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评论》于2014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刊号:CN10-1210/D.
杨金晶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
覃慧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
何海波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研究利用多种数据来源,从全面、及时、规范、便利四个方面,考察了中国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进展,并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建议。自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实施以来,裁判文书的公开数量和公开比例有明显提高。2017年制作的裁判文书多数在网上公开了文书(60%)或者文书基本信息(13%)。
选择性公开现象仍然存在,一些重大案件(包括热点案件和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没有公布。文书上传的及时性有所进步,但仍有近70%的文书没有在合理时间内上传。文书信息过度隐匿和敏感信息未加隐匿的现象同时存在,大量未公开文书没有按规定上传文书基本信息。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取文书仍有不便,网络响应速度问题严重。文章建议,继续升级裁判文书网,开发推广智能文书处理系统;把文书上传作为结案环节,在裁判宣告后即可上传文书;坚持普通用户自由、免费使用,允许商业机构公平、有偿获取文书数据;适时制定法律,巩固和推进全面司法公开。
目次
导言
一、文书公开的全面性
二、文书上传的及时性
三、文书上传的规范性
四、文书获取的便利性
结语
本文原题为《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中国实践:进展、问题与完善》,首发于《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第125-147页)。原文23000余字,为阅读方便,文中表格以图形代替,脚注从略。如需引用,请点此购刊,参阅原文。
本文是何海波、于晓虹主持的“司法改革的大数据分析”研究课题的一部分。文章数据提取得到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长春市把手科技有限公司、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也提供了部分数据,清华大学法学院刘爽、杨子果、赵曜等同学协助整理数据。白建军、唐应茂、程金华、习超、吕艳滨、熊谋林、王禄生等老师和朋友阅读了本文初稿,并做了评论。谨此致谢。
导言
(一)为何关注文书公开
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是当下中国司法的一道亮丽景观。自2014年起,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推动下,各级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迅速飙升。截至2019年11月,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已超过8000万份。如潮而至的裁判文书是中国法院贯彻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有力举措,也是中国近年司法改革和“智慧法院”建设的一项切实成就。
海量的裁判文书不仅成为宣传中国司法运作的重要窗口,也是学术研究的一个富矿。一些学者通过检索裁判文书、分析法院的做法,以总结实在的法律规范,或者以大数据为基础,去解析中国法律运作的实际图景。
但当研究者一头扎进海量的裁判文书数据时,却发现里面问题重重。一个谨慎的研究者需要知道,基于“X份裁判文书的分析”有多少代表性,基于大数据统计的结论有多少可靠性。例如,已经上传的文书是如何分布的?有多少应该上传的文书还没上传?文书在写作和上传过程中有哪些错误和缺漏?这些问题都可能为研究和利用设下“数据陷阱”。
在此背景下,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情况成为一个值得专门研究的课题。早在裁判文书统一上网之初,就有多位法院和学界人士对局部地区及部分类型的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做了调研。中国社会科学院田禾、吕艳滨团队长期跟踪司法公开状况,并发布有“司法公开第三方评估报告”。清华大学课题组发表的《大数据分析:中国司法裁判文书上网公开报告》曾对2014年裁判文书上网的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评估。海外学者讨论了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文书公开的现象,唐应茂的论文还对影响裁判文书公开的因素做了专门分析。
本课题研究的一个新背景是:继2010年、2013年两个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了第三个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6〕19号,以下简称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或者新规定)。
与之前规定相比,新规定增加了文书公开的全面性要求、强调了上传时间的要求,细化了敏感信息的处理办法,同时明确了保障公众获取文书的便利性。新规定对裁判文书公开无疑具有重大促进作用,但其实施状况尚无比较客观全面的评估。新规施行后,裁判文书公开究竟取得了哪些进步?还存在哪些尚待解决的问题?未来改革完善的方向在哪里?这是我们通过本文想要努力回答的问题。
(二)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文章将从全面性、及时性、规范性、便利性四个方面对裁判文书公开的情况进行评估。文中数据主要源自裁判文书网。除此之外,我们与北京华宇元典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元典)、长春市把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把手科技)等数据公司合作,从他们的数据库中提取文书数据。同时,我们通过司法统计公报、法院工作报告、中国统计年鉴等渠道获取司法统计数据,作为比对;还曾走访广西、四川、江苏、浙江、北京等地的多家法院,了解实际操作。
研究涉及的两个核心概念“制作文书”和“上传文书”这里先解释一下。制作文书是根据文书落款的制作时间统计的文书,而上传文书是指某一时间段上传到裁判文书网的文书。由于裁判文书从制作到上传有时间差,有的甚至相隔半年到数年,这两个概念需要区别。比如,2017年上传文书包括2017年之前制作的文书,而2017年制作文书有相当一部分要到2017年之后上传。裁判文书网目前只可检索制作文书的数量。
由于文书本身写作错误、上传归类错误、文书解析错误等,所有的大数据分析都是不完美的。而且,裁判文书网的文书数量时刻在变化,不同时间点提取的数据会有不同。
由于我们提取数据时,2018年制作的裁判文书还未全部上传,因此文章的考察对象主要为2017年裁判文书的公开情况。2017年是新的《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发布以后第一个完整的实施年份,可以与2014年的裁判文书公开情况进行比较。我们的数据不是一次性提取的(提取时间见各图标注),这一点可能对分析结论略有影响。我们尽可能对数据的精确性作出评估,同时利用其他渠道所得的数据进行验证。
文书公开的全面性
在目前规定下,裁判文书上网有三种情形:(1)上网公开(包括文书敏感信息经处理后公开);(2)按规定或者经批准不上网的,上传文书基本信息;(3)涉及国家秘密的,完全不公开案件信息(主要为死刑复核案件)。
我们通常说的“裁判文书上网”,指的是第一种情况;但第二种情况也反映了文书上传的一个方面,对于公众了解司法有一定意义。由于在裁判文书网检索时,文书数量包含第一、二种情况,没有区分,所以下面多数地方的数据是第一、二两种情况的合计;但个别地方,我们也利用其他数据来源,对两者分别予以讨论。
衡量裁判文书公开是否全面,看公开文书的数量(上网数)是没有意义的。我们主要看三个方面的指标:一是公开文书的比例,即“上网率”;二是重大案件文书公开的情况;三是依法不公开文书内容的,是否按规定上传了文书基本信息。
(一)裁判文书的“上网率”
