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史
从1166年(诺曼人征服英格兰100周年)起,随着犯罪问题的恶化,刑罚设计开始着重于震慑效果。
若论应用最广泛的惩罚手段,鲜有能与木枷刑相媲美的。
这种刑罚从12、13世纪开始普及,在各地叫法不一。
在如今的德国北部地区,这种刑具被称为Katz,在南部和如今的奥地利境内则被称作Prechel或Schreiat。
法国人把它叫作pilori或Carcan。
英国人叫它“拉脖子”或“颈手枷”。
虽然名称各异、样式繁多,这种含有羞辱意味的刑具只有一个目的:展示性惩罚。
因此,木枷总是被安置在公共场合,通常在钟楼或其他公共建筑外。
各类违法者都会被锁在这种装置上示众。
还有一种坐式的木枷,(木板上开两个洞锁住腿脚,罪犯的手则用铁链铐住)。
另一种类似的刑具,叫作“耻辱凳”或“耻辱驴”,也是一种安放在公共场所的木质装置,罪犯要被迫骑坐在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