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上新”!请查收《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专业解读

《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是我省2001年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结合近年来国家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和我省实际,2019年,省司法厅对《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进行了修订和审查。新的《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文中简称《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近日,记者采访了省司法厅立法三处负责承办《条例》修改工作的副处长张明厚,对新修订的《条例》进行专业解读。

问: 距离2001年制定《条例》已过去19年,此次修订有何必要性? 《条例》的修订有什么重要意义?

张明厚: 多年来,我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依法行政理念不断加强,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实施和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 行政执法面临的形势任务不断变化,行政执法手段和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现行《条例》中的执法内容、方式、措施以及监督手段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和形势需要,亟待对《条例》进行修订和完善。 一是党中央和国务院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把“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并作了具体部署。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 2018年12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二是相关主体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改革发展,亟需主动适应改革作出调整。 比如党和国家机关机构改革完成后,司法行政和政府法制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新的司法行政部门,原先规定的对行政执法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的主体应进行修订。 随着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执法主体的职责都发生变化,需要通过立法完善顶层设计,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法治保障。 三是原《条例》中一些执法方式和执法手段已经滞后,一些行政执法机关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淡薄,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等,亟需通过修订予以规范,以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四是将我省近几年在行政执法及监督工作中的一些被实践证明为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式在地方性法规中制度化、规范化,从而进一步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和监督工作,促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更加有规、监督更加有效,切实防止行政权力的缺失和滥用,确保行政机关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条例》的实施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问: 此次修订遵循了哪些原则? 主要解决哪些问题?

张明厚:修订《条例》主要遵循以原《条例》为基础,上承国家改革政策要求,下接工作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体现地方特色和可操作性,超前谋划和亮点突出等基本原则。修订《条例》的总体思路是力求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将近年来国家关于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体现在条例之中,比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信用共享等;二是将我省行政执法和监督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予以确定,体现我省地方特色。比如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制度、联合执法、协助执法等;三是结合改革要求和我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面临的工作形势,针对具体问题因地制宜构建解决机制,比如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行政执法管辖争议解决机制、行政执法调查制度、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

问: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张明厚: 条例草案分为6章39条,包括总则、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 从整体框架来讲,原先的7章减少为6章,删去了第三章行政执法依据(两条); 条文数由原先的44条减少为39条,总则由6条增加为7条,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由10条减少为8条,行政执法程序由10条增加为15条,行政执法监督由11条减少为5条,法律责任保持原来的3条,附则由2条减少为1条。

关于总则。 减少了两条关于监督的内容,增加行政执法制度、信息化建设、社会信用共享、经费保障等内容。

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 删除或调整了原条例中行政机关依职权行使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履责规定、委托执法的终止和解除等内容。 增加了主体确认公告制度、联合执法、协助执法、管辖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

关于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近年来行政执法改革的重点,国务院多次发文提出了新的要求。 主要对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证件和执法标识、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检查、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执法文书、案卷管理、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执法调查的措施、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撤销作了规定。

关于行政执法监督。 删除了原条例中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内容、投诉受理、规范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内容,增加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措施、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方式。

关于法律责任。 对原条例的表述方式进行了调整,将法律责任按类别设定,分别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各种违法情形作了处罚规定,并对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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