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市建设项目WL2020-04征收土地拟征收卧龙区七里园乡冯楼村集体土地1.1982公顷(其中耕地1.1982公顷)(合总面积17.973亩、耕地面积17.973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我局将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地单位:卧龙区人民政府
二、征地用途:住宅用地
三、征地位置:七里园乡冯楼村
四、土地面积:17.973亩(耕地17.973亩)
五、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具体方案如下:
按照卧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南阳市规划区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卧龙区七里园乡冯楼村区域划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费84000元/亩,附属物补偿费26000元/亩(坟、井、及特殊附属物另算),青苗费(耕地)为1500元/亩。
征地补偿安置费:
17.973×84000元=1509732元
青苗补偿费(耕地):
17.973×1500元=26959元
附属物补偿费:
17.973×26000元=467298元
以上补偿费共合计2003989元。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卧龙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628375。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 此 公 告
2020年7月1日
南阳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二期)征收土地拟征收卧龙区潦河镇大周庄村集体土地2.5705公顷(其中耕地2.4836公顷、其他农用地0.0869公顷)(合总面积38.5575亩、耕地面积37.254亩、其他农用地1.303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我局将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地单位:卧龙区人民政府
二、征地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三、征地位置:潦河镇大周庄村
四、土地面积:38.5575亩(耕地37.254亩)
五、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具体方案如下:
按照卧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南阳市规划区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卧龙区潦河镇大周庄村区域划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费84000元/亩,附属物补偿费26000元/亩(坟、井、及特殊附属物另算),青苗费(耕地)为1500元/亩。
征地补偿安置费:
38.5575×84000元=3238830元
青苗补偿费(耕地):
37.254×1500元=55881元
附属物补偿费:
38.5575×26000元=1002495元
以上补偿费共合计4297206元。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卧龙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628375。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 此 公 告
2020年7月1日
南阳市城市建设项目GX2020-03-2征收土地拟征收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冯楼村集体土地6.0950公顷(其中耕地6.0427公顷、其他农用地0.0523公顷)(合总面积91.425亩、耕地面积90.6405亩、其他农用地0.784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我局将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地单位:卧龙区人民政府
二、征地用途:住宅用地
三、征地位置:七里园乡大屯村、冯楼村
四、土地面积:91.425亩(耕地90.6405亩)
五、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具体方案如下:
按照卧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南阳市规划区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冯楼村区域划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费84000元/亩,附属物补偿费26000元/亩(坟、井、及特殊附属物另算),青苗费(耕地)为1500元/亩。
征地补偿安置费:
91.425×84000元=7679700元
青苗补偿费(耕地):
90.6405×1500元=135960元
附属物补偿费:
91.425×26000元=2377050元
以上补偿费共合计10192710元。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卧龙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628375。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 此 公 告
2020年7月1日
南阳市城市建设(宛城区)2020-06征收土地拟征收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集体土地2.3777公顷(其中耕地2.3777公顷)(合总面积35.6655亩、耕地面积35.665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及《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件规定,我局将征地安置补偿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地单位:卧龙区人民政府
二、征地用途:住宅用地
三、征地位置:七里园乡大屯村
四、土地面积:35.6655亩(耕地35.6655亩)
五、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豫政[2016]48号)文件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宛政[2018]14号)文件执行,具体方案如下:
按照卧龙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及南阳市规划区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卧龙区七里园乡大屯村区域划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费84000元/亩,附属物补偿费26000元/亩(坟、井、及特殊附属物另算),青苗费(耕地)为1500元/亩。
征地补偿安置费:
35.6655×84000元=2995902元
青苗补偿费(耕地):
35.6655×1500元=53498元
附属物补偿费:
331.3920×26000元=927303元
以上补偿费共合计3976703元。
六、拟征收土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和联系方式
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颁布之日起15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卧龙区自然资源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自公告颁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种的树木、作物或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不予办理补偿登记。联系电话61628375。
七、本公告期限为30日,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对上述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在此期限内可以就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特 此 公 告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