在具体操作中,裁判文书公开比例有多种统计口径,我们采用的是“公开结案比”。公开结案比是指法院上传的某一时间段内的制作文书量除以该时间段内的结案量所得的结果。公开结案比越高说明文书的公开程度越高。在理想情况下,文书公开比例应是法院公开文书的数量除以法院实际制作的文书数量。
在实践中,有学者以每个案件最多只计一份文书来计算分子,也有法院以结案量减去经批准不予公开的案件量作为分母。由于我们无法获知法院实际制作了多少文书,也无法获知经批准不予公开的文书数量,我们以法院实际结案的数量代替法院实际制作的文书量。考虑到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份文书,以及文书从结案到上传有时间差,我们使用的公开结案比不是一个精确的指标。但在无法掌握确切数据的情况下,用它作为评估文书公开的整体状况仍是一个比较可行的指标,就像用GDP来衡量一国经济总量,虽不完美但基本可行。
1.各年度“上网率”情况
在过去几年里,法院结案数量和文书上传数量都在逐年增加。从2014年到2017年,法院的结案数从1380万件增加到2275万件,增加了2/3;与之同时,法院上传文书(含上传文书基本信息)的数量从542万件增加到1076万件,几乎翻了一倍。
衡量裁判文书公开最有意义的是文书的“上网率”,即各年度制作文书的上传比例。检索裁判文书网可发现,2014年制作文书上传到裁判文书网的,有699万份;2017年制作文书上传到裁判文书网的,增加到1653万份。由于前述2017年制作文书中有289万份属于只公开文书基本信息、未公开文书内容的,2017年制作文书实际公开内容的约为1364万份。
据此推算,如果采取宽口径(连公开文书基本信息也计算在内),2017年制作文书的公开结案比为72.7%,比2014年的50.7%乃至2016年的63.6%有较大跃升(见图1)。但如果采取窄口径(不计算那些只公开文书基本信息、未公开文书内容的),那么,2017年制作文书的公开结案比正好为60%,比2014年的44%左右也有较大跃升。
图1
我们统计的上网率与其他统计方式所得的数据存在明显差异,但这些差异在可以解释的范围。例如,田禾、吕艳滨团队以每个案件最多只计一份文书为标准,对160家法院2017年上半年制作、2018年10月24日前上传的文书进行统计,得出的上网率为53%。这比我们统计的窄口径的上网率还低7%。产生差别的原因一是他们的统计时点较早,二是他们剔除了一案多份的文书。又如,华宇元典提供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5月31日,2017年制作文书上传了8,824,298份,公开结案比约为39%。
华宇元典的统计时点更早,不包括上传文书基本信息,并剔除了重复上传的文书,这都导致其统计的上网率较低。相比而言,由于我们采用的公开结案比允许一个案件统计多份文书,以及裁判文书网上存在一些重复上传的文书,所得的公开结案比可能有些“虚增”。排除这些因素,不同方法、不同时点所得的数据与我们的统计大体上可以互相印证。
根据文书上传的时间规律,到2019年6月底,2017年审结案件的相关文书基本上“能传都传”了。所以,72.7%和60%这两个宽窄不同的公开结案比,基本可以反映2017年制作文书的最终公开情况,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最新进展。与前面几年相比,进步是巨大的。进步看来主要得益于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扩大了上传文书的范围,以及在依法不上传文书内容的情况下要求上传文书基本信息。
但如果以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为标准,以“应上尽上”为目标,裁判文书上网还有很大差距。首先,有超过1/4(27%)的裁判文书没有上传任何资料,包括文书基本信息。因为涉及国家秘密、按规定完全不公开案件信息的文书,应当不会超过1%。可见,这27%里边绝大部分属于上传不到位。其次,按照我们的统计,高达40%的裁判文书没有上传(如果按照田禾团队的统计,高达47%的案件没有一份文书上传)。
即使考虑部分文书依法不予公开,这个比例仍是相当庞大的。依法不予公开的裁判文书,主要是民事调解书、婚姻家庭案件、涉未成年人案件等,在当年法院审结的案件中应当不会超过20%。也就是说,超过20%不属于法定不公开的裁判文书,没有公开。这里边有部分是“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裁判文书,也有一些干脆是未说明任何理由也未上传任何案件信息的。
2.案件类型与文书类型分布
从图2的数据可以看出,截至2019年6月,在裁判文书网公开的文书(含公开文书基本信息)中,民事文书占据了2017年制作文书的绝对多数,达到了63.8%;刑事文书占9.1%,行政文书占3%,执行文书占24%。执行文书几乎相当于刑事和行政文书之和的两倍,比例之高可能超出许多人的想象。
其原因不难理解:法院这几年为“基本解决执行难”,进行执行攻坚,产生了大量执行文书;而新的《裁判文书上网规定》把“执行裁定书”明确列入应当公开的裁判文书范围。尽管如此,执行文书的公开结案比只有约60%,相比于2014年的26%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但相比于2017年当年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公开结案比(80%左右)仍然明显偏低。
从文书类型来看,判决书和裁定书是公开文书的主体,二者占到了公开文书总量的83.3%。曾经占据公开文书主体的判决书,在2017年下降到1/3略强;而裁定书几乎占到全部公开文书的一半(48.6%),比判决书高出13.9%。这可能与很多人的印象有较大差距,学者在利用裁判文书进行数据分析的时候尤其需要注意。在实践中,裁定书的类型多样、数量巨大,其中包括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准许撤诉、移送管辖、中止或者终结审理、准予执行行政行为等。
3.法院层级和审级分布
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检索数据来看,不同层级法院公开的文书量呈明显的“金字塔”形。在2017年制作的裁判文书中,基层法院制作的文书量占总量的86.4%,超过了2014年的80%。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基层法院文书公开的进步。中级法院的占比达到12.3%,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文书占比之和为1.3%(见图3)。
上述数据并不能准确反映各级法院应该上传文书的比例。由于没能找到各级法院当年审结案件的数据,我们只能寻求其他数据间接说明。最高法院网站显示,2017年上半年,基层法院审结781.5万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87.9%;中级法院审结95.4万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10.7%;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审结11.75万件,占全部审结案件的1.3%。
按此推算,2017年不同层级法院上传文书的比例已经相当接近其实际结案比例。如果细看的话,基层法院公开文书比例比实际结案比例略低(86.4%v.87.9%),中级法院略高(12.3%v.10.7%)。基层法院公开文书比例偏低,部分原因是基层法院调解结案占了相当一部分,而调解结案的文书是不要求上传原文的,一些法院连文书基本信息也没有上传。还有一个可能的原因是,一审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后,一审法院往往不愿公开,甚至撤回已经公开的文书。这是不符合《裁判文书上网规定》的要求的。现在不清楚这一情况有多少,但看来不是个案。
我们还专门关注了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情况。检索裁判文书网,有几个发现:
一是公开文书集中于再审和审判监督程序。两者相加有13,637份,占到了总上传量的83.8%;二审1241件,一审1件。这一点符合最高法院的职能定位。
二是裁定书占据绝大多数。2017年最高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中,裁定书14,840份,占到总上传量的91.2%;判决书654份,只占4%;剩下的决定书和调解书,也只有几百份。如果上述比例反映最高法院实际的结案情况,那么,最高法院自己审理并判决的比例是偏低的。这样低的判决比例难以充分发挥最高审判监督机关和指导机关的应有功能。
三是行政文书占据半壁江山。最高法院公布的行政文书数量近年来迅速增加。最高法院2017年制作的文书中,行政文书8598份,占到52.8%,比民事文书高出14.1%;刑事文书和执行文书只是个零头,二者相加才6%(见图4)。这一方面是因为最高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数量较大;另一方面也说明最高法院行政裁判文书的公开比例较高。而最高法院数量可观的死刑复核案件,裁判文书基本没有公开。
