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凌霄:借用营业执照的合同,是否有效?

凌霄律师团队

本期关键词 借用营业执照 合同无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简介

因经营餐饮业需要,刘某于2015年06月28日与昆山某餐饮管理公司签订《协议书》,载明昆山某餐饮管理公司将营业执照借给刘某使用,刘某愿意支付昆山某餐饮管理公司30000元保证金,营业执照归还后保证金如数退还。刘某于2015年06月28日以现金方式向昆山某餐饮管理公司支付保证金30000万,并自该日起借用昆山某餐饮公司的营业执照开始营业。2015年09月01日,刘某归还营业执照。经刘某催讨,昆山某餐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11月10日退还刘某5000元。

因昆山某餐饮管理公司拒绝返还剩余保证金,刘某于2017年04月05日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昆山某餐饮管理公司邮寄《律师函》,并于2017年04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支持了刘某要求昆山某餐饮管理公司返还保证金的请求。

法院判决

本案系借用合同纠纷,法院在判决中首先对借用合同的效力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双方责任及后果。法院在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载明:

被告出借营业执照,原告借用营业执照的行为均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借用协议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明知未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餐饮经营,而通过借用营业执照的方式开展经营,存在过错;被告明知营业执照仅供法人自身使用而出借他人,亦存在过错,双方过错均等。合同无效后,被告收取的借用营业执照保证金30000元应当返还。被告已返还5000元,还应返还余款25000元。

律师说法

借用营业执照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一些经营者为了方便直接借用他人营业执照,而出借方出于义气或者费用也往往痛快答应。

但是,借用营业执照看似方便,实际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却是一种难以实现的方式,并可能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风险。

一、借用营业执照的合同无效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都规定了不得出借、转让营业执照,借用营业执照的合同违反了上述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出卖。

《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五十八条规定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返还财产;2.折价补偿;3.赔偿损失,其中损失赔偿的主体是过错方。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定借用方明知未办理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餐饮经营而通过借用方式开展经营,出借方明知营业执照仅供法人自身使用而出借他人,双方均存在过错,应各自承担责任。

因此,即使双方签署了书面借用合同,由于借用合同无效,出借方因此取得的财产也应返还,出借方难以从借用营业执照中获利;此外,无论是对出借方还是对借用方来说,无效的合同无法对于对方产生约束力,导致双方的利益都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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