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用非洲穿山甲鳞片生产中药,会否已经违反了《中国药典》所要求的药品生产标准?近日,绿会穿山甲工作组针对11月下旬河北省林业部门信息公开的答复,再次向批准用于中药生产的吉林省药监部门申请其公开相关行政审批所涉及的全部申请材料。
今年下半年以来,绿会穿山甲工作组注意到:从2019年2月至今,河北省林业部门共审批(行政许可)三批非洲穿山甲鳞片的利用,总审批数量达到1650公斤。由于所涉穿山甲鳞甲数量较大,绿会向河北省林业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这三批非洲穿山甲鳞片来源、去向等信息。
据河北省林业部门答复,其中第二批8月28日批准的穿山甲鳞片,是由河北省林业部门同意河北全泰药业有限公司向吉林省恒和维康药业有限公司出售100公斤大穿山甲片,用于生产利咽灵片。

而按照我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四版修订本)第四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同样,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药饮片(的生产)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销售。”
而作为我国药品标准的《中国药典》(2015版)第268页所在的“一部”、“药材和饮片”章节关于穿山甲的条目,却明确记载有“本品为鲮鲤科动物穿山甲Manis pentadactyla Linnaeus的鱗甲”,并非非洲穿山甲。那么吉林省药监部门批准药企使用非洲穿山甲生产利咽灵片,是否涉嫌批准了假药生产呢?故此,绿会穿山甲工作组再次向吉林省药监部门申请了相关信息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