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爱上的那个人是不适合自己的人,你会不会潇洒地离开他呢?
这是个看上去很简单的选择题,但是一位能通过中国最难考试的北大学霸,却不能做出正确的选择。
包丽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大三的学生,2019年10月9号服下了过量的安眠药,再也没有醒来。服药前她在社交网站上给这个世界留下了最后一句话:“我命由天不由我”。
是什么让一个优秀的女孩放弃光明的未来,要选择自杀呢?知道答案的同学应该既感到惋惜也觉得愤怒。
包丽的男朋友牟某,是她的学长,两人相识于一次社团活动。牟某是学生会副主席,分管文体活动,包丽是文艺部部长,这是男才女貌的一对儿。
恋爱后的俩人互相鼓励、共同进步,牟某获得研究生免试资格,而且两人都通过了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部分)。身边的人大多认为这俩人的爱情是1+1>2的类型,可是这个看似美好的爱情后来出了问题。
牟某意外发现包丽的第一次给了前任,从此觉得包丽“失去了最美好的东西”,“是不干净的人”,他是个一直追求完美的人,可是自己的伴侣却有如此“瑕疵”,为此他崩溃了。
牟某无法接受这一切,可是却没有离开包丽,而是通过折磨她来寻找心理平衡。或许他明白在物理上力是相互的,但是不一定明白在感情上也是这样,折磨另一半,也是在折磨自己。
牟某会因为一点点不如意,就对包丽谩骂侮辱,甚至让她自扇耳光、下跪认错。包丽因为第一次给了别人的问题陷入内疚,对男友的言语暴力、无理要求全部忍受和满足。毕竟她深爱着牟某,想给他最好的,可是牟某在意的那些,她怎么都无法弥补。
牟某有严重的处女情结,如果他无法改变这一点,那么像包丽这样的女生都不适合他,他应该离开对方,而不是一边表达着自己的各种不满,一边牢牢地控制和伤害对方。
最后女孩选择离开,离开那个不停折磨她的人,只不过她用了最极端的方式。网上很多人因此对牟某口诛笔伐,认为他对包丽精神控制,最终逼死了她,应该承担法律责任。那么牟某负有法律责任吗?
根据《刑法》里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先前所实施的行为,引起他人自杀结果的发生,应区别三种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是正当的或只是一般错误、一般违法行为,他人自杀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自杀者本人的心胸过于狭窄,这时不存在犯罪问题;
(2)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违法行为,结果致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杀的结果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将先前严重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
(3)行为人先前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引起被害人自杀的,只要行为人对这种自杀结果没有故意,应按其先前的犯罪行为定罪,而将自杀结果作为量刑时考虑的一个从重或选择较重法定刑处罚的情节。
所谓的“精神控制”是连一般的违法都算不上的,牟某对包丽的辱骂、拍摄包丽的裸照也无法定性为“侮辱罪”,因此想要从法律角度追究牟某的责任,非常难以实现。
法律君觉得,判刑和赔偿从来都不是最好的惩罚方式,这些是告慰受害者的唯一选择,也是警示群众的必要方法,最重的惩罚一定是自己施加给自己的痛苦和煎熬。
牟某可能不会因为前女友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他的人生却因此留下了污点,从此以后他会活在自责和愧疚中,也会活在周围人给他的压力下,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走出这件事的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