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案审查再交答卷!规范性文件备案数两年增长近一倍

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下称“报告”)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这已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听取该项工作报告。相较于首次报告,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数大幅增加,增长近一倍。

会议现场

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开展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首次听取该项工作报告,当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接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889件,其中行政法规18件,省级地方性法规358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444件,自治条例1件,单行条例24件,经济特区法规24件,司法解释20件。

2019年备案审查工作报告显示,过去一年,制定机关按照规定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共1485件,其中行政法规53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516件,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性法规718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99件,经济特区法规58件,司法解释41件。

南都记者关注到,作为人大的刚性监督手段,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一直在推进备案审查的“有件必备”和“有备必审”,即将所有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

14省份法院检察院司法规范性文件纳入监督范围

规范性文件备案数增长的同时,备案审查监督范围也得到进一步明确。

《报告》称,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中规定了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或者有关机关的职权职责,设定了法律责任,属于具有法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但并没有报送备案。去年以来,法制工作委员会着力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将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涉及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南都记者关注到,针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发布的《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知名法学家李步云就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审查建议,剑指地方法院越权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问题。

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给李步云回复称已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作了沟通,并征求了有关方面意见,已督促浙江省高院停止执行有关规定。

报告数据显示,目前地方政府规章基本上纳入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有14个省(区、市)将地方“两院”有关司法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有2个省纳入依申请审查范围。

“我们还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在实现电子报备的基础上,推进同国务院电子报备系统的连通,实现统一报备,通过全国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将报备的地方性法规同时推送到国务院电子报备系统,促进报备工作便捷化、规范化。”沈春耀称。

多地法规违反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出手”纠正

根据法律规定,备案审查方式主要有: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和专项审查。南都记者关注到,此前已有不少违法“红头文件”因公民提交的审查建议被纠正。

报告称,过去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对公民、组织提出的138件审查建议进行了审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建议人作出反馈。同时,将88件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分别移送有关机关。

针对多部与宪法法律有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出手”督促纠错。

报告介绍,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交通事故时可以查阅、复制当事人通讯记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不符合保护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蜜的原则和精神;对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护的例外只能是在特定情形下由法律作出规定,有关地方性法规所作的规定已超越立法权限。经向制定机关指出后,有关规定已经修改(南都此前报道)。

还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可以由主任会议许可对人大代表进行逮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代表法关于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的规定,存在抵触情形。经向制定机关指出后,有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停止执行。

此外,也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机动车实行累积记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该规定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对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实行累积记分的规定不符合,扩大了现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将修改相关法规列入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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