受篇幅所限,本文不再论述,因为论述少了会走向唯心,但总体论述又会涉及到不同哲学体系,非短短一篇文章所能容纳。本文在这里直接说明的是,老子的道的自因在原文中已有,即:道法自然。道法自然即道以自己为法。道法自然这四个字,是老子在客观思维基础上对道本性的概括,不能从感性的范围去理解。也正因为老子对道的把握超越了感性,是思维的纯粹活动,因此老子才发现了真正的超验的自因。
找到了道法自然这个自因,道的本性就清楚了,从而“道可道,非常道”的含义就清晰了。作者认为“道可道,非常道”中第一个道,为老子的道,是天道之上的道;第二个道指道自身的规律、法则,即自因;第三个道是天道的道,即为老子时代通常认为的道(注:老子时代的道是天道)。因此,作者对这句话的直译为:道有适合于自身的法则,不是现在通常认为的道;意译为:(我所说的道与现在人们理解的道是不同的),(我说的)道以自身为法运行,不是现在大家通常所认为的道。这种解释和道法自然遥相呼应,完美契合!
最后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对这句话的解释与前文《老子“道可道,非常(恒)道”新解》中稍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前文把可解释为可以,而本文把可解释为适合,作者认为这两种解释都讲得通。这两篇文章互为补充,因此,读者对这两篇文章可相互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