总体来说,最高法院裁判文书的公开有待加强。最高法院在2013—2017年共审结79,692件,而在裁判文书网上,这一期间最高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只有39,288份,公开结案比约为49%。也就是说,最高法院2013—2017年制作的文书有一半左右没有公开。按照同样方法计算,2017年最高法院制作文书的公开结案比约为63.1%。
这比2014年的水平(38.6%)有了较大提升,但仍明显低于全国总体水平(72.7%)。论其原因,除了数目不详的死刑复核文书基本不予公开,可能主要是最高法院这几年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官审理压力增大,办案人员无暇顾及文书上传。
最高法院不仅是裁判文书公开规则的制定者,也是文书公开最重要的践行者,理应起到表率作用。在某种意义上,最高法院的每一份裁判文书都是重要文书。除了死刑复核等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目前只能选择性公开之外,其余的裁判文书应当全部公开。
4.公开文书的地域分布
总体来看,制作文书的公开总量与受案数量密切相关,经济发达、人口较多的东部省份案件较多,文书公开的总量也较多。河南、浙江、四川2017年的制作文书量均已突破100万份,而制作文书量最少的西藏不足2万份。当然,仅凭各省制作的文书总量,很难断定其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下面着重考察2017年各省裁判文书的公开结案比。
由于裁判文书上传是个动态持续的过程,评价裁判文书的上网率,必须说清截至某个时点的上网率。下面的分析主要以2019年6月为统计节点。这个时点距2017年年底有17个月,2017年制作文书基本上“能传都传”了,统计数据不会有明显起伏。同时,我们查询了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年度工作报告中公布的2017年结案数量,以此作为估算各省裁判文书公开结案比的分母(见图5)。
图5
我们的发现印证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进步。2014年,公开结案比最高的省份(河北省),其公开结案比是64.5%;而2017年,公开结案比最高的几个省份(青海、吉林、四川)已经超过100%。公开结案比达到乃至超过100%,说明公开的裁判文书总量已经超过结案数量,而不是说裁判文书已经100%公开。实际上,吉林省2017年的裁判文书可能有近63,900份经审批不上网公开。不管怎么样,进步是非常明显的。
接下来,湖南、云南、湖北三省2017年公开结案比超过90%。公开结案比在80%—90%的省份有陕西、江西、黑龙江、山西、河南、天津等6个,他们高于全国总体水平。公开结案比在70%—80%的省份有福建、安徽、浙江、宁夏、重庆、广西等6个,它们略高于或接近全国总体水平。剩下省份的公开结案比均低于全国总体水平,处于第四梯队,最低的新疆为35.9%。
有报道声称,“在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情况通报中,新疆法院连续两次位列全国法院第一”。这估计是按照其他口径统计的。按照我们的方式统计,即使加上裁判文书网检索到的全部维吾尔语和哈萨克语的裁判文书(约为3800份),新疆全区(含兵团)2017年的公开结案比约为36.6%,多数裁判文书仍然没有公开。
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处于第四梯队的省份不乏经济和法治较为发达的上海、北京、广东等省市。广东省2017年的审结案件数量居全国之首,达到了178.7万件,但是上传至裁判文书网的文书只有75,893份,刚刚超过结案数的一半。有学者对这一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领导意愿不足、案多复杂是制约文书公开的重要原因。
从我们访谈的情况来看,在几个原因中,“案多”还是主要原因。北上广地区案件总量大,法官的人均办案量也大,上传文书确实有些“顾不上”。而在不同地区法院的竞争中,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可以发挥其他方面的比较优势,相对来说不看重文书公开这项指标。无论原因如何,上述经济发达省份的文书公开程度亟须提高。
(二)重大案件文书公开情况
裁判文书公开不但有数量的要求,也有质量的要求。一个法院可能公开了绝大多数应当公开的文书,但可能没有公开对一般公众和学者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书。在多个社会热点案件中,我们检索裁判文书网却找不到相关的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注意到一些法院存在裁判文书选择性公开现象,并要求坚决杜绝。为了回答“裁判文书是否存在选择性公开”,我们将从两个角度进行尝试:一是从不同渠道收集社会热点案件,看裁判文书是否上网;二是整理迄今为止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看相关的裁判文书是否上网。
1.社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公开
我们收集的社会热点案件集中在2017—2018年,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各庭室公布的多类典型案例,各省高院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案件,社会机构、媒体、法学会评选的年度重大案件,媒体(包括自媒体)反复提到的案件。所列案件都已进入诉讼程序,并且法院作出了相应的裁判文书;部分案件基于现有的公开资料无法判断时,我们没有统计。统计时,重复出现的案件只计1次,同一系列的“串案”也只计1次。前者,如“于欢故意伤害案”,在不同媒体反复出现;后者如“e租宝非法集资案”,在北京、重庆、广东等多地法院分别审理,因为属于同一事件,我们也只计1次。
按照上述筛选原则与统计要求,我们共收集到318个“社会热点案件”,其中民事案件115个、刑事案件153个、行政案件50个。这318个社会热点案件中,有52个案件通过现有公开资料只能获知一审的情况,不知道是否还有二审、再审;有266个案件,我们能够确知它们经历的审级。在52个审级不明的案件中,一审文书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的,只有9个,占17%。
换言之,有超过八成的一审文书未公开。在266个审级明确的案件中,各个审级程序所涉裁判文书都能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即完全公开的有114个,占43%;能够查询到部分审级的裁判文书,即部分公开的有100个,占37%;查询不到任何裁判文书的案件,即完全未公开的有52个,占20%。虽然这不是严格的抽样,但还是能够说明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公开比例是偏低的。
热点案件裁判文书不予公开,往往因为案件包含某些敏感信息不宜公开。这以刑事案件居多。2014年以后不公开的刑事案件就有26件,占完全不公开的50%。一审确定,其余审级不明的52个案件之中,同样也是刑事案件居多,数量高达46件。2014年以后这类刑事案件一审文书不予公开的有41件,不公开案件占比高达89%。
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涉及高级官员的犯罪案件。在我们的统计中,2014年以后就有45个,约占热点刑事案件的三成,其中包括周永康案、令计划案、孙政才案。二是涉及毒品、黑社会组织、危害国家安全等案件,文书通常也不公开。这类案件跟死刑的适用有关。三是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例如,徐翔等人操纵证券市场案,周强院长在工作报告中把该案作为打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的典型案例。但判决生效后,判决书至今仍未向社会公开,有学者申请公开也无果而终。法院在上传文书前,通常会考虑案件的敏感性,尺度拿捏不准的就干脆不公开,免得“惹是生非”。甚至个别被广泛报道的案件也出现裁判文书上网后又被撤回的情况。
我们发现原审裁判文书被撤销或者改判的,也会影响裁判文书的公开。在我们统计的热点案件中,二审或再审维持原判的115个案件,完全公开的有59个,占比51%;二审或再审撤销或改判的68个案件,完全公开的只有11个,占比16%。可见,二审或再审维持原判的案件,法院更愿意将之前所涉审级的裁判文书公开;一旦裁判被撤销,法庭往往选择不公开文书。这可以说是另一种“选择性公开”。
在我们的调查中,多位法官也认同或者承认这种做法。除了不愿意给当事人或者公众造成困扰,法官也不愿意拿这些被撤销、改判的文书去“丢人现眼”。
2.指导性案例相关文书的公开
