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请不当”及“超出诉请”处理的一般规则及特别情形

处理“诉请不当”及“超出诉请”的

一般规则及特别情形

编辑:糖樱拙见

【内容 摘要

第一,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不一定必须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在一些特殊的案件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第二,对表面上看似“超出诉请”的,不一定在实质上判断为“超出诉请”。只要当事人的笼统诉请能够涵概人民法院的裁判,就不构成“超出诉请”。

一、“诉请不当”规则

“诉请不当”规则,实为对“诉请不当”的处理规则,具体是指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诉请不当”规则,源于以下两个司法解释的规定: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关于“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

二、“诉请不当”规则的特别情形

“诉请不当”规则的特别情形,是指当事人的诉请看似属于“诉请不当”,但在实质上并不构成“诉请不当”,人民法院无需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可以直接出相应裁判。

(一)对“诉请不当”规则特别情形的实体要求。

“诉请不当”规则的特别情形,在实体上有以下两种构成形式:

第一,两种处理结果(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结果与法院的裁判结果),系根据相同法律制度规定作出的不同程度的处理结果。

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原告甲(买受人)诉请被告乙(出卖人),承担退货还款的合同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的行为构成违约,但是尚未达到需要退货还款的违约程度。故判令被告乙承担支付违约金的合同责任。

第二,两种处理结果(即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结果与法院的裁判结果),系根据不同法律规定作出的具有类似效果的处理结果。

例如:原告甲根据其主张的合同关系,诉请被告乙支付货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但被告乙实际接受和使用了属于原告甲的相应货物,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故判令乙向甲返还与货款等值的不当得利款。

(二)对构成“诉请不当”规则特别情形的程序要求。

“诉请不当”规则的特别情形,在程序上有以下两个构成要求:

第一,原告的诉请具有笼统的涵概性。即原告的笼统诉请可以涵概法院的裁判。这种涵概关系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直接涵概。比如,在前述案例一中,原告的具体诉请是要求退货还款,但其笼统的诉请是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支付违约金,此裁判并未超出原告的诉请范围。再如,在前述例案二中,原告的具体诉请是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其笼统的诉请是要求被告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因此,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也并未超出原告的诉请范围。

二是间接涵概。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受人以出卖人违约为由,诉请主张出卖人退还货款,其诉请自然涵概要求由买受人退还出卖人货物的诉讼主张。再如,当事人一方诉请主张合同无效、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其诉请自然涵概要求双方各自返还财产的诉讼主张。

第二,两种争议事实相同且已展开。即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赖或涉及的事实,与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这两者基本相同;并且,关于这两种事实的争议,在诉讼中已完全展开。

在这种情况下,从对原告诉讼诉权利的保障上看,无需要求其变更诉请;从对被告诉诉讼权利的保障上看,由于无论是原告的诉请,还是法院的裁判,所涉及的事实争议,均已经展开且已经解决,因此也无需被告另行举证。可见,从对双方诉讼权利的保障上看,无需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或者另行诉讼,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三、“超出诉请”规则的特别情形

以上介绍了处理“诉请不当”的一般规则及特别情形。其实,对于“超出诉请”的处理,也存在与处理“诉请不当”相似的一般规则及特别情形。

(一)“超出诉请”规则。

“超出诉请”规则,实际上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超出诉请”规则,是对“不告不理”原则的延伸、贯彻和执行。虽然,不管是“不告不理”原则,还是“超出诉请”规则,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均未作明确规定。但是,“不告不理”原则及“超出诉请”规则,仍然是我国民事诉讼默认必须遵循的原则及规则。

(二)“超出诉请”规则的特别情形。

“超出诉请”规则的特别情形,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看似属于“超出诉请”,但是在实质上并不构成“超出诉请”。

“超出诉请”规则特别情形的构成要件,与前述“诉请不当”规则特别情形的构成要件,两者之间具有相似性。尤其是在程序要求方面,具有较大的相似性。“超出诉请”规则特别情形的构成要件,在程序上同样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原告的诉请具有笼统涵概性。即原告的笼统诉请,可以涵概法院的裁判。

第二,两种争议事实相同且已展开。即当事人诉讼请求所依赖或涉及的事实,与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事实,这两者基本相同;并且,关于这两种事实的争议,在诉讼中已完全展开。

四、结束语

基于以上分析,在法律适用上,可以得出以下两个认识判断:

第一,对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不一定必须要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在一些特殊的案件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作出裁判。

第二,对表面上看似“超出诉请”的,不一定在实质上判断为“超出诉请”。只要当事人的笼统诉请能够涵概人民法院的裁判,就不构成“超出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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