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银法茶歇”(ID:gh_096cc59e0c5a),作者:胡小武,36氪经授权发布。
目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阶段,全国各地发布的公共交通停运、交通管制以及停工令可能给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或导致部分人失去收入来源,银行部分授信客户也可能受疫情影响而面临贷款违约的问题。2020年1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商业银行对受疫情影响还款困难的企业采取展期、续贷、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等人群,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我们现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就银行妥善处理疫情期间借款人违约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供参考。
1、“新冠”疫情不构成借款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借款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1.1 何谓“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何谓“情势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1.3 “新冠”疫情对不同类型合同的影响不尽相同
疫情并不必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其对不同类型合同的履行所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对借款合同而言,根据法理及类似法院判例分析,“新冠”疫情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的可能性不大,例如,在王挺等与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等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50号]中,法院并未支持债务人以“非典”、禽流感等作为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在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致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温州致富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纠纷上诉案[(2015)浙商终字第79号]中,法院也未支持债务人以台风受灾作为不可抗力的抗辩理由。我们认为,借款人以此次疫情为由主张减免其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责任及义务并获得司法机关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2、对符合监管政策的逾期借款人,银行可不作违约处理,并可与其协商调整授信方案
《通知》”为监管部门的政策性文件,虽不构成银行承担法律义务的依据,但商业银行应当积极响应监管机构的要求。《通知》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有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灵活调整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对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个人客户,在客户提供受疫情影响相关证明材料的情况下,银行可应其要求或主动与其协商通过签订相关协议及担保人确认函的方式对还款方案进行调整,并相应调整相应的信用记录。
3、对不符合监管政策或虽符合要求但双方无法就还款方案调整达成一致的企业或个人借款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对于不属于监管政策规定的行业的授信客户、或借款人还款困难与疫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如在疫情防控之前就已经出现了非因疫情原因导致的授信合同约定的违约事件)、或者出现借款人已经失联或无意愿配合银行进行展期操作等情况的,银行可以采取合同中约定的措施,包括通过诉讼仲裁行动维护银行债权。并需注意:
3.1 确保重要时效不丧失
对于决定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清收的,银行要及时起诉避免丧失对借款人的诉讼时效和对保证人主张权利时效(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对保证人主张权利要在保证期间内行使,保证期间一般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已经取得生效诉讼仲裁裁决文书的,要及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和已查封、冻结资产的查冻期限,尽快申请强制执行,做好财产续封、续冻工作,多方推进执行进程。
3.2 积极推进案件进程
疫情防控期间,裁判机关普遍采取网上立案、视频开庭等非现场工作方式,一些不易转移到“线上”的工作也因此受到较大影响,例如,需要到协助执行单位现场办理财产保全的工作将可能因疫情影响受到延宕。因此,银行员工与律师更应积极配合,做好法律文书用印、庭审证据原件调阅、财产线索提供等工作,全力保障立案、保全、庭审、执行等工作顺利有序进行,合力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3.3 既要依法维权,也考虑从人性化角度处理个案
对于无法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还款方案调整的借款企业或个人,在采取诉讼仲裁措施后仍要注意加强沟通,可以边诉边谈,以诉促谈,在确保案件程序不失控、偿债资产不失控的同时,也从人性化角度出发,妥善处理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