指导性案例制度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指导性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从各级法院的裁判案件中遴选并发布,各级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应当参照。截至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了112个指导案例,其中一些案件的裁判在推行裁判文书统一上网之前就已作出(最早可追溯至1999年)。由于指导性案例的特殊地位,它们常常被反复研讨和仔细甄别,因此,指导性案例相关文书的公开值得特别重视。
通过对裁判文书网的逐一检索,我们发现在112个指导性案例中,有32个案件所涉裁判文书完全上网,43个部分上网,37个完全没上网。由于指导性案例的时间跨度比较大,涉及不同时期的裁判文书上网规定,情况要复杂一些,背后的问题也有所不同。
从时间脉络来看,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在2010年之前,法院没有裁判文书上网的统一要求;2010年和2013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要求法院只需上传生效的裁判文书;而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要求法院上传案件各个审级的全部文书。这三个时间段的指导案例分别是21件、75件、16件,与之对应的裁判文书上网数量分别为0件、61件、14件。即使按照当时执行的标准,2010年至2016年这段时间内的75个案件中,完全不上网的有14个;2016年以后的16个案件,完全不上网的有2个,没有完全上网的有5个。与前面所论的社会热点案件一样,它们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裁判文书公开的不足。
可见,指导性案例相关裁判文书的公开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我们希望,今后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必须确保所有相关裁判文书及时上网;以前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法院也应补充上传相关裁判文书,以充分发挥指导性案例的指导功能。
(三)不公开文书基本信息的公开
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增加了一个要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这一规定丰富和完善了裁判文书公开的类型。统计这部分数据对于研究文书内容作用有限,但对于了解法院的审判业务有一定帮助,对于了解法院不公开文书情况有重要意义。我们在把手科技的技术帮助下,对裁判文书网上2017年制作的不公开文书内容、只公开文书基本信息的情况进行了统计(见图6)。
从图6可以看出,2017年不公开文书内容、只公开文书基本信息的总量约为289万份。其中,以调解文书、离婚文书居多,二者占到了81%;未成年人犯罪和涉及国家秘密犯罪的文书占比较少,二者之和仅为1.2%。上述四种是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文书。剩下的属于“法院认为不宜公布的其他情形”,占17.8%,具体为哪些情形我们无法确切得知。法院对不公开理由的说明非常简略,用词也不统一。
如果算上细微差异,对不公开理由的表述方式多达1000余种,其中包括隐私、敏感案件、维稳、当事人撤诉、上诉、结案通知等。有学者通过调阅不上网文书相关材料,发现相当一部分不上网文书的审批理由值得商榷:有的过分粗略,有的明显错误,还有不少仅仅以“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作为理由。
未公开文书中,上传了文书基本信息的比例究竟有多大?为了了解这个问题,我们对比了《2017年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公报》与未公开文书的上传情况。根据司法统计公报的数据,2017年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结案数约为153万件。我们获取的离婚及抚养、监护案件的未公开文书约为63万份,仅占2017年离婚和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结案数的41.2%。这说明约有六成的文书没有公开基本信息。
2017年调解结案的数量约为300万件,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结案量为196,534件,我们统计的调解结案的文书约为153万份,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文书有181,124份。这意味着约有一半的调解结案文书未按规定上传文书基本信息,而有约92%的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文书上传了基本信息。此外,2017年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约为3万件,其中上传文书基本信息的约为2.1万份,占比达到了70%,说明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的文书上传了文书基本信息。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仍有相当数量的未公开文书没有按照要求上传文书基本信息,尤其是离婚及未成年人抚养、监护案件和调解结案的文书。司法解释要求不公开文书内容的要上传文书的基本信息,这是对司法公开原则的贯彻。各地法院对这一点还没有予以足够重视。不公开的原因,需要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做归纳,以让法官在上传时能够更加便利、准确地勾选。
(四)如何做到“应上尽上”
上述几个维度的分析显示,自最高法院全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以来,无论是公开数量、公开比例还是公开文书的类型都比2014年有了显著提升。但是,如果以《裁判文书上网规定》为衡量标准,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仍是不够的,离“应上尽上”的目标还有明显差距。相当一部分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没有按规定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等基本信息。以重大案件裁判文书的公开为标志,文书公开的质量也有待提高。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对于法律的正确理解和统一适用有重要的意义,其文书公开尤其需要加强。
我们仍然不完全清楚的是:不公开的原因是什么?有学者从分析各地法院裁判文书上网率的差异入手,认为地方法院领导的重视程度是一个重要原因。也有学者从地方法院的行动逻辑分析,认为裁判文书公开不完全是因为地方法院的利益与“上面”不一致,而是“上面”监督乏力。这些看法都有一定道理,从其结论中引申的加强法院内部考核的措施也很重要。但这些分析忽视了裁判文书上网的相关制度,没有考虑上网规定可能的改革和完善。
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影响裁判文书上传主要有三个因素:(1)因为担心文书公开后给当事人带来伤害、给社会带来麻烦或者给国家秘密造成泄露而不上传的;(2)需要等待二审判决而耽误上传的(见第二部分“文书上传的及时性”详述),或者原审裁判被二审、再审撤销而不上传或者撤回的;(3)因为技术原因传丢的。全面推行裁判文书上网,就要保证按规定应当上网的必须上网,限制经批准的不上网,适时取消对死刑复核文书上网的严苛规定。
如果能够改变现行规则,要求所有裁判文书作出并宣告后及时上网,既不必等待二审裁判,也不因为二审、再审改判而撤回,那么,文书的上网率将会有一个显著的提高。如果在技术上能够做到办案人员直接上传,不必通过审管办等部门转手,把裁判文书上传作为结案的一个环节,那么,文书上网率也会有显著提高。
在文书整体上网率超过七成的情况下,没有公开的文书主要是依法不公开的文书和经批准不公开的文书;应当公开却不公开的,在数量上反而相对少数。今后在继续提升文书上网数量和比例的同时,可能要把努力的重点放在提高文书公开的质量上。否则,即使上网比例很好看,但如果那些“重要少数”仍然看不到,文书上网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有必要关注经批准不予上网文书的数量和案件类型,不上网的理由是否成立,以及在文书不上网的情况下是否上传文书基本信息。遴选指导案例、公报案例和典型案例,应当把文书公开作为一个前提。
