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财办金〔2020〕10号),为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和垃圾处理PPP项目提供了示范文本及使用说明。示范文本包括《PPP项目合作协议》《PPP项目承继协议》《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和《垃圾处理PPP项目合同》。
示范文本的发布为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领域PPP项目规范运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合同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1. 明确适用范围

2.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以下合同文件组成:
(一)合作协议,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作协议》;
(二)PPP项目合同,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和/或《垃圾处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
(三)运营维护服务协议,指《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
(四)承继协议,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承继协议》。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项目《PPP项目合同》由标准条款和特殊条款两部分组成,新建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适用标准条款;存量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在适用标准条款基础上,以特殊条款代替或增补相应的标准条款内容。
3.适用示范文本的细化和补充
各地在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应条款加以选择适用、细化和补充,并再一次明确了PPP项目现有的合规要求。
4.签订时序——先签订《合作协议》和《PPP项目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项目公司设立前,由本级人民政府或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同时签署《合作协议》《PPP项目合同》及《运营维护服务协议》(如有)。《合作协议》用于确认项目合作核心条件,包括项目合作内容、合作期限、政府方和中选社会资本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绩效目标等。
项目公司设立后与实施机构和中选社会资本签署《承继协议》。项目公司签署《承继协议》后,社会资本与实施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按照《合作协议》等相关约定执行。
5.合规风险提示
在采用PPP模式实施项目的过程中,政府方应重视项目的程序合规性,不得发生违反PPP适用法律相关规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
1. 项目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的;
2. 新建、改扩建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立项审批手续的;
3. 涉及国有资产权益转移的存量项目未按规定履行相关国有资产审批、评估手续的;
4. 未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两个论证”:
1. 已进入采购阶段但未开展物有所值评价或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
2. 虽已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但评价方法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 已进入采购阶段或执行阶段的项目,未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
2.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但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的;
3. 设置明显不合理的准入门槛或所有制歧视条款的;
4. 未经采购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权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1.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公开信息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一致或涉及国家秘密,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可能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 未按规定及时充分披露项目信息或披露虚假项目信息的。
6. 明确政府方的一般补偿义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法律变更、政府行政指令、公共利益需要等导致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对项目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性支出增加的,政府方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
7.合同终止与补偿
政府方出于公共利益而终止合同的情形,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政府方违约处理,给予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合理补偿;
政府方提前终止补偿金通常设定为债务价值(如尚未偿还的所有贷款、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之前投资项目的资金总和等)加上一定的权益,也可以包括损失的未来利润(如有)。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提前终止补偿金可选方案包括:未偿还债务的全部价值或者指定比例、折旧资产账面价值、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扣除整改成本)、在公开市场进行PPP经营权重新采购的收益;
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提前终止,原则由双方共摊风险,提前终止补偿金通常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且不包括预期利润损失的前提下,考虑未偿还融资方的贷款、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终止前投入项目的资金以及欠付承包商的款项予以确定。
8. 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
一般以仲裁或者诉讼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并且,在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前应设置其他的争议解决机制,如设立项目协调委员会,以期在无需仲裁或者诉讼的情况下快速解决争议,或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但可在之后的仲裁或诉讼中重新审议的临时解决办法。
政策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