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军转干部,安置后的任职经历是这样的: 副团职转业,安置为主任科员、享受副处级工资待遇,后晋升为副处级调研员。这算是比较幸运的了,要知道,很多战友转业后奋斗到退休也晋升不到转业时的职务等级。言归正传, 下面,按其成长路径绘制了一个简图:
请看上图,“左边一条线、中间两条线、右边一条线“,”两端高、中间低”,象极了我们军 队队列行进时的口令“一-二-一”! 对军人来说,这是多么稀松平常的节奏! 可以说,了无新意。
只是,本文的关键还不在这里,转业后任职适度降低,但是毕竟享受了同职级工资待遇,我们姑且算它公平。 那么一个小问题来了,这次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套改,上图这位战友的副处的任职时间,究竟应该从何时算起呢?
算法一:连续计算。 也就是说,这位战友任副处的时间,从转业前在军 队任副团职的时间算起,直至现在套改,中间连续、不间断。
算法二:分段计算。 就是认可转业前军 队任副团职的时间,也认可转业后晋升为副处级调研员以后的时间,中间降职安置为主任科员、享受副处级工资待遇的时间不算。
不 发表个人言论,拿文件说话:
文件一: 【1998】国转办字26号,国 务 院军 转办给最高人民 法 院《关于安排到行政单位的军 队转业干部如何计算任现行政职级时间的答复》中明确:安排到法 院工作的军 队转业干部,在评定法官等级时,其行政职级任职时间应从干部原在部 队担任与地方干部相对应职级的时间计算,如:正团职转业干部到地方首次确定为副处级,其任副处级时间应从干部在部 队任副团职的时间计算;又晋升正处级,其任正处级时间应从干部任正团职的时间计算。安排到其他行政单位的转 业 干部也适用于本办法。
文件二: 国发〔2008〕8号,《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 队转 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规定: 分配到机关的军 队转 业干部,比照与其军 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 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在军 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 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 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综上, 文件二只是规定了工资待遇, 更值得品读的是文件一,“ 【1998】国转办字26号 ”, 规定了军 转干部任职时间的计算问题 。显而易见,按照这份文件,开篇我们讲的这位同志的任职时间,是应该连续计算的,不应去掉中间被降职安置(工资待遇享受转 业前相应职级)时间。
或许 ,仍有某些单位和个人认为,上述文件规定从其军内任职时间算起,但并未明确要连续计算。那我们倒要问一问:文件规定了从何时算起,没有规定要间断计算吧?反过来讲,如果需要分段计算,文件会不作规定吗?——只能说,这些人理解文件不但片面,而且有故意曲解之嫌!因为“【1998】国转办字26号”文,甚至还专门作了举例说明,原文如下:
如:正团职转 业干部到地方首次确定为副处级,其任副处级时间应从干部在部 队任副团职的时间计算;又晋升正处级,其任正处级时间应从干部任正团职的时间计算”
另,《公务员职务和职级并行规定》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机关接收的军 队转 业干部,按照国 家军 转 安 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据此,我们无比虚心地请教某些单位和个人:
面对以上这些非常明确的文件规定,你们凭什么就是有章不循、有令不行,非要去片面地搞什么分段计算?非要让军 转干部的任职经历回归到军 人队列行进时的“一-二-一”节奏,你们到底居心何在?!
如下图所示,地方的岗位的确是一个萝卜一个坑、没有哪个位置是多余的,而我们军转干部也是一步一个脚印、路是扎扎实实走出来的。军 队干部转 业安置是国家政策,是正常转岗,其任职时间的连续性中央文件是有明确规定的。
面对这些故意曲解中 央文件、非要把军转干部任职经历搞成“一-二-一”节奏、分段计算他们任职时间的人,我们军转干部既要维护大局、保持克制,又不能一味忍气吞声,任由他们把风气搞坏、把人心搞散。正常权益受到侵犯的军转干部,应该坚持实事求是,按照组织原则,遵循渠道,合理合法地向上级党委申诉!用我们的实际行动,维护中 央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维护我们军 转干部的合法权益、正当利益。
中组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中央国家机关,应当深入调研,及时掌握相关情况,站在维护中 央权威的高度,适时组织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套改专项督导检查,必要时出台军 转干部职务和职级并行套改指导意见,坚决维护军 转干部这一群体的正当权益,真正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绝不能任由某些人把军 转干部的任职经历回归到“一-二-一”的节奏!
本文到这,也就算完了。只举了个简单的例子,但是,类似的例子一定还有很多,很多。
说完也就完了,不带任何的节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