为加强对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督促,可以采取法院自己发布年度报告、法院系统内部考核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参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设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不妨规定各级地方法院在每年1月底之前,向上级法院提交本院上一年度司法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同时在本院官方网站上公布;报告的内容由最高法院具体规定。同时,法院系统改进对文书公开工作的考核,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可以适时邀请第三方机构对所辖法院的工作进行评估。
文书上传的及时性
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要求,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其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一般是送达后生效;由于我们无法获知文书送达时间,因此在统计时,以文书制作时间为计算起点,具体以文书落款时间为准。文书从制作到生效一般经过文书写作、签批、打印、盖章、送达等环节,所需时间长短不一。
实行司法责任制、加强办公信息化后,文书基本上由审判组织(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直接签发,并且电子盖章,管理环节及所需时间大大压缩。目前,影响文书生效时间的主要因素是送达。采用邮寄送达的,国内三至五天足够,同城的当日或者次日可达;采用公告送达的,所需时间则以月计。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文书,则取决于二审的进程。
出于数据统计的目的,我们将文书制作到上传的时间间隔划分为几个时段:0—10日、11—30日、31—90日、91—180日、181—365日、366—730日。考虑到一审裁判文书的送达和等待上诉的时间,在当事人不上诉的情况下,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作出后最长在20日和15日内生效,民事、行政判决书与民事、行政裁定书作出后最长在25日和20日内生效。
加上新规要求的上传时限(7个工作日),当事人不上诉的一审裁判文书从制作到上传的间隔在10日以内是比较快的,在30日左右是合理的。除此之外,有一些裁判文书依法不能上诉,二审裁判不必等待上诉。这种情况下,只需考虑送达和上传裁判文书时间,通常10日足够,最长也不超过30日。综上,在多数情况下,文书制作后10日内上传是快速的,30日内上传是合理的。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平均上传间隔为35日,居全国之冠。
我们分别以2017年上传的裁判文书和2017年制作的裁判文书两个维度,来考察文书上传的及时性。数据由华宇元典根据我们的要求,分两次在其数据库里提取,提取时间分别为2017年12月31日和2018年5月31日。
(一)裁判文书从制作到上传的时间
1.上传时段的总体分布
从图7可以看出,2017年上传的文书中有近27%是在文书制作后30日内上传的,其中在文书制作后10日内上传的占8.4%。相较于2014年的18%和3%,短期内上传的比例有了明显提升。在裁判文书制作后31—90日内上传的有近34%,在文书制作后91—180日上传的有20.9%,两者与2014年基本持平。在文书制作后超过180日上传的,有18.5%,比2014年下降约7个百分点。
图7
其中,181—365日上传的文书占比为13.6%,比2014年的19%有一定下降;366—730日上传的文书占比为5%,比2014年的7%也有少许下降。这说明法院在文书上传的及时性方面取得了进步。但也要看到,仍然有超过70%的文书是在文书制作一个月之后上传的;甚至,文书制作一年后上传的仍有近5%。
2.上传文书的月度分布
从图8可以看出,文书上传大小月现象比较明显,季末集中上传仍然存在,年底突击上传相当明显。从2014—2017年月度上传的文书量来看,基本上每年12月的上传文书量是前一月(11月)上传量的2倍,是每年上传数量最小月(2月)的六七倍。集中上传现象的普遍存在,与法院“季度小考、年度大考”的考核机制密切相关。这种考核机制不但适用于文书上传,也适用于法院的全部结案工作。
图8
如果法院系统改变年度考核的做法,而采用审限内的结案率作为考核指标,相信可以消除年底突击结案、突击上传的现象,法官的审理工作也会变得更加从容。从裁判文书上网的角度来说,关键是落实《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关于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的规定。
3.不同审判程序的文书上传时间
总体而言,各审判程序文书上传的及时性,无论是上传时间的中位数还是平均数,2017年的情况都要好于2014年。进步最为明显的是一审裁判文书。2017年上传的一审文书中,从制作到上传的平均天数为90日,远少于2014年的131日。而且,在文书制作后30日内上传的比例占到了22%,高于2014年的15%;文书制作180日后上传的约占13%,远少于2014年的25%。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审文书制作一年后上传只有不到1%(2014年还有7%)(见图9)。
这说明,到2017年,法院上传陈年文书已经很少了。二审和再审文书在30日内上传的约占30%,比2014年有所增加,但远远低于期待。
4.不同层级法院的文书上传时间
2017年不同层级法院文书上传的及时性同样要好于2014年,中位数和平均数的指标都有所下降(见图10)。具体而言,中级法院上传文书的及时性依旧表现最好,3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为35.4%,不仅优于其他层级法院的表现,还比2014年的29%有了一定提高。31—18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约为55%,在四级法院中占比最低,但比2014年的51%略高。181—73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约为9%,也是四级法院中占比最低的,比2014年的19%有了明显下降。
图10
基层法院的表现没有中级法院突出,但是相较于2014年仍有不少进步,30日内上传文书的比例有了明显增加,180日后上传文书的占比也有明显降低。高级法院的变化情况与基层法院类似。
值得关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文书上传的及时性相对于2014年并没有明显的改观,反而存在退步的迹象。3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为5.5%,明显低于2014年的15%;31—18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高达80.8%,高于2014年的65%。虽然181—73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13%)比2014年少了7%,但是没有改变总体的消极印象。
(二)文书上传如何能够更及时
不可否认,2017年裁判文书上传的及时性比2014年有了明显进步。这些进步体现为:3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有了明显上升,180日后上传文书的占比有了明显下降,而且裁判文书上传耗时的平均数和中位数都要好于2014年;一些文书在裁判作出当日即上传。
但存在的问题也比较明显:年末和季末集中上传文书的现象依旧比较明显,30日合理区间内上传的文书占比依然较低(30%左右),有部分文书是在做出1年后才上传的。31—180日内上传文书的占比并没有明显减少,目前还有约50%的文书是在这一时段内上传的。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上传没有起到示范作用。有学者指出,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在裁判生效后10分钟内就能上网,而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作出之后能在30日内上传的仅占5%左右,及时性的程度尚不及中级法院。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除了上文提及的领导意愿和机构能力之外,影响文书上传及时性的主要因素是制度。首先是上诉程序。按照目前规定,案件进入上诉(包括刑事抗诉)的,一审文书需要等待二审裁判生效才公布;多数情况下,一审法院只能等到二审结案并返还卷宗才知道二审裁判的结果。这大大拖延了一审文书的公布时间。
