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泰国枪击事件,已导致26人死亡、57人受伤。泰国总理巴育2月9日下午确认,凶手已被击毙。枪手现年32岁,据悉,可能因为“个人问题”(房产交易被骗)实施此次大规模枪击行为。事件的来龙去脉,在可见的报道中,已经很全面,这里就不再赘述。
但是,让人感到疑惑的是,一个军队中的中士,为何会因“个人问题”(房产交易被骗)伤及无辜。从某种意义上讲,作为个体有报复的冲动,这不难理解。但是,这种冲动如果被放大,指向无辜者的时候,就让人有些不太能理解。
“26死57伤”的悲惨结局,无论是在泰国,还是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可算得上一次“超级大案”。毕竟,它本身还不像系列杀人事件一样,会在舆论的感受上给人预留缓冲带。因为,在系列杀人事件中,一般都是持续数周,数月甚至数年,对于公众的冲击,相对较小。
但是,这种在24小时内,就造成“26死57伤”的事件,不免会引发周遭的恐慌。说到底,这已经可以定性为“恐怖袭击事件”。不过,回到法理的性质上,这属于一种典型的滥杀事件。很多时候,公共场所滥杀的被害人似乎是随机的。
可事实上,作案人是将某一群体视为敌对的或认为他(她)们代表某种无理由的威胁群体。一般来讲,这类案件是在一天内连续作案,并没有人们常讲的“冷却期”,杀戮也不是发生一个地点。但是,凶手会在某个地点被终结(自杀或者被击毙)。
因为,在这类凶手的认知里,就是“有去无回”的逻辑。他(她)们根本不会去在乎所杀的人是谁?所以,当公众在看到惨烈的结果时,会自然地将他(她)们的所作所为定性为十恶不赦。于此,就滥杀无辜而言,其背后的驱动力还是值得追问和深思的。
詹姆斯·福克斯杰克·莱温基于滥杀的动机提出五种类型说,分别是复仇,权力,忠诚,利益,恐怖。根据詹姆斯·福克斯杰克·莱温的观点,最多见的滥杀动机是复仇。可能针对特定的个人,也可能针对特定的群体。通常作案人,会攻击厌恶的人或群体。
所以,对于泰国枪击事件来讲,就算作案动机的细节还没有被厘清,但是整体上的作案动机,基本上是可以确定的。不过,也不排除交叉型的作案动机。总的来讲,从枪手的表现,以及具体事件的经过,“复仇”的底色,应该是可以确定的。
但是,复仇归复仇,为何要滥杀无辜,这就是一个值得追问的事情儿。从某种意义上讲,对复仇的直接指向者进行打击,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对无辜者进行打击,这就属于一种“公共性恐怖行为”,这也是对该类事件,较为难控制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近几年里,公共场所发生的枪击案,多在大型商场内(以美国为例)。而且多数发生在周末,枪手通常既不是商厦的雇员,也与商厦的工作人员没有任何恩怨关系。当然,也有在校园中发生的。总之,这类枪击事件,受害人都是相对聚集的。
所以,可以确切的是,滥杀者的复仇目标,已经不再是具体的个体,而是反社会性质的报复。在他(她)们看来,可能自己的遭遇都是周围人迫害的结果。所以,他们才会以失控的行为,对所属社会进行不顾一切的报复。
艾里希·弗洛姆说:“如果人生活的条件违背人的本性,没有达到人的成长与精神健全的基本要求,人就会作出反应,他(她)要么堕落,灭亡,要么创造出一些更适合自身条需要的条件”。这种视角,当然也要铺开来看,不能走向极端。要不然,就会激发人性之恶。
不得不承认,“绝望的失控”是滥杀者最后的逻辑。这其实不难理解,绝望会让人“无力”,也会让“有力”被异化。我们可以脑补,一个士兵端着枪在人群中扫射意味着什么。但是,却无法体会其中的是非感。因为,作为枪手,他在失控的过程中,应该也有纠结(愤怒和恐惧)。
甚至,当他射出第一颗子弹后,就意味着失控的开始。“26死57伤”,就算是再怎么受过心理训练的专业人士,也并不能很好的直面。何况,他并不是那么强大。因为,如若他足够强大,可能就不会以这种方式去“讨回公道”。
因为,以现实的考量看,这完全不是“讨回公道”,而是以撕毁别人的方式在撕毁自己。无论是他自己,还是被他射杀的无辜者,都其实是社会性的悲剧。虽然,事情过后,人们依旧会回到常态,却会给社会氛围蒙上阴霾。
不过,也要清楚,在一个相对健全的社会中,类似的枪击事件,应该是小概率事件。所以,对于既定的恐慌情绪,更应该理性地看待。而非因为,商场内发生过枪击事件,就认为逛商场是危险的。这种过度的反应,虽然属于正常现象,但是,也应该尽快的消解,让生活走向常态。
说实话,作为个体来讲,不停在同社会自洽。无论是对公共事件的看待,还是对日常琐碎的看待,都其实无法回避基本的氛围。但是,对于基本氛围的看待,就需要理性的介入,而非被大氛围裹挟,走向个体的迷失。
于此,从泰国枪击事件来看,它属于国际视角的一隅,但是,却也可能跟我们相关。因为,关乎人性之恶,以及滥杀者的失控,从根本性上而言是相通的。而我们能做的就是,尽可能地避免这种失控的发生,尽可能地避免自己的失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