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到超市买东西时,我们经常看到促销员热情地推销某些品牌的商品,但其实这些促销员大多不是超市的员工。当这样的促销员在超市促销期间因工受伤,应由谁承担责任呢?
宋女士与甲公司有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安排宋女士在乙超市担任促销员一职。后宋女士在乙超市工作时,不慎将右手压伤,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
由于甲公司没有为宋女士缴纳工伤保险,宋女士向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赔偿172400元,乙超市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委经审理后支持了宋女士的请求。乙超市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不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超市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顾百家说
本案中,宋女士和甲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从中看出宋女士和甲公司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宋女士促销的是甲公司的产品,显然其是在为甲公司的利益进行工作。虽然超市对其供应商的促销员也会进行一定的管理,但这种管理不是劳动法上的管理,而是一种商业上的管理。因此,该案中的劳动关系是由甲公司和宋女士建立的。工伤赔偿关系不同于侵权赔偿。工伤赔偿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存在,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只能由用人单位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