其次是送达。裁判文书作出后,因为各种原因无法送达,所以未能“发生法律效力”,按规定不能上网公开。从各地法官提供的数据来看,一些地方公告送达的比例达到10%左右,个别法院可能更高。尽管法院也在探索更有效的送达办法,但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告送达预计仍将占一个相当大的比例。
要实质性地提高文书上传的及时性,必须解决一个制度问题以及相应的技术问题。制度问题是,改目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才予公布的规定,为裁判文书作出并宣告后即予以公布。一般来说,司法裁判文书应当在作出、宣告并送达当事人后才上网公开,但在需要公告送达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在发布送达公告的同时予以公布。
从理论上讲,裁判文书作出并宣告之后即具有确定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撤销;是否送达、有无“生效”仅影响对诉讼参加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因此,裁判文书从作出并宣告之日起即予公开,符合法理。不但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需要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也需要重新解释或者修改。
采取上述方案需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中国裁判文书网需要在同一案件的不同文书(包括不同类型、不同审级的文书)之间建立清晰的关联,使公众能够轻易辨别该文书的效力状态。现在规定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才予公布,主要就是担心一些文书效力待定或者已被撤销、变更,容易混淆视听。如果这个技术问题能够解决,那么,原来的担心就没有必要了。此外,如果审理法院甚至经办人员能够直接把裁判文书上传到裁判文书网,而不必经过审管办等机构层层转手,也将加快文书上传的进度。
如果上述方案可行,那么,今后法院系统可以进一步规定,把裁判文书上网公开(以及在依法不上网公开的情况下上传文书基本信息)作为承办人员结案的必要环节。而这将反过来大大增进裁判文书公开的比例和公开的时效。
文书上传的规范性
与文书上传的全面性和及时性一样,文书上传的规范性也会影响裁判文书公开的质量。该隐匿的敏感信息没有隐匿会给当事人带来困扰,文书上传中的错误(如文书归类错误)、已上传文书的撤回也会给统计带来误差。本部分从裁判文书的敏感信息处理、文书撤回管理两个方面展开分析。
(一)裁判文书敏感信息的处理
裁判文书中敏感信息的处理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过分地公开会侵害相关人员的利益,引发当事人尴尬、怨愤,增大裁判文书公开工作的阻力;过分地隐匿会削弱文书公开的监督意义,也易导致数据统计失真。
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认真权衡了双方的需求,对敏感信息的处理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原则上裁判文书上网时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有关信息;特定案件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涉及自然人、法人敏感信息的,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才需要做相应处理。
下面主要以该规定为依据,评估其实施情况。我们采取分层抽样的办法,在裁判文书网上抽取2017年上传的300份文书作为样本,进行人工阅读和统计。300份样本中包括:228份民事文书、44份刑事文书与28份行政文书,其中民事文书集中于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两类;基层法院作出的文书137份,中级法院作出的124份,高级法院作出的39份;文书覆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区、市)抽取的案件数与总样本中相应占比大体一致。
1.诉讼参与人姓名的处理情况
在特定情况下,裁判文书上网时应当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做隐匿处理。按照规定,法定隐名的人员包括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刑事案件被害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隐名的形式统一为“姓+某”。
本部分主要针对以下两点进行考察:第一,需要进行隐名处理的裁判文书,是否得到了处理?第二,隐名处理的形式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从统计来看,现有裁判文书对姓名的处理仍存在较大问题。300份抽样文书中,存在问题的有76份,问题文书占25%。其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隐名而没有隐名的有49份,不需要隐名而隐名的有27份。
(1)需要作隐名处理的情况
在228份民事文书中,共有133份文书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隐名处理问题。有32份文书未对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进行隐名,5份文书未对未成年人姓名进行隐名处理。在95份侵权纠纷文书中,有5份文书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未成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全名。在44份刑事文书中,32份文书需要对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进行隐名处理,其中有6份文书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被害人、证人未隐名的问题。在28份行政文书中,有1份文书涉及法定隐名的情形,法院对未成年人进行了隐名处理。
总体来说,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和刑事案件敏感信息处理问题较多,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敏感信息的处理也有待重视。
问题的另一面是过度隐匿。在90份不涉及法定隐名情形的民事文书中,有12份文书本该出现当事人姓名却做了隐名处理。在44份刑事文书中,有15份文书对被告人做了不必要的隐名处理。这些文书分别涉及盗窃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介绍、容留卖淫罪,危险驾驶罪,受贿、玩忽职守罪等。
我们也发现,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没有明确提及,但有的法院做了一些可能是适当的甚至必要的隐名处理。例如,法院在受贿、玩忽职守案中对行贿人做了隐名处理,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中对涉案的吸毒人员做了隐名处理。在多个继承案件中,法院对被继承人(死者)信息做了隐名处理。在行政案件中,法院基于保护案外人隐私的考虑,对有关人员做了隐名处理。法院这样做,有的是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信息不被泄露,有的是出于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考虑,有的是为了帮助违法人员顺利改造和重返社会。
这些情况暗示,目前在文书上传过程中,给予法院一定隐名处理的裁量权可能是必要的。考察更多情形、做更精细的辨析和归纳,对于隐名处理规则的进一步完善是必须的。
(2)隐名处理的具体形式
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将隐名的方式统一为“姓+某”的形式;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则采用“姓+某+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如“张某1”)。实践中,也有一些法院没有照此处理,而是采用其他符号替代。例如,统一用“某”代替,写成“姓+某某”“姓+名+某”“姓+某+名”“姓+某+甲/乙/丙”,或者用“X”代替的,写成“姓+XXXX+名XXX。
