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凤凰网财经银行财眼,作者|南笛
凤凰网财经3月18日讯,日前,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杨晓明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2014年8月至2018年7月,杨晓明在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营业部党委书记、总经理期间,先后收受兰州小二黑公司、永登吉福清真肉食有限公司、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法人代表的贿赂,在信贷方面对其给予特殊照顾。一审被判受贿罪,受贿金额合计超223万元,获刑8年,罚款100万元。
01
感激未积极清收不良贷款
以借款之名行贿200万元
兰州小二黑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法定代表人张建强。 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该公司先后在甘肃农发行七里河支行有四笔短期贷款,共计1.58亿元。后因贷款未能够按时如约偿还,有1.5671亿元逾期并最终成为不良贷款,清收困难。
据行贿人张建强证言,杨晓明负责全面清收贷款的工作,针对其贷款杨晓明虽然采取了一些贷款清收催收措施,但一直没有以法律途径起诉他,并未进行积极有效清收,为留足了缓冲时间等到政府回购款到位。
张建强由此产生给杨晓明200万元感谢费的想法,二人联系后杨晓明表示接受。 2016年11月1日,张建强将200万元以转账方式汇入杨晓明指定的杨某的兰州银行借记卡账户。2016年12月2日,杨某将余款100万元提现取出,送至杨晓明城关区家中,杨晓明将款用于购买中信银行理财产品。后来2019年12月1日,杨某根据杨晓明的安排,将100万元转给杨晓明之子用于支付天水天麟金融大厦2-2104号购房款。
2017年年初,为逃避法律调查,张建强提议由杨某书写虚假借条,杨晓明遂表示同意,并安排杨某与张建强会面,在三人在场的情况下,张建强、杨晓明授意杨某书写其向张建强借款200万元的借条一张交给张建强。借条的存在也模糊了这笔200万金额的性质,成为日后一审法院争议的焦点。
02
以春节之名行贿赂之实
彼此默契心照不宣
为了自家企业在办理农发行贷款业务时获得支持,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红富、永登吉福清真肉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吉福都曾在春节期间,向杨晓明行贿。
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4月,属民营股份制企业。2014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日,该公司在甘肃省农发行营业部先后有九笔2000万元,共计1.8亿元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 董事长马红富先后两年、四次来到杨晓明办公室,以春节拜年为名将随身准备的人民币现金共计10万元、美金5000元、港币2万元交予杨 晓明。 据杨晓明自述,马红富每次行贿均是将现金放于档案袋或信封之中,放下物品后立即离开办公室,整个过程两人从未提及档案袋里是钱以及钱的具体金额,但双方都清楚里面装着钱,彼此心照不宣。
永登吉福清真肉食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马吉福也曾于2016-2018年春节期间,前往杨晓明办公室行贿。 其中,2016年春节期间,杨晓明收受行贿金条1根,共计100g;2017年春节期间,杨晓明收受行贿金条1根,共计100g;2018年春节期间,杨晓明收受行贿金条2根,共计100g。总计300g。
03
贿赂款还是借款成为焦点
一审判受贿罪,获刑8年
审理过程中,杨晓明收受张建强的200万元钱款,究竟是贿赂款,还是借款成为争议焦点。法院最终比对证人证言、银行明细后认为,杨晓明、张建强、杨某三人为规避调查统一口径,采用书写虚假借条的方式掩盖行、受贿的犯罪事实,因此认定该200万元为张建强向杨晓明的行贿款证据充分。
杨晓明方辩护律师提出,杨晓明主动供认与马红富、马吉福的犯罪事实,应当以自首论。法院裁决本案中被告人杨晓明系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其收受马红富贿赂200万元的犯罪事实已被办案机关掌握,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的第二起、第三起犯罪事实也是受贿,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故不能以自首论。
最终,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杨晓明利用其担任省农发行营业部总经理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