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从人性角度看待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本身是一种机巧,对招标人来说,其机巧实现途径是经由投标人间充分竞争而获取“利”,对应的,投标人“见利忘义”,为获“利”而在招标投标市场上“杀得你死我活”获取中标项目。这种逐利方式与中国几千年文化是否相符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中国文化讲“中庸”,个人修为讲“仁义礼智信”,一个经受过中国文化洗礼的人,断不会为其一己私利在市场上拼杀。

因此,仔细思考一下不难发现,在中国构建招标投标体制有人性障碍:

1、《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任何一个法人或者组织,包括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都是由“人”这个个体组成,而受到中国文化洗礼的招标人在组织招标投标活动时,并非一个社会“独立体”,情亲、习俗、社会关系,以及其自小文化修为中的“仁义礼智信”和“中庸”的处事原则,会影响到招标人中的工作人员策划、组织、选择和决策,进而影响到招标人采购结果。

所以,那种寄希望于招标人“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依规获利”的想法,在中国文化影响下根本行不通,即便采用法律强制规范,也会大打折扣。作者以为,这也是当今中国招标投标活动“走形式、走过场”的多,真正发挥其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做药少的直接原因。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招标人类似,投标人也是由“人”组成,受到过中国文化洗礼,并非“置左右而不顾”,独立与社会其他组织或群体的独立投标人,情亲、习俗、社会关系,会影响其投标行为,“仁义礼智信”和“中庸”的处事原则会引导其投标方法与投标决策。

所以,那种以为投标人会为其私利“独立竞争”的设想,在中国人性影响下根本不可能实现。造成的,是投标人间串通、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或是投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事件的大量涌现,《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即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落空。

3、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政府、社会组织人员,同样会在中国文化影响下开展其各自工作。那种以为行政监督机构维持市场秩序会“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的构想,实现起来同样会有中国人性障碍,这也是造成行政监督机构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少;招标投标行业组织乐忠于收会费、办培训,跟着政府部门赚吆喝的多的直接原因。

无论怎么说,归根结底一句话,人性与法律,哪个更具有市场决定作用?毋庸置疑,人性先于法律对市场行为起决定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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