从我们抽取的300个样本来看,涉及法定隐名情形的文书有171份。其中,文书中所涉法定隐名情形全部按照规范的方式进行隐名处理的文书有79份,占46%;至少有一处隐名处理不规范的文书有92份,占53%。我们还发现在同一份文书中,同一姓名前后不一。同一名案外人,一会隐名为“XX全”,一会隐名为“朱X全”;55同一名证人,在前处理为“尤某”,在后则处理为“尤某超”;同一位被告在判决书标题中被隐名为“XXX”,而在判决书中处理为“李某某”。
可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要求之后,裁判文书的隐名方式基本得到了统一,但不规范的情形并不少见。方式不同、前后不一的隐名处理,给文书阅读带来困惑,也给文书的大数据挖掘带来障碍。现行的“姓+某+阿拉伯数字”的方式也有缺点:一是不合习惯,读起来不够自然;二是机器识别时容易造成歧义,例如,“赔偿张某11万元”可能被识别成“赔偿‘张某1’1万元”。今后宜于改成“姓+某+甲/乙/丙”的方式。
2.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
与自然人相比,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信息不存在“隐私”,在裁判文书上网时无须隐匿。按照规定,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在300份抽样文书中,88份文书涉及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这88份文书中,全部符合公开规定的文书只有7份;如果不考虑普遍存在的组织机构代码缺失问题,不符合规定的也有19份。
在这19份中,有1份文书删除了组织的名称,5917份文书并未保留住所地,4份文书删掉了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或者做了隐名处理,2份删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职务。与3年前报告的“组织信息过度隐匿”的情况相比,本次抽样统计中这一问题有所改进。然而,仍有超过两成的文书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做了不恰当的删除或者隐匿处理,这是相当令人遗憾的。
特别要提及的是,在涉及法人和其他组织的88份文书中,只有19份按规定写了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曾是依法设立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识别码;从2015年起,组织机构代码逐渐转化为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所规定的“组织机构代码”应当相应地解释为社会信用代码。社会信用代码事关一个组织的税务、银行、车辆、人事、社保等信息,具有重要价值,法院在制作和上传文书时不应忽略这一信息。
(二)文书撤回的管理
在裁判文书大规模上网的情况下,有一部分文书撤回是正常现象。依据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撤回裁判文书限于以下情形:一是上传后发现文书内容有误、敏感信息处理不当,需要修正后重新上传;二是依法不公开的裁判文书,不适合上传而上传的。为了限制文书撤回的情形,新规定删除了“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撤回”这一完全由法院自由裁量的情形。在过去,法院可能会基于当事人的申请,以“影响商誉”为由撤回文书,现在这种情形已经不再允许。最高法院在一个答复中坚持并重申了这一立场。
在实践中,各级法院经常面对撤回已公布文书的要求。许多当事人因为文书公开感到尴尬或者遇到不便,甚至在贷款、投标、融资、上市、求职中面临阻碍,于是想方设法要求法院撤回文书或者删除相关信息。当生效裁判文书被再审撤销或改判,原审法院也希望撤回。文书写作和上传中的错误更是让法院备受压力。法院的现实处境是,不公开文书或者撤回已公开文书没有多少麻烦,而公开文书却可能带来巨大麻烦。
我们不清楚目前裁判文书撤回的比例有多大。一份较早的官方通报显示,全国各级法院撤回上网裁判文书占上网裁判文书数量的0.47%。这个比例也许不算大,问题可能在于文书撤回不够规范。有的未经审批手续,有的审批理由明显不当,还有的裁判文书撤回后无正当理由未重新上网。例如,撤回审批表显示的撤回理由是“文书上传错误”,需要修改后再上传,但实际没有再上传。即使是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人犯罪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文书,按规定撤回后须公布案号、审理法院等基本信息,许多法院也没有公布,一撤了事。
裁判文书的撤回,就像裁判文书的上传,必须平衡文书公开的公共利益和保护当事人隐私声誉的需求。当事人申请撤回已经上网的裁判文书是其正当权利。网上出现如何删除已上网裁判文书的咨询,一段时间甚至出现帮人申请删除裁判文书的业务,足见这种需求客观存在。
为此,应当把文书撤回作为文书上网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进一步规范文书撤回的条件、程序和结果。建议明确统一的机构来管理文书撤回工作,包括受理、审查和处理文书撤回申请。实行上网文书全程留痕,文书撤回后保留该文书的基本信息并标注已经撤回;如果有替代文书,同时指示替代文书。
(三)如何使文书上传更规范
从以上情况的反馈来看,除了以往存在的文书写作和上传错误以外,裁判文书上网的规范性还存在诸多问题。主要是:文书信息的过度隐匿与敏感信息未加隐匿的现象同时存在;部分隐匿信息的形式依旧五花八门,并未按照规定的统一要求来执行;文书的撤回也未有统一明确的规则。
文书的规范性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问题,结合我们走访各级法院调研的经历来看,一方面与法院“案多人少”的境况有关。最近几年,全国法院平均一个审判团队一年办案在200件左右,平均一份判决书的字数在3000字以上(不同种类裁判文书的平均字数也在1700字以上),一个审判团队一年需要阅读的裁判文书字数都是一本书稿的分量。法官和助理能把文书签发出去已属不易,写作时 校对文字、上传时再查找和处理敏感信息,负担不轻。在没有智能辅助系统的情况下,要完全不出差错,确实勉为其难。而现有的文书纠错校对系统的智能程度远远不够,许多法院甚至还完全停留在依赖人工校对和查阅的阶段。
如果能够严格落实法官员额制的改革要求,按规定配齐配好审判辅助人员,保证有专门人员承担文书制作、错误纠正、敏感信息处理和文书上传工作,裁判文书不规范的现象应当可以大大缓解。但从长远来看,这些技术问题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解决。理想的情况是开发一套高效智能的文书处理系统,能够识别和纠正绝大部分文书写作错误,能够对应当隐匿的敏感信息做自动处理,并能够主动提醒文书上传中的错误。这样的系统宜由最高法院开发,并在全国法院推行。
文书获取的便利性
中国裁判文书网从2013年上线,在2015年进行过一次大规模的改版。改版后的网站不仅“使用起来更加方便,也减少了对裁判文书使用的限制”。目前,该网已是“全球体量最大、最有影响力的裁判文书网”,访问量超过200亿次。它不仅成为法官办案查案的重要途径,也是普通民众了解法院裁判、监督司法的一个重要窗口,更为法学研究者提供了丰富的素材。
从裁判文书网获取文书的便利性直接影响前述功能的发挥。我们将从文书查询响应的速度、文书查询的检索方式、文书的记录与获取三个方面来考察其使用的便利性。
(一)文书査询的响应速度
文书查询响应的速度决定了使用者对裁判文书网使用的效率问题。前文对“重大案件文书公开情况”和“裁判文书敏感信息的处理”的文书统计便是直接利用裁判文书网检索获取的。在检索获取相关文书的过程中,从检索界面跳转到结果界面一般需要花费5分钟以上的等待时间;从结果界面到打开个案裁判文书通常也需要2—3分钟的等待时间。
有些时候,在经历等待时间后,网页最终却无法打开,只好关掉网页,重新开始前述操作。查询一个案件的裁判文书,往往需要耗费10—15分钟的时间不等。用同样的案件信息,我们在元典智库、把手案例、无讼案例、北大法宝这四个商业案例检索平台上进行检索,从点击搜索到出现结果界面、从结果界面到个案文书界面,通常在几秒钟之内就出现了所需信息。
在裁判文书网使用的过程中,我们还发现网站存在过度限制使用的问题。在日常使用中,有时为了降低因系统不稳定而带来的检索结果差异,我们通常会在完成一次检索后立刻进行复查。这种使用应当属于对网站正常访问的范围,但网页此时会出现这样的提示:“您的访问频次超出正常访问范围,为保障网站稳定运行,请输入验证码后继续查看!”输入正确的验证码后,网页此时更为荒诞地弹出了提示一一“验证码错误!”
