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东北的满洲人婚姻习俗及状况

作者完颜振泽

婚姻与家庭是繁衍与控制人口的载体,又是各个群体社会的细胞。

清代东北的婚姻家庭特征是:早婚早育,聚族而居。

清代前期,东北地区的居民初婚年龄很早,而且这一民间旧俗强盛。后金时期虽有过对于女子早婚婚龄的政策限制,但都被旧俗湮没了。顺治元年,旗人十岁以上、七十以下,无不从军。

康熙年间,东北地区民族婚俗“结婚多在十岁内,过期则以为晚”1。也有“十四、五岁即已成婚”2,婚嫁无定制,受传统习俗影响较多。尤其满洲人的早婚之习,对于婚姻“以多子多孙为荣,无子女者以为大不吉利”3,早婚现象严重。通过早婚早育增强宗族势力,人多势众,成为清代东北地区人们普遍的心理定势,形成社会风尚。 东北地区许多少数民族,氏族内部不允许通婚,氏族内部的女性必须嫁给氏族外的男性,氏族内“两性的比例常常发生不平衡,应结婚的妇女往往少于应结婚的男青年,因此婚姻时常成为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4。“由于男性人口的长期过剩,父母总是急于为自己的儿子寻找对象,愈早愈好。这就是为什么订婚在婚姻制度中如此重要的原因”5。有钱男人早结婚,娶大媳妇; 无钱 男人晚婚,娶小媳妇,甚至娶不到媳妇。

清末,人们认识到过早结婚“有害于身体与智识、学术、生计,莫此为甚”6。

同治九年,明文规定官员“男丁十六岁以上,女年十四岁以上”7之婚姻法律条文。一些大的家族也在家约中规定,劝戒族人“嫁娶亦遵婚律,不得过早。”8

清末后期至民国,东北地区的满洲人婚俗大体是结婚年龄一般在十六至二十一岁,男子二十一岁之前必须娶亲。一般情况下,男子二十岁之前就结婚了“但按诸实际,多有年未二十即已成亲者。男子如过二十一岁,而尚未成室家,则人将笑之,以为其族贫贱,无资以娶女,而当之者亦视为奇耻大辱,因而有早婚之习”9。

所以,旗丁成婚的年龄普遍都比较早,普通之妇一般都是妻子的年龄年长丈夫几岁。“蒙族婚礼,女子由二三岁至四五岁即须订婚,十六岁以上未成婚者绝少。向例,女长于男二三岁或四五岁”10。

同样,鄂温克人也盛行早婚“小女婿的现象尤为严重,有七八岁的男孩娶十六七岁的妻子,有的妻子出门串亲戚或是新婚回门时,抱着幼小的丈夫上车”11。居住东北的朝鲜族人的婚俗也是早婚,但略有不同,如《珲春县一般情况》记载“鲜族性喜早婚,男子十五,女子十四即行婚礼,或男子于十一岁举行者……故有十一二岁之男子娶十七八岁之妻者甚多”,对男女之容姿则不加考察。

东北地区民族这种早婚的婚姻习俗,民国后期直至新中国成立,仍在农村沿袭一段时期。 严格地说,满洲人是不许闹离婚的,所以,清代东北地区离婚的事较少。

【参考文献】

1、(清) 杨宾 撰.《柳边纪略》卷四“辽海丛书(一)”[M].辽海书社排印本,民国二十年至二十三年(1931-1934年),第2页.

2、郭熙楞 编.《吉林汇征》风俗卷[M].旅大图书馆油印本,1960年,第93页.

3、朱乃一 撰.《辽宁随笔》[M].民国十八年(1929年)铅印本,第59页.

4、6、[俄]史禄国 著,吴有刚等译.《北方通古斯的社会组织》[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19页.

5、[俄]史禄国 著,吴有刚等译.《北方通古斯的社会组织》[M].呼和浩特: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348页.

7、(清)吴荣光 撰.《吾学录》卷十三“婚礼门”[M].江苏书局重刻本,清同治九年(1870年),第1页.

8、徐鼐霖 续修.《吉林永吉徐氏宗谱》卷四“宗约,婚姻”[M].民国十九年刻本,第10页.

9、朱乃一 撰.《辽宁随笔》[M].民国十八年(1929年)铅印本,第53页.

10、张勘等修,王翼廷等纂.《洮南县志》卷四“人事志,第四,礼俗,婚嫁”[M].1980年复印本.

11、范玉梅,吴碧云等编.《中国少数民族风情录》[M].成都:四川民族出版社,1987年,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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