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好消息!
北京将为符合条件的
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
该项失业补助金
最长可领取6个月
补贴标准根据参保
缴费时间为880/月
或1408元/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做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
申领也非常便捷!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
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官方APP,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
01
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
(一)申请条件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2.在京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一直未重新就业,目前仍处于失业状态的。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
可以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
对参保缴费满1年的,
失业补助金标准为1408元/月;
对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
失业补助金标准为880元/月。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领取期间不同时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三)停发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重新缴纳失业保险费、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以及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应停发失业补助金。
(四)列支渠道
失业补助金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五)执行时间
2020年3月至2020年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6月。
(六)其他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无需办理失业登记,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
失业补助金发放期满或停发后,失业人员要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要记录相关信息并按规定办理。
02
阶段性实施临时生活补助
(一)申请条件
2019年1月1日之后在京有参保记录但累计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可以按月领取最长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标准为880元/月。领取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三)列支渠道
临时生活补助按月发放,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四)执行时间
2020年5月至12月,根据申领时间,实际发放时间最长可至2021年3月。
(五)其他
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与失业补助金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
03
补助申领渠道
(一)申领方式
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申领,全面推行“个人承诺”和“全程网办”的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官方APP,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
(二)可在户籍地(居住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
对通过互联网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有困难的失业人员,可在户籍地(居住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办理。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确认的“个人承诺”与个人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向户籍地(居住地)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退回全部申领的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记入社保征信黑名单,并承担相应后果。
04
补助审核发放
(一)审核通过的情况
市级失业保险待遇经办信息系统接收来自不同渠道的申请后,利用失业保险部级比对查询系统,与全国参保信息联网核验,再汇集本市人力社保信息进行自动比对审核。
审核通过的,市社保中心按规定通过代发银行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发放至失业人员的存折(卡)中。
(二)审核不通过的情况
审核不通过的,市级失业保险待遇经办信息系统将比对失败原因以短信的形式告知个人。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期间,出现停发情形的,应在系统中办理停发。
市级失业保险待遇经办信息系统应加强信息比对力度,停发经系统比对不符合申领条件人员的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
除此之外
疫情期间
北京还有很多补贴哦
01
每人每年8000元!
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工资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1.申请条件
(1)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城乡就业困难人员;
(2)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3)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
2.补贴标准
(1)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4050”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1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的,或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60%的,以实际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医疗保险补贴10%,以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2)招用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16%,失业保险补贴0.8%,医疗保险补贴10%,以各险种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3)对享受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本通知第(三)条)的企业,在其申请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时,核减已享受的相应补贴。
3.申请时限
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半年或一年的企业,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02
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
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1.申请条件
(1)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2019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2019年末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2%);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2019年度裁员率=1-(2019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2019年自然减员人数)/2018年12月失业保险参保人数。
(2)2019年度利税总额同比下降50%以上,连续两个季度出现亏损,且2020年第一季度出现亏损的;
(3)制定了稳定就业岗位措施的。
2.返还标准
按6个月的2019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3.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4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经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03
最高补贴6315元/人!
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中小微企业,截至4月底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与上年平均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定比例的补贴。
1.申请条件
(1)2020年前4个月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不少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费人数的;
(2)不在北京市禁限目录内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微企业条件的;
(3)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的非国有企业,主要指注册在“中关村一区十六园”、“三城一区”或属于十大高精尖产业的企业。
2.补贴标准
(1)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持平或增长20%(不含)以内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30%的补贴;
(2)截至4月底企业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与2019年月均缴纳失业保险人数相比增长20%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该企业3个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补贴;
(3)补贴金额按照企业申报并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核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最高补贴上限以2018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最高补贴6315元/人)。
3.补贴期限
2020年2月至4月。
4.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0年5月1日至7月31日申请。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出申请,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审核,有疑问的报市审核小组联审通过。
04
每人1000元!
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享受了上述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费返还、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企业,根据岗位需要,在2020年组织职工(含待岗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累计不低于40课时(每课时45分钟)的,对参加了培训的职工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培训补贴。申领补贴时,参加了培训的职工须仍在本企业就业。
1.培训内容
企业根据岗位技能需求和生产经营特点确定培训内容,可包括岗位技能提升、工伤预防、安全生产等方面内容。
2.组织方式
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可自行开展培训,也可委托本市各类院校、具备相应办学许可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委托培训的须签订培训协议。
可采取脱产培训,也可利用工作之余开展培训,还可采取边生产边培训等方式进行。
培训实行实名制,培训结束后,应留存培训相关档案材料备查。
3.线上培训
鼓励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线上培训,并引导未返京上岗职工积极参加,线上培训可累计计算培训课时。
可利用企业自有或委托机构线上培训平台,通过在线直播、视频录播、实时互动等灵活多样形式,开展线上培训。
开展线上培训平台的技术条件和功能包括学员信息管理、实时查看、培训统计、数据导出功能;能进行线上授课,可采用在线直播授课、慕课(MOOC)、微课等;能记录培训过程。
4.补贴资金
培训补贴资金从本市失业保险基金提取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若企业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时满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中其他培训补贴政策申领条件,不得重复申领。
企业可将培训补贴用于职工教育经费各项支出或缴纳本企业社会保险费。
05
北京市阶段性减免
企业社会保险费
1、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1)2020年2月至2020年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缓缴困难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审核通过后,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每月应缴费用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
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缴费。
缓缴期间,如遇有领取基本养老金、办理跨省转移接续、申领失业保险金、死亡清算等涉及账户清算业务的职工,参保单位需要单独为职工办理缴费手续。
06
协商处理疫情防控
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1、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基本生活费。
2、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给予协助,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3、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07
最高补助9万元!
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1、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
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
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与公共就业服务。为重点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服务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给予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推荐成功上岗人数为50人(含)以上的,补助2.4万元;
100人(含)以上的,补助4.5万元;200人(含)以上的,补助9万元。
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2、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
用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上年度失业保险费。
用好国家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
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3、提供在线免费培训
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
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布一批免费向公众开放的在线培训机构目录清单,为企业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技能培训课程,提升职工技能素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