关掉裁判文书网、重新打开之后,无论是进行与之前同样的检索操作,还是完全不同的检索操作,网页不停地弹出此前的提示,频繁要求输入验证码,经验证后却又无法继续使用。实际上,IP地址此时已处于被限制使用的状态。
在网络上,不少用户反映过与我们类似的经历。在“百度知道”“知乎”等网络问题平台上,有网友反映“中国裁判文书网打开速度太慢”“没有反应”“越用越卡”。69—些专业的法律机构也纷纷抱怨,称裁判文书网“毫不便民”,甚至说它“体验差到令人发指”。
最高人民法院显然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的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于2017年6月在《关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响应速度缓慢问题的答复》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回应,并承诺“积极寻求解决方法,着力加强网站的承载能力和应用性能建设,提升广大用户的访问体验”。但两年过去了,就我们的使用经历来看,裁判文书网查询响应速度慢的问题依旧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裁判文书网响应速度和使用限制看来是因人而异的。我们委托一位在基层法院工作的法官助理,对法院内网环境下裁判文书网的使用进行测评。测评的结果是:用同样的案件信息进行检索,在内网环境下,裁判文书网检索的响应速度极快;而在外网环境下,响应速度非常慢。这种内外不一的待遇,似乎证实了一个传言,法院为了防止数据公司基于商业行为对裁判文书网进行大规模挖掘而对外“限速”。这种做法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但普通用户使用的便利性如何得到保障,需要探索。
(二)文书获取的检索方式
要想从裁判文书网获取所需的裁判文书,检索方式是否便利十分关键。改版后的裁判文书网综合了商业检索平台的优势,在检索方式上有了极大进步:拓展了快速检索项目的联想功能;新增高级检索功能覆盖了全文定位检索,可以利用案件名称、案由、案号等事项进行精准检索。使用者还可以尝试运用多种组合方式,找到所需的裁判文书。但从使用的体验来看,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功能中的某些事项在技术上还存在缺陷。
裁判文书的案号具有唯一性,是识别一份裁判文书的便捷方法。但在不少时候,在裁判文书网上无法通过案号查询到裁判文书。比如,我们想获取案号为“(2015)浙嘉行终字第52号”的裁判文书,如果将这一案号输入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的案号项,点击检索后,出来的结果为“无符合条件的数据”。然而事实上,以案件名称、当事人为关键字,可以检索到这一裁判文书。
在类案的检索上,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的一些事项中存在虚置的问题。比如,我们想了解基层法院作出的关于行政处罚的一审行政判决书的数量。在裁判文书网高级检索选项中依次设定符合条件的“案由”“法院层级”“案件类型”“审判程序”“文书类型”后,得出的结果为“无符合条件的数据”。
退一步,如果取消限制的其他条件,仅将案由选择设定为“行政处罚”,得出的结果同样也为“无符合条件的数据”。而可见,不少高级检索事项或有缺陷或被虚置,无法通过这些选项实现有效检索。在这些方面,多个商业数据平台都可以检索到对应的裁判文书。
(三)文书的获取与记录
在研究中,我们有时需要将检索到的文书下载或在线收藏,或是在文书上做一些提示性的标记,供未来使用。裁判文书网也支持案件的批量下载与批量收藏,在操作使用上也相当便利。针对注册用户,在个人中心还为其设置了“查询模板”“案例包”,记录了过往查询的条件及相应的检索结果。但改版后的裁判文书网将检索的结果限定在前200份文书,超出200份的文书不予显示。这对研究者带来了比较大的困扰。
改版后的裁判文书网,还针对具体的裁判文书,提供了链接分享、留言、扫码手机阅读等功能。此处的留言功能应当与商业数据库中提供的笔记功能类似。但是,使用者不能直接在网页上对裁判文书进行复制(但可以下载相应的裁判文书后,在Word文档上进行同一操作)。在这一点上,商业公司的数据库则完全放开了复制文书的限制,有一些检索平台更是提供了复制后直接检索的便利。此外,裁判文书网上的裁判文书在版心处打满水印,也影响阅读。
(四)如何改进文书的利用
改版后的裁判文书网充分吸收了各家商业数据库的优点,无论是在文书检索方式的多样性,还是在文书获取与记录的便利性,均极大地提升了用户体验,使网站使用起来也更为方便。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网站建设的努力值得肯定,但目前存在的问题也确实需要正视,对于一般用户来说,网站使用过程中依旧存在运行速度慢、故障频繁、限制过多、使用不便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也试图想办法解决。根据最高法院对用户的答复,主要原因是“大量技术公司的爬虫系统无限制并发访问非法获取裁判文书数据,造成网站负荷过大,正常用户请求堵塞”;而网站的许多限制措施,包括不显示上传时间、限制显示文书的篇数,也都是针对爬虫系统设置的。
最高人民法院还开发了验证码防爬软件:当浏览量在某段时间内达到一定数量后,将启用验证码机制进行核验。但上线初期的验证码防爬软件运行并不稳定,经常出现误判,结果导致用户正常使用受到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尝试通过技术手段限制数据技术公司大量爬取文书的做法,并非治本之策。
彻底解决这个问题,需要转换思路。
我们曾经和许多人一样认为,裁判文书信息是公共信息,应当自由、免费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用户协议》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允许,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现在看来,这个观点和做法只有一半正确。虽然个别的裁判文书理论上免费可取,但海量裁判文书的系统集成是需要巨大成本的。这不但包括建设和运营裁判文书网,也包括上传裁判文书的琐细工作(如上传过程中对敏感信息的处理)。建成后的裁判文书网属于公共资源,公民有权无偿使用;但为商业目的,整体性地搬取裁判文书数据就超过了公共福利平等享受的界限,应当支付费用。
为此,我们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对用户区分类型,根据不同的使用需求开辟不同渠道:数据公司基于商业目的需要获取大量裁判文书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对待、付费使用的原则,为其定期、直接提供相关数据;对于普通用户,则继续秉持自由、无偿使用的原则。爬虫与反爬虫这场看似没完没了的较量,也许可以终结,而裁判文书网使用的便利性将因此得到巨大提升。
裁判文书网可以也有必要进一步优化,以不断提升用户体验。但是,要明确裁判文书网的定位:它作为中国法院裁判文书发布的权威网站,是一个官方机构,不是商业网站,也不是要它跟商业网站去竞争。裁判文书网是裁判文书信息的权威提供者,负责及时、准确地发布裁判文书;商业机构可以在此基础上进行整理、加工,以更加便利公众查阅和深度挖掘。裁判文书更加广泛地传播和更便捷有效地利用,需要官方网站与商业机构的合作。这种“公私合作”完全符合司法公开的精神和司法运作的规律。
结语
十几年前,笔者之一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网站以实现判决书统一上网,这在当时还是一种相当浪漫的畅想。短短数年,裁判文书公开从理念、制度落到现实,超出许多人的预期。特别是2016年《裁判文书上网规定》施行后,裁判文书的公开数量与公开比例均呈现逐年增长的态势,文书公开的类型也更为丰富全面。裁判文书上传的整体耗时在缩短,文书公开的及时性在提升。裁判文书敏感信息的处理以及未公开文书基本信息的公开,总体向好。裁判文书网的运营也得到优化。总而言之,裁判文书公开的进步是巨大的,所取得的成就是历史性的,也是世界性的。
尽管如此,裁判文书的公开在全面性、及时性、规范性以及使用的便利性上,仍有不少可以改进的空间。相当一部分应当公开的文书没有公开,特别是一些对一般公众和研究者具有重要意义的文书没有公开。文书公开时间普遍滞后,多数文书仍未在合理时间内上传。文书中的敏感信息未经处理或者文书信息过分隐匿的现象同时存在,文书撤回还欠缺明确规则。裁判文书网的响应速度和使用限制严重影响文书使用的便利性,法院有关部门受困于“爬虫”与“反爬虫”无休止的较量。
我们的建议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是改进技术,减少文书写作和上传的负担。优化裁判文书网站,使其显示上传文书的效力状态、过程信息(上传时间、修改或者撤回记录)和关联文书。开发和推广裁判文书处理系统,提高文书纠错、敏感信息处理和上传归类的智能化程度,降低法院承办人员的工作负担。
二是改革制度,全面落实文书公开和合理使用。在实现上述技术改进的前提下,把文书上传作为结案的一个环节,以实现全面、及时公开。在保障普通用户自由、免费使用的同时,对商业机构实行公平、有偿使用。
三是优化考核方式,增强对文书公开的激励。全面考核文书公开的全面性、及时性和规范性。规范文书撤回管理,做到全程留痕。在法院系统内部考核和第三方评估的同时,各级法院按要求发布司法公开年度报告。
司法公开从来都不会没有阻力。在写作本文过程中,法国议会通过的《司法改革法》禁止对法官行为进行统计分析。这一立法给法律科技的未来蒙上了一层阴影。我们庆幸中国决策者的明智选择,更祝愿中国法院的司法公开能够坚定向前。我们期待,适时制定司法公开法,以巩固司法改革的成果,保障司法公开持续推进。我们希望,裁判文书公开能够带动全面的司法公开,并最终带来充足的司法公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