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日前获悉,《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3月30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日通过的《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共27条,适用于丽江市、迪庆州和其他有纳西族聚居的有关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管理。
《条例》所称的纳西族东巴文化是指纳西族世代相传的物质和非物质东巴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1966年前出版或者手抄的纳西族东巴古籍文献;传统口传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东巴象形文及哥巴文等;传统音乐、舞蹈、美术和书法;传统手工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民俗、体育和游艺;传统民居建筑、器皿、用具和设施等;其他有保护价值的纳西族东巴文化。
《条例》明确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发掘、迁移、拆除、修缮、重建纳西族东巴文化文物。利用纳西族东巴文化进行产品开发和开展传统民俗活动,应当尊重纳西族东巴文化传统,不得擅自更改、歪曲、贬损原貌和内涵,擅自更改、歪曲、贬损纳西族东巴文化原貌和内涵,最高可罚1万元。境外组织进行纳西族东巴文化调查应当与当地纳西族东巴文化研究机构合作进行。纳西族东巴文化调查应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并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条例》指出,纳西族聚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经费主要用于纳西族东巴文化人才的培养;纳西族东巴文化的调查与研究;纳西族东巴文化数据库建设;濒危纳西族东巴文化的抢救;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传承和传播活动;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利用项目建设;纳西族东巴文化相关资料和实物的征集;纳西族东巴文化相关书籍、音像制品、数字出版物的整理出版;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的其他工作。
《条例》明确,纳西族聚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工作。其职责包括: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规划;组织对纳西族东巴文化进行展示、展演、调查、收集、整理和研究;组织并实施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项目、纳西族东巴文化生态保护区和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调查、申报、评审、认定、监督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纳西族东巴文化产品开发和市场经营进行监督管理,支持和发展纳西族东巴文化产业;管理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经费并监督使用。同时,纳西族聚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族宗教、教育体育、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纳西族东巴文化的保护工作。鼓励文联、社科联等团体和东巴文化研究机构积极参与东巴文化保护和传承活动。
民族时报全媒体记者 孙贵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