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国如何对待受伤士兵?看完才知道,六国被灭太正常了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它崇尚武力,以战争征服六国;推崇法家,主张以法治国。因此秦朝军事法不仅内容丰富,而且适应了当时的军事需要。秦朝军事法大多产生于连年征战中,较为适用于战争环境,利于增强军队战斗力。

其中有一分军功就有一定爵位的功赏相长原则,远比为秦所败的其他诸侯国先进。但秦晚期,法令日趋严苛,成了激起民变的因素之一。根据史籍记载和出土竹简,秦朝的法律有律、令、制、诏、式和问答等多种形式,其中涉及军事的大体可分为以军事活动为主要内容的专律和含有部分军事内容的普通法律。秦的立法起于战国秦孝公时期。当时商轶变法,改法为律,开始了大规模制定封建法律活动。

秦以魏李惶《法经》为蓝本制定《秦律》,这是中国古代改法为律的开端。秦王朝建立后,在继承秦国原有法律基础上,根据政治、经济和军事变化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统治者治理统一封建军事大国的实际需要,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根据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城关睡虎地11号秦墓发掘出土的秦简,我们可以见到秦代立法的大略:法律文书主要有《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其中属于军事法或涉及军事法内容的主要有以下几种:

军爵律。这是专门规定奖励军功和按功劳大小授予爵位和田宅的法律。为《秦律十八种》之一。其原则是,军功大的受高爵,无军功的虽富贵也不得爵,赐爵还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得爵以后有一系列考核措施,受爵后若发现“劳不实”要削爵,已转给子女的爵也要追回,并对本人及其子女治罪。

“军爵律”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以劳绩论功赏),未拜(拜爵)而死,有罪法耐(剃龚须)(迁,流放)其后,及法耐者,皆不得受其爵及赐。其已拜,赐未受而死及法耐者,鼠(予)赐。”意思是:从军有功,应授爵和赏赐的,如果还未拜爵本人已死,而其后嗣有罪依法应处耐刑和刑的;以及本人应依法处耐刑、刑的,都不能得到爵位和赏赐。如已经拜爵,但还没有得赏赐,本人已死及依法应处耐刑、刑的,仍应给予赏赐。

“欲归(交还)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巨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秦爵最低一级),渴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工奴)斩首(敌首)及人为斩首以免(免为奴)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身残)者,以为隐官工。”意思是:凡要求退还两级爵位以赎免现为奴隶的亲生父母一人,以及奴隶斩获一致首,应授爵为公士,而请求退还公士爵以赎免现为奴隶的妻妾一人,可允许免为庶人。工奴.祈获敌首和别人斩获敌首来替他赎免的,都让他们做工匠。如果因为形体已经残疾,可以做“隐官工”即不在公开地方做工。

屯表律。规定军队从事边防活动的法律。屯表律原文已佚,现存部分见于《秦律杂抄》。“敦(屯)表律”规定:“战死事不出(屈),论其后(后代)。有后(以后)察不死,夺后(后嗣)爵,除(惩治)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意思是:在战争中死事不屈,应将爵授予其子。如后来察觉该人未死,应抵夺其子的爵位,并惩罚其同伍的人;那个未死的人回来,作为隶臣。“寇降,以为隶臣。)”意为敌冠投降的,作为隶臣。这是关于敌俘的问题。

此外,“敦表律”还规定:应募的军士回乡,假称服役期限已满,而实未满的,罚居边服役四个月。军中就攻城功绩论赏,如有城陷时迟到没有进人战场,报告说在围城作战中死亡而弄虚作假的,应处耐刑。电长、同什的人知情不报,罚一幅甲;同伍的人,罚两幅甲。从每条法律规定的细致程度看,秦代的军律一定也是相当完备的。因此上列的这些法律条文只是秦律军律中的一小部分。也是秦国强大军事实力的重要来源。

参考资料

【1】睡虎地秦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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