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宋代乱用恩赐对当时的影响

中国古代自秦汉以来,逐渐形成了恩赦的定制或传统习惯。其内容主要包括:国家每有庆典如皇帝登基、皇帝亲政、改元、设太子、皇上结婚、立后、生太子、或遇皇帝驾崩与重大灾异变乱时,朝廷常依例颁诏赐赦。

宋代恩赦的种类主要有大赦、曲赦和德音。“大赦者,不以罪大小,皆原。其或某处有灾,或车驾行幸,则曰赦某郡以下,谓之曲赦,复有递减其罪,谓之德音者,比曲赦则恩及天下比大赦则罪不尽除。”此外,在皇上“录囚”或遣使“虑囚”时,亦多有赦免。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宋代一改汉唐时多年不定期的郊祀恩为三年一次的定制,从而使恩赦的种类和次数都大大超过了前代。

“宋自祖宗以来,三岁遇郊则赦,此常制也。世谓三岁一赦,于古无有。”据史载:“徽宗在位二十五年,而大赦二十六,曲赦四,德音三十七。而南渡之后,绍熙岁至四赦,盖刑政素而恩益滥矣。”可见,自北宋至南宋,恩赦次数逐年增多。不仅如此,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四月下诏,还令把每年盛暑的“虑囚”范围由京师及其近郊扩大到全国各地,诸路州郡委提刑,偏远县地委守臣执行,且规定“自是岁著为例”。宁宗开禧二年(1206年),又“令监司每岁十月下旬,躬诣巡历疏决,一遵盛夏五月下旬虑囚之法”,即把一年一度的夏天“虑囚”之法在冬天又增加一次。这样,若再加上其他各种恩赦在内,有时违法犯罪者一年竟有数次减轻刑罚乃至免除诸罪的机会。

专制社会的恩赦之制,对于含冤披罪、入狱的无辜百姓或愿意改过自新的偶犯者来说,虽不无积极作用,但对怙恶不悛的罪大恶极者和深知官场情伪、惯于逃脱法网的赃吏屡犯来说,既有利恶损的消极作用,又有助纣为虑之乱法大患。宋初虽有多次诏令十恶、故劫杀及官吏受赃者不原, 官吏犯赃,勿以赦原”的规定,但在实际中,随着时间的推移,宋代恩赦之制逐年愈滥,以至命官犯罪、赃吏贪污,只要不被处死,经过几次宽赦宥刑,便有卷土重来、变本加厉的可能。

事实上,宋代有时对于犯赃罪的胥吏贪官惩罚判罪虽较重,但只要宽赦令一下,死罪即可减免,重罪得以轻判,决刺者也能放归,从而依然逍遥法外,甚至成为配吏,或重新异地为官。结果,造成法制废弛,纲纪败坏。正如宋人指出:“败官之罚,不加严也。多赎数赦,不问有罪,而典刑之禁,不能行也。”以至许多“猾吏贪纵,大为奸利,悍民暴横,侵侮善良,百千之中,败无一二。幸而发露,率皆亡匿。不过周岁,必遇赦降;则晏然自出,复为平人。往往指望,谓之热赦。使愿悫之民,愤邑惴恐;凶狡之群,志满气扬”。

宋代许多司法实践表明,由于当时吏治腐败,虽然朝廷屡下赦令,但对于普通百姓而言,能不被无辜受冤已算万幸,至于因触犯刑律而获得赦宥的机会却几乎没有,他们往往尚未待到恩赦颁降,已死于非命,或备受酷刑,或倾家荡产。频繁的恩赦,只能给奸猾之徒尤其是那些关系网中的赃吏,以逃脱法网的可乘之机。

打开APP阅读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