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这篇文章我们主要来说一说关于差额征税(除金融商品转让)的账务处理。
看似都是“差额征税”,但彼此之间又有所不同:
(1)同为差额征税,此为一般计税,彼为简易计税。
比如房开企业差额征税属于一般计税,劳务派遣的差额征税税属于简易计税。
(2)同为差额征税,此可全额开具专票,彼只能差额计税部分开具专票。
比如建筑业差额征税,虽是差额计税,但可全额开票。劳务派遣差额征税,只能对差额计税的部分开具专票。
差额征税的核算,因为有差额征税这样的政策,所以在增值税会计核算中也为差额征税量身定制了两个会计科目,一个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另一个是“应交税费—简易计税”。前者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下设的专栏科目,后者是明细科目。
两者怎么用,原则便是,差额征税为一般计税时,就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差额征税为简易计税时就用简易计税。
举例如下:
(一)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抵减”为专栏科目: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
最常见的举例莫过于房开企业适用一般计税的情况:
例1:甲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8日开工建设某住宅小区,假设合同约定的收楼日为2019年9月1日。地价款为10900万元,销售收入为32700万元。
在案例中,该房开项目并非为老项目,且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相关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所以此时甲公司销售额为32700-10900=21800万元,假设不考虑甲公司预缴税款及增值税进项税额,甲公司应交增值税为(32700-10900)÷(1+9%)×9%=1800万元
在合同约定的收楼日,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如下:
借:预收账款 13080 (假设数)
应收账款 19620 (假设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7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9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900
再如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因为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自身属性,承揽了企业人力资源相关的“活儿”,所以和劳务派遣存在天然不同。所以对于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是差额征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无论是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也都是差额征税。只不过税率不同罢了。简单总结如下:
(1)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差额征税,税率6%
(2)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差额征税,税率5%
(3)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差额征税,征收率为3%
如果是情况(1),增值税会计核算如下: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贷:主营业务成本
(二)“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
最常见的举例就是劳务派遣和建筑业适用于简易计税的情况。
以下以劳务派遣选择简易计税的情况为例。 根据政策规定: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例2:乙为劳务派遣公司,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式,2019年8月份收到劳务派遣费400万元(含税),支付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20万元。
增值税相关会计核算如下:
(一)收到劳务派遣费:
借:银行存款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80.95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计提)19.05
(二)差额扣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扣减)5.71
贷:主营业务成本 5.71
(三)申报纳税: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缴纳)13.34
贷:银行存款 1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