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凌霄:车辆售后回租且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承租人违约后出租人如何维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5日,A融资租赁公司与王某签订《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及相关附件,王某为获得A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支持,以租回使用为目的向A融资租赁公司出售汽车一台。为便于王某(承租人)使用车辆,A融资租赁公司同意租赁车辆继续登记在王某名下,不予办理车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根据合同约定,A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车辆购买价款也即融资额本金共计人民币49600元,王某分24期支付租金,每期应付租金为人民币2066.67元。同时,为防止王某擅自处分车辆,A融资租赁公司授权王某将车辆抵押给A融资租赁公司,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在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

2017年12月5日,王某在《车辆交接单》上签名,确认该《车辆交接单》中所列明的租赁物信息与主合同《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中的租赁物相同,清单中的租赁物已查收完毕,租赁期间,上述车辆的所有权人为A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按照主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及留购款后,车辆所有权即归属承租人。2017年12月7日,A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承租人王某支付车辆购买价款。

车辆交付使用后,王某还款屡有逾期,且自第8期开始没有再偿还租金。经A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告,王某仍未偿还剩余租金。A融资租赁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要去解除《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车辆变更登记,并要求王某支付已使用期限的逾期租金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

1、 A融资租赁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本案中,承租人王某根据自己的需求自主选定所租赁车辆及出卖方,出租人A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王某的选择向出卖方购买租赁车辆并出租给王某使用,王某按约定期限按月支付租金,双方并约定在承租人王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全部租金及留购款壹元后,车辆所有权即归属承租人王某所有,符合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特征。

虽然涉案租赁车辆登记在承租人王某名下,但该登记行为是签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不影响A融资租赁公司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将该车辆作为租赁物出租给王某。

涉案租赁车辆虽然存在高值低卖的情形,略显不公,但融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中标的物价格通常参照融资金额确定,并非参照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确定,在法律无明确禁止且不存在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情况下,应尊重商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故此,法院认定A融资租赁公司与王某所签订的涉案《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对签约双方均有约束力。

2、 A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入股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租赁物的;

(二)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三)合同对于欠付租金解除合同的情形没有明确约定,但承租人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全部租金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的;

(四)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其他情形。

《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某未按照涉案《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支付了租金,显属违约,且经A融资租赁公司多次催要,仍不支付,A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

3、A融资租赁公司没有把车辆变更到自己名下,是否可以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进行车辆所有权变更登记?

《汽车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合同》约定,在承租人王某履行完毕合同全部义务前,A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车辆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为便于王某运营、使用等原因,A融资租赁公司选择涉案租赁车辆继续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并不因此获得车辆的所有权,A融资租赁公司仍是登记车辆的唯一所有权人,且王某如未按期足额履行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A融资租赁公司除了有权解除合同外,还可以收回或授权第三方收回租赁车辆。现A融资租赁公司请求确认涉案车辆归其所有,并要求王某返还车辆、协助办理解除涉案车辆的抵押和过户手续。

律师建议

1、 什么是融资租赁,什么是售后回租?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金融模式。

售后回租是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将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然后向买方租回使用。回租是承租人将其所拥有的物品出售给出租人,再从出租人手里将该物品重新租回,此种租赁形式称为回租。采用这种租赁方式可使承租人迅速回收购买物品的资金,加速资金周转。

2、 售后回租没变更登记,还能要回所有权么

这部分内容相对较复杂,根据社会实践,房屋、车辆、大型设备等,均可以进行所有权登记,其中既有不动产(房产),也有动产(车辆、特种设备等)。

从不动产的角度出发,不动产未变更登记所有权未发生变更;根据各地判例实践,如果不动产未将所有权变更至出租人名下,只是签署了形式上的售后回租协议,那么一般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认定为普通借贷关系,这样“出租人”就较难直接获得房屋所有权,这能要求相关款项返款;另天津地区明确规定此类情况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4.1.2.1规定:“以不动产为租赁物的售后回租,承租人未转移所有权给出租人的,不认定为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故在不动产范围内的售后回租,若要认定售后回租形融资租赁关系,一般应当以不动产所有权变更到出租人名下作为前提条件。

从动产的角度出发,动产不同于不动产,虽然部分动产也需要变更登记,但是动产变更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不进行变更登记不影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但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租人违约达到解约条件的,出租人可以主张在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动产承租人配合完成变更登记,并支付租赁期间的租金及逾期违约金。当然,出租人也可以选择,认定出租人“债务加速到期”,若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可以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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