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自负原则·从责任自负原则简析政治审查

责任自负原则。法律责任的归结,被简称为归责,它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与程序对行为人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与认定。其中责任自负原则是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

责任自负原则是指谁违法谁负责,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该原则既要求保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得到追究,又要保证无责任的人不被法律追究。这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现代社会中,每个人是独立自主的主体,每个人既能自主地选择行为,也必须承担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简称,政审,一般是指发展党员、提拔领导干部本人的政治历史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进行的调查,以供决策人决定。主要内容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重大历史事件中的主要表现等。但在政治审查实践人,对公务员的录用、乃至警察等省、部直属院校的招收学生中也适用政治审查制度,有的录用条件严重违反公务员法的规定和责任自负原则将其被审查人员的亲属的前科劣迹作为拒绝录用的理由。

从责任自负原则看政治审查滥用的危害

《公务员法》政治审查的标准。《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3)被开除公职的;(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5)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可见,公务员的录用政治审查以被录用人员为对象,而不是以其近亲属为审查对象,除非以第(5)项法律作出另外的规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公务员法》只授权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规定录用条件。

也许有人会提出:警察等省、部直属院校的招收学生,因不是招录公务员,可以另外制定规定,增设录用条件。持有这类观点的人其实是只知道法律条文,不理解法律本身的含义。我们可以通过目的解释,否认另外制定规定,增设录用条件招收学生违反了规定。即:直接招收公务员尚不能以法律以外增设条件,那么,招收预备公务员更不能增设条件。

违反责任自负原则政治审查的危害。株连或变相株连是封建社会思想的产物,社会允许责任人可以改过自新,株连或变相株连的实质是将没有责任的人视为有责任的人自身,严重侵犯人权,违反责任自负原则,因而,被近代法律制度所不容。株连或变相株连造成的后果是:责任人的亲属要么支持责任人,要么失去机会从而反对现有的制度,极容易造成社会分化瓦解。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坚持责任自负,反对株连,因此,政治审查中,不应将审查对象的亲属行为归于对象的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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