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孟津县人民法院对杨小兵等30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杨小兵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19名参黑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名数罪并发后分别判处19年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43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罚金,违法所得予以退赔、追缴。同时还对本案不参黑的10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等罪名依法作出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小兵纠集被告人张磊、曲红卿、王小头、刘现成、刘彦东、韩伟、李合营、张乐、王应超、赵雪峰、武海锋、赵延峰、芮闯闯、彭灵坡、代朋芬、王江国、程丹江、白杰、杨小三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获取非法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获取的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该犯罪组织以暴力、威胁、滋扰或其他软暴力等手段,通过多次实施有组织的非法拘禁、聚众斗殴、暴力讨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洛阳市区、洛宁及其周边横行霸道、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破坏公司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和威慑,严重破坏企业、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孟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小兵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索取债务多次实施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多起犯罪事实具有殴打侮辱等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情节,且致一人死亡;以贿买方法指使他人作伪证;纠集他人多次随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公司股份或其他资产、退出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贩卖甲基苯丙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妨害作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盗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杨小兵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19名参黑被告人按照其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分别作出处罚,其他10名不参黑被告人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郎松涛 石超凡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