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日,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其中,哈市增加了保护条款,细化了保护规划和保护措施等规定,对中央大街等特色街区增加了修缮和装饰的标准。
条例提出哈市要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同时,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60日内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核心保护范围的主要出入口,历史院落和历史建筑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设置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编号、区位、建成时间,历史价值等信息。根据实际需要,翻译成相应的外文,配备二维码等新型载体,方便公众查阅。
区县政府应当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保护责任人应该保持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空间尺度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保护对象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条例还针对特色街区的保护,增加了修缮和装饰标准,牌匾装饰面积等限制性要求。修缮和装饰中央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和道外传统商市历史文化街区内的沿街建筑,应当按照建筑的历史环境风貌和文化特色要求,遵循建筑设计的形态,色彩,风格,尺度和比例关系,符合有关质量标准。
中央大街、靖宇街两侧沿街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5%,其他建筑牌匾装饰总面积不得超过该立面总面积的8%,不得遮挡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和体现建筑特征的重要构件。
中央大街、靖宇街建设控制地带内临街新建建筑,应当与中央大街界面、靖宇街界面保持延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