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的内容是什么

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市场要求,增强企业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香港警务处的编制?由 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公司章程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公司章程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章程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 人民币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45日后,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章程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 身份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公司章程以实物出资的应于公司成立前办理过户手续。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1)决定动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公司章程(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公司章程(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公司章程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公司章程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执行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公司章程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

第十一条 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公司章程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由 担任,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权。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公司章程(1)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公司章程(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公司章程(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公司章程(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报告;

公司章程第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 担任,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公司章程(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公司章程(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公司章程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 担任,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公司章程(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公司章程(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公司章程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理: 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公司章程第六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二月二十日前送交各股东。

公司章程第十八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章程第二十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股东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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