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观诸法如
《瑜伽师地论》卷第七
自在等作者论
一、标计
一、一、所计
自在等作者论者:犹如有一或沙门、或婆罗门,起如是见,立如是论:凡诸世间所有士夫补特伽罗所受,彼一切,或以自在变化为因,或余丈夫变化为因,诸如是等。
释遁伦集撰《瑜伽论记》卷第二(之下):「自在等作者中,初叙后破。丈夫是神我也。自在等者,自在即大自在天。有外道计以为作者,彼计自在天有三身,一法身遍于虚空,二者应身唯在彼天,三者化身随六道起等。谓唯识所云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
「自在等作者论者:犹如有一」,有一类人或者是沙门、或者是婆罗门,「起如是见,立如是论」,什么见?什么论呢?「凡诸世间所有士夫补特伽罗所受」,凡是世间上所有的人所受的苦,或者所受的乐。「彼一切」所受的苦乐的果报,以谁为因?「或以自在变化为因」,是大自在天变化出来的为因。大自在天能变化一切的事情,他变化苦你就得受苦;他变化乐你就是受乐,你只有去受,你不能去创造的。
「或余丈夫变化为因」,或者是梵天王等其它人的变化为因。「诸如是等」,这么多的作者论说出不同的说法。
《阿毘达磨大毘婆沙论》卷第一百九十九:诸有此见:「一切士夫补特伽罗,诸有所受皆以自在变化为因。」此非因计因戒禁取,见苦所断。此非因计因戒禁取者,显彼自性。见苦所断者,显彼对治,广说如前。彼等起云何?谓:「有外道或因不正寻思,或因得定,或因恶友而起此见,如前应知。」然「诸法生,非因自在,渐次生故。」谓:「诸世间『若因自在变化生』者,则应一切俱时而生,彼因皆有无能障碍令不生故。若谓『自在更待余因方能生』者,便非自在,如余因故。若谓『诸法皆从自在欲乐而生故不顿起』,自在欲乐何不顿生?彼生欲乐自在恒有无能障故。若谓『自在更待余因方生欲乐』,便非自在,又应无穷,彼因复待余因生故。又若『自在生诸法』者,因无别故,法应无别。若谓『自在生初一法后,从彼法转复生多』,彼法云何能生多法?亦如自在体是一故?又所生法亦应是常,果似因故。又自在体应不能生,彼体是常,如虚空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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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能计
谓说自在等不平等因论者,作如是计。
这是说「能计」。能有这样思想的人是谁呢?就是「说自在等不平等因论者,作如是计」,大自在天能创造万物,万物是有因的,就是以大自在天为因,是「有因论」。但是自在天以谁为因呢?自在天是无因而有的。这样说就是不平等,有的有因,有的无因,是不平等论,「不平等因论」。而佛法就是平等的,一切法都是因缘所生,未曾有一法不从因缘生。所以这是「说自在等」是「不平等因论者,作如是计」的。说这个我能创造一切,那么我是谁创造的?我是无因而有的,那是不平等,「不平等因」。
韩清净《披寻记》:「或以自在变化为因等者:彼执有一大自在天,体实遍常,能生诸法,故说自在变化为因。或执有一大梵,常住实有,具诸功能,生一切法;说余丈夫变化为因。等言,等取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成唯识论一卷九页)如是皆名不平等因论者,执自或他有所作故。」这类人执着有一个大自在天,大自在天的体性是真实的、遍一切世间,而且是常住不变的,能够生出宇宙中各式各样的法,因此说自在变化为因。或有另外一些人,执着有一个大梵天王的造物主,是常住实有的,具有各种功能,能够生出一切法,称作余丈夫变化为因。这里说的自在「等」,除了大自在天、大梵天,尚包括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
《成唯识论》卷一说:有些人执着万物是「时」所创造的,有些是执着万物是空间的「方」所创造的,有些执着万物是「本际」,本来就是这样,有些是「自」然所创造的,有些主张是「虚空」所创造,有些主张是常住不变的「我」所创造的,这些都是不平等因论的人,执着常住不变的自己,能够创造万物,或者执着另外有能够创造万物者所作。
《成唯识论》卷第一:余〔七外道〕执有一大梵、时、方、本际、自然、虚空、我等,〔认为此七者〕常住、实有,具诸功能,〔能〕生一切法,皆同此破(同自在天之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