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2日,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发布会,发布《云南的生物多样性》白皮书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倡议书。
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
成就斐然
“云南在中国乃至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在维护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多年来,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成就斐然,走在了全国前列。”
该《白皮书》分为前言、保护成效、保护举措、未来行动方向和结束语五个部分,共约2.4万字 ,它的编撰也是为了迎接COP15大会在昆明的召开,向国内外充分展示云南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成就。
省生态环境厅一级巡视员高正文表示, 云南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显著。 生态系统质量稳中向好,物种保护体系不断完善,遗传资源保护卓有成效。
“我们的森林面积、森林蓄积、森林覆盖率等指标大幅增长,湿地生态系统、草地生态系统不断改善,退化生态系统得到修复,石漠化、水土流失面积逐年减少,多年的努力使全省90%的典型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还建立了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166个,初步形成了由植物园、树木园、动物园、动物繁育中心等构成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迁地保护网络,全省85%的重要物种得以保护。
将生物多样性保护
推向法治轨道
高正文介绍,这些成绩的取得,得益于云南多项举措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一是不断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制度。 省委、省政府确立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位,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完善了法规体系,颁布实施了全国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滇池、抚仙湖、洱海、泸沽湖等九大高原湖泊实现了“一湖一条例”,丽江拉市海、昭通大山包等9个保护区实现了“一区一法”。初步建立起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实施了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此外,制定了一系列规划、计划,实施了若干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项目。
★二是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研究。 深入推进生物多样性调查与编目,建立了遗传资源与进化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林草局亚洲象研究中心、云南滇金丝猴研究中心等一批国家级和省部级科研平台。建设了云南自然保护区、云南植物标本等一批数据库。完善生物多样性监测网络,开展了生态系统观测及30多个物种的专项监测调查。率先开展首个省级尺度上的自然保护区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普洱市景东县在中国率先开展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评估试点。
★三是不断完善自然保护地体系。 构建了以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其他保护地为补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落实国家和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严格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管。整合优化自然保护地,推进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加强重要自然生态空间系统性保护,提高优质生态产品供给能力。理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职责,提升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
★四是持续加强生物资源合理利用及生物多样性减贫示范。 云茶、云药、云花、云菌、云果等生物优势产业逐步发展壮大,黑颈鹤、犀鸟、滇金丝猴、亚洲象、白眉长臂猿等成为生态旅游名片,保山百花岭村赢得了“中国社区共管第一村”“中国森林观鸟第一村”“中国自然教育第一村”等美誉。贡山县独龙江乡通过开展草果、重楼、羊肚菌等云药、云菌林下特色种植和独龙牛畜禽资源特色养殖,带动“直过民族”——独龙族实现了整族脱贫。
★五是严格生物多样性监督执法。 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协调机制,不断加大对生物多样性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对走私、贩运、破坏生物资源等违法活动进行专项整治。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联动机制,加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衔接,形成防范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合力。开展中央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及其监督检查,以及各项专项行动,组织实施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地遥感监测及问题核查整改。
★六是推进生物多样性国际交流合作。 建立了与英国等多个国家和区域政府间对话交流机制,签署了加强环境保护合作协议;加强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等国际组织的合作,积极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保护理念、管理模式、技术和资金;在一带一路等框架下,积极参与东盟、南盟、大湄公河次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交流合作,促进了我省生物多样性保护事业的发展。
检察机关五年办理
公益诉讼案件16312件
生物多样性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的重要内容。5月22日召开的云南生物多样性保护新闻发布会上,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施建邦向社会通报了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作出的努力,同时发布了五个典型案例。
近五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紧密结合云南生物多样性物种丰富、环境承载能力脆弱的省情,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保护工作,共立办各类公益诉讼案件16312件,较好发挥了检察公益诉讼等职能作用。
★一是省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部署开展全省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专项活动。 以野生动植物保护为重点,通过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构建起与行政机关协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双赢多赢共赢格局。
通过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把“谁破坏、谁担责”“谁污染、谁赔偿”生态责任落到实处。
注重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衔接,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行为在依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赔偿损失、替代性修复等方式,一并追究其损害公益的民事责任。
两年来,共办理涉及亚洲象、林麝、灰叶猴、红豆杉等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335件,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6331件。
★二是建立协同保护机制。 各州市检察院普遍与相关行政机关建立生物多样性保护协作机制,凝聚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共识和合力。大理州检察院与林草、生态环境部门分别在苍山洱海保护区建立公益诉讼保护基地;
西双版纳州检察院在勐养子保护区设立“生物多样性公益诉讼保护基地”;普洱市检察机关在国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设立巡回检察室,强化检察监督。
★三是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理论研究。 省检察院会同国家林业局驻云南专员办、省林草局共同开展“生物多样性及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专题调研,探索多部门生物多样性保护新途径;
去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欧洲环保协会在昆明联合召开“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我省检察机关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受到了与会专家的好评。
★四是结合办案积极开展法治宣传。 探索将普法宣传贯穿于每一个野生动植物保护案件办案全过程,通过到案发地开庭、申请专家证人作证等形式,以案释法宣讲野生动物保护法及野生动植物保护、绿色发展的重要意义,警示和震慑涉野生动植物违法行为,努力提升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和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意识,倡导共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好家园。
案例1
外来物种入侵威胁案
2019年4月22日,检察机关受邀参与某县政府研究开展强制拆除牛栏江象鼻岭电站库区违法网箱养鱼设施工作的研讨会,会上县农业农村局水产工作站在汇报违法养殖情况时提到养殖的鱼类中含有加州鲈鱼,掠食性强,属外来物种,可能对本土鱼类造成影响,检察机关参会人员就外来物种入侵可能破坏当地水域生态链和生物多样性发表了意见,但会议仍初步决定将违法网箱养殖的鱼就地放流,并由县农业局和某乡政府共同拟定拆除方案。
会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就违法拆除网箱过程中,对外来物种加州鲈鱼就地流放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研讨分析,及时向县农业局和乡政府发送检察建议。
乡政府、县农业农村局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对《关于开展强制拆除牛栏江象鼻岭电站库区违法网箱养鱼设施工作的实施方案》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由农业局负责做好违法网箱中发现的外来鱼种处理工作,从网箱捞起并运到封闭池塘进行暂养”内容。
县农业农村局制定了《关于象鼻岭网箱养殖鱼类的处置方案》,对违法网箱养鱼设施强制拆除时,同步进行鱼类的鉴别,逐箱一一进行,鉴别出的加州鲈鱼,死鱼作无害化深埋处理,活鱼运输到乐业大冲水库二个玻璃钢跑道中暂养。
在强制拆除违法网箱养鱼设施时,检察机关也派员参与了现场监督,现所有违法网箱养鱼设施已全部拆除,养殖的鲈鱼也已依法处置,外来物种入侵威胁得以消除。
案例2
加强古梅树保护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系列案
2019年10月11日晚,一则惊现唐梅的朋友圈引起了检察机关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的高度重视,第二天立即赶赴现场,经过现场调查、走访相关人员以及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基本确定朋友圈的古梅系唐梅,且在普棚村境内还有五棵古梅树。
检察机关及时将该情况向县委政府汇报,得到了县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在相关行政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取证工作顺利完成。
经调查查明,普棚村境内的六棵古梅树未列入古树保护名录,因缺少专门机构和人员的日常管理保护,有的古梅树随时有被风雨折断的危险;有的古梅树已被人为砍伐或烧毁了部分枝干;有的古梅树由于病虫害的侵袭已变得岌岌可危;有的古梅树周边杂草丛生导致其生长环境被挤占;有的古梅树正面临被人偷卖、盗卖等一系列问题,已严重威胁到古梅树的安全和健康生长。
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上述情况后,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通过召开圆桌会议与各方取得共识。 之后,以当面宣告、现场送达的方式,分别向相关行政机关、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发出后,行政机关、镇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行动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古梅树保护的措施,确保古梅树安全和正常生长。
案例3
“保护国家湿地公园”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云南南滇池国家湿地公园”存在大量开垦湿地公园、倾倒废弃物、垃圾、非法取水和饲养家禽等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违法行为。
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先后5次深入现场查勘,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和录像,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于2018年6月20日,向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林业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对破坏“国家湿地公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进一步加强对湿地公园的监督检查和保护工作。
检察建议发出后,区林业局及时与街道办事处、市滇投公司取得联系,针对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到湿地公园进行了实地踏勘,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制定了工作方案。
2018年8月,区林业局联合街道办事处、市滇投公司、区水务(滇管)局水政执法大队、区供电局等单位组织100余人连续多天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并邀请检察机关派员现场监督。通过集中整治,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案例4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公益诉讼案
2018年6月21日,王某在三江并流核心区怒江流域贡藏边界懂藏贡(音译,地名)非法捕杀国家Ⅱ级重点保护动物、濒危动物鬣羚,侵犯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破坏了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并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 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王某的行为侵害了国家所有权,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切实保护珍惜、濒危的野生动物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好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4月,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该案于5月11日,县人民法院当庭判决被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被告赔偿50000元经济损失,并向公众公开道歉。
案例5
岩某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至2017年期间,岩某某擅自到驻地附近的州级自然保护区内开垦并种植茶树,导致该开垦区域原有的植被被损毁、缺失,水源涵养、固土保肥、动物地栖息及昆虫栖息地、食物源等植被的生态功能遭到严重破坏。
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院依法在正义网进行了公告。2019年12月6日,检察机关院按照全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的要求,依法将该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清除非法种植的茶树,恢复被占林地原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受案的当日,就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近日,经该法院主持调解后,作出了《民事调解书》,检察机关院与被告岩某某达成协议,由岩某某将在林地上栽种的茶树予以移除;在五年之内负有监管林地并恢复林地植被的义务;适时配合州级自然保护所从事生态保护的义务活动。在管护所的监督下,岩某某全部清除了违法种植的茶树,并自愿成为生态环境保护的义务宣传员。
图片来源:云南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