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细节︱举报还是沉默:一个艰难的选择

鼓励 私人举报或者告密,是官方进行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在法哲学和伦理学中,它其实是一个蛮有争议的话题。在德国“二战”之后旨在惩治纳粹罪行的纽伦堡审判中,有多个案子都与告密有关,其中最广为人知的就是“妻子举报丈夫案”。

有一位德国士兵,自1940年起在部队服役,他曾多次向妻子说过对纳粹政策的贬损言论。1944年“刺杀希特勒事件”发生后,他又写信给妻子,表示了对希特勒没有被刺死的遗憾,他的妻子随即向当局举报,把这些信件交给了纳粹头目。这个士兵被逮捕后,军事法庭根据他的妻子的证词判其死刑,但并没有执行。

纳粹政权倒台后,告密的妻子被送上法庭,她拒不承认自己有罪,抗辩理由是自己的教育水平不高,作为一个普通妇女,就她当时所知,她丈夫确实违背了相关法律“不得诋毁纳粹当局”的要求,她告发自己丈夫,是在履行法定义务,因为当时的法律规定知情者对于此类言论应当举报。

一审法院接受了被告的观点,判这个妻子无罪,但上级法院驳回了这一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在独立法官可以确保个人的自由与尊严的正常情形下可以运用这一抗辩理由。然而在纳粹统治下,法院的实践经常不能满足法律正当程序的核心要求。”法院援引了“良知”和“正义”之类的观念,认为“妻子告发丈夫,违背了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这样的告密卑鄙而残忍,是一种类似于借刀杀人的恶行,据此,法院判决告密的妻子有罪。

德国告密者案引发了诸多法学难题,比如“邪恶的法律还是不是法律”、“私人之间的隐秘言论应否受到法律惩罚”,另外还有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就是该如何看待针对私人的告密或举报。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举报并不陌生,有的是法律规定,有的是地方政策,如“群众发现什么人的什么事项的,应向有关机构举报,一经查实,奖励多少元”之类。虽然法律允许公民举报,有时甚至鼓励公民举报,但对个体而言,举报其实是一个公民良心自由的抉择,在有些情景下,可能会是一个非常艰难的选择。

那么,什么样的举报是正当的,什么样的举报是恶劣的?在法律和伦理层面,判断一个举报或告密的行为是否正当,会涉及很多因素,包括举报的对象、意图和内容等。

就举报的对象而言,主要涉及到举报什么人的问题。一般来说,需要把针对政府的举报和针对私人的举报区分开来。

按照现代宪法理论,政府及其官员行使着人民授予的权力,其行为必须要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对于政府及其官员不当行为的揭发、检举,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对此,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相比而言,针对私人的举报则可能比较复杂,尤其是在举报者和被举报者之间具有特定关系时,就需要考虑多方因素进行恰当选择。比如孔子就不认同儿子举报父亲的“大义灭亲”,因为这会陷入严重的亲情伦理困境,在他看来,“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就举报的意图而言,涉及到举报的目的是善是恶的问题。

一般来说,如果举报的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权威,那就是正当的,而如果举报仅仅是为了伤害被举报者并获得自身的不当利益,这样的举报就不能被称为“善行”或“义举”

。在德国的妻子告密案中,妻子在丈夫服役期间与他人有了私情,她举报丈夫的目的之一就是想让他遭受监禁甚至被处决。所以,被告具有利用邪恶的法律来危害他人的恶意,这成为法院判决其有罪的理由之一。

就举报的内容而言,涉及到什么样的事情应当举报的问题。一般来说,当受举报的应该是违背法律且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不是一般的言论或思想,更不应该是公民的私生活。比如,教师对学生的性骚扰,就绝对应该举报,但其课堂讲授的与主流观点不一致的言论则需要容忍,否则将会钳制学术自由并遏制知识创新。再比如,夫妻之间高度隐秘和亲密的私生活不应该被举报,如果两口子之间的闲聊都可能被人告密,那么家的价值和意义将会彻底失去。

正当的举报,可以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公共秩序,推动社会进步。比如在美国的“水门事件”中,“深喉”的告密不仅在政治上提升了执政者的品质,也在法律上推动了《吹哨人保护法案》(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的颁布,完善了旨在保护“披露政府和企业违法、浪费和腐败信息”的雇员的吹哨人制度。

相反,不正当的举报和告密,则可能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它会破坏私人之间的基本信任,造就一个冷漠、猜忌、相互防备、人人自危的恐怖世界。

在中国法律史上,商鞅创立了严苛的告密制度,要求邻居之间相互监视和举报,“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举报邻居等同于杀敌,给予重奖,不报告视为降敌,给予严惩。于是,走在路上,有人窥视,居家闲谈,隔墙有耳,这样的社会,也太可怕和变态了。

在苏联斯大林“大清洗”时期,官方鼓励对私人言行进行告密,弄得到处都是打小报告的“耳语者”。作家索尔仁尼琴就这样成为了告密的受害者:他因在给朋友的私人信件中批评了当时的极权作法而被朋友举报,随后被以“进行反苏宣传罪”判处八年劳改,经历了古拉格集中营苦难的生活。

在一个健康、公正和友善的社会中,人和人之间应该有起码的信任,这种信任是支撑一个社会正常运行的道德根基,这种信任极其重要但非常脆弱,它值得被每个人珍惜和保护。

所以,

针对私人行为的举报,不仅要接受法律的评判,还要接受更高的德性标准的检验,这个标准如果要用一个词来表述,那就是“义”或“不义”

。尤其是在法律存在缺陷和可能被误用时,我们内心的良知就必须强大、清醒并发挥作用,指导我们在举报或沉默之间,努力做出一个还不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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