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别买精装修,买了精装必维权”。
“精装修”变成“惊装修”。
“交房必维权!砸掉重装是必然,耗时耗力还耗钱!
“不买精装修,维权少一半。”
……
近几年来,这样的论断不绝于耳。
自2016年,国家开始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开始,全装修房的政策逐渐在各城市落地。
有些城市甚至要求至2020年全市的全装修成品住宅要达到一定比例以上,鼓励不断提高全装修住房的供应量,精装房慢慢占领整个市场。
温州也是一样。于是,很多人发现,买房都买不到毛坯房了,市面上几乎所有楼盘都在卖精装。
然而,一项全新的政策,具体到执行阶段,结果自然千差万别。

部分装修维权的案例节选
精装修交付后,更加盯准样板房
温州目前的新房普遍以期房预售形式进行销售,购房者往往需要等待两到三年才能盼来新房交付。 真正交付的时候,由于各种可控、不可控因素,“卖家秀”的样板房如果不能与“买家秀”的交付的实体房一致,难免就会产生心理落差,维权也容易因此而生。
其中,房屋装修质量向来是被关注的焦点。2017年以来,温州先后出台实施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补充意见》和《关于公布市区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单方造价的通知》相关政策,明确新建商品房必须全装修交付,温州逐渐进入“全装修”时代。于是,装修的担子从购房者手中转交到楼盘开发商。
给购房者减负的同时,其实也从购房者手中抽走了一部分“权力”。部分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利润,从精装修上“动刀”,使装修细节和标准有所缩水。
而大部分时间没有参与进房屋装修建设的购房者,只能更加关注 “头尾功夫”, 作为“头”的样板房,成为收房交付时的“尾”最直观对照,也是出现精装修维权事件时的维权依据。
不得不说的是,作为参照的样板房,有时也并不能成为购房者的有力证据。“当初买房的时候看了户型图和样板房,觉得不错才决定摇号的,而且当时样板房里面很多地方贴有‘非交付标准’,销售都给了解释,有的还说是提升项,结果收房的时候一看,提升项都没了变化,有的还降标,这怎么能忍呢?”这是笔者参加维权的朋友的想法,想必与大多数购房者的想法一致。
样板房中常见的 “非交付标准”标签 ,仿佛行走在维权依据的灰色地带。
提示牌也是态度,说辞模糊引猜忌
目前,温州大部分楼盘的精装修样板房内,都贴有“非交付标准”的提示牌,而且有的项目即使在门口有“展示样板房非交付标准清单”,实际样板房中仍然有多达十几处的“非交标”。
此外,我们观察到,有的“非交标”提示牌会带有样板房此处与实际交付具体差别的说明,如 “此处电视背景墙交付时无”、“此处衣柜交付时无”或“此处交付时具体尺寸为XX” 等,置业顾问的解释也比较清晰。
而另外一些提示牌,则简单标注 “以购房合同为准”、“以实际交付标准为准” 等声明,还有的仅仅只是“非交付标准”五字。
对待小小提示牌的不同态度,也容易造成购房者的认知差距。在一些没有具体说明差异、置业顾问说辞含糊的楼盘, “非交标”提示牌很容易引起购房者心态层面的不安和怀疑。
用“非交标”避雷 律师怎么看?
样板房贴上“非交付标准”,到底能不能让房企成功避雷?贴了“非交付标准”的地方需不需要进行细致解释?这些地方能不能随意变化?
就这些问题,我们向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的李齐律师进行了请教。
1、在精装修样板房中贴了“非交付标准”标签的地方,开发商需要对该处进行具体到品牌、尺寸、型号等的解释吗?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李齐:
“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对于这类房屋,开发商应在项目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房源内按照不同装修标准分别提供不少于1套交付样板房,并公开展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预售方案中明确交付样板房的具体房号。
交付样板房装修所用主要材料、设施设备应与商品房销售合同的约定一致,并在交付样板房内公示清单明细;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以外的装修材料、设施设备等,应予以区分明示。展示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向公证机构申请交付样板房保全证据公证。
交付样板房保留时间自全装修商品住宅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以上条文摘录自《关于加强全装修交付商品住宅项目管理的通知》(文号:杭房局〔2020〕6号,2020年4月1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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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样板房中一般来说哪些部分属于正常的“非交付标准”?有“非交付标准”标签,作为开发商在交付时,可以对此处进行随意更改吗?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李齐:
看合同的约定。 现在浙江省内通用的标准合同模板都有关于装修的具体且详细的约定。对于合同中有约定的部分,样板房就需要落实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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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交付标准”是不是可以规避交付以后的减配所带来的法律风险?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李齐:
不是。 相反,贴了“非交付标准”,之后再提供与样板房不一致的房屋装修,很可能涉嫌“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这一行为可能导致开发商遭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详见《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但是作为旁观者来看:这样的处罚对于开发商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对于想解决问题的购房者来说也如同隔靴搔痒。
4、如果购房者在交房时遇装修质量维权,贴有“非交付标准”的地方是否无法作为证据出示?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 李齐:
购房者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拿出样板间的照片、宣传广告等材料作为证据 出示,至于这些证据有没有证明力,法院、行政主管部门会独立进行判断,不需要购房者自己来判断。
用“非交标”避雷 政府怎么说?
日前,针对商品住宅装修质量、交付标准及合同内容的争议等热点问题,温州市住建局予以了答复。
其中,对于“样板房很美,交付的房却‘辣眼睛’”这一问题,回复中明确提出: 建立健全交付样板房制度 。进一步规范全装修住宅预售环节,全面推行交付样板房设置和展示制度。交付样板房要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完工后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验收合格后才可对外展示。 交付样板房要按1:1要求真实反映户型真实结构、空间尺寸、装修内容、施工质量和交付标准。房开企业在预售合同签订前向购房者充分展示并告知交付样板房相关详细信息。
加强项目其他信息的公示和工程变更管理。 原则上要求合同签订后,房开企业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合同约定的装修标准、环保标准和保修标准;因客观原因不得不对预售合同约定的住宅全装修内容、标准、空间尺寸等进行变更时,包括主要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需改用清单范围以外品牌、产地、规格型号的,应征得购房者的同意 。
从中看得出,精装很乱的市场正在逐渐的规范化,希望这样的救市不仅仅停留在文件里,未来能够在市场上真正发挥作用。
也期待看到,越来越多的城市,对于样板间,精装交付,出台更严格的监管政策,让整个大环境更加良性。
品质是关键 。“非交标”是个试金石,开发商不应将“非交标”作为规避责任的“避雷针”。 尽管购房者殚精竭虑,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维权多发的问题。 尽管购房者在样板房存证、签署购房合同时已经是步履小心 , 但也不能保证自己“成功避雷” 。 相反,作为房企,更应做好“交付功夫”,而不是研究“忽悠”的话术,等交付时做 着“皇帝的新衣